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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务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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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债务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债务融资业务运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内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委托,将我行理财资金、代销资金或行外直投资金,以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下同),用于其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周转、并购重组及其他合法用途,以及提供全过程、综合化和专业性的一站式财务顾问服务的业务。第三条 办理债务融资业务,我行不承担融资客户的信用风险,投资客户的投资风险以及合作机构的业务风险。第四条 办理债务融资业务须遵循“依法合规、受托尽职、业务隔离、风险可控”四项原则。第五

2、条 总行对债务融资业务合作管理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与名单以外的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在业务审查审批之前应按照行内有关规定先行完成名单准入工作或单笔业务准入。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第二章 业务分类第七条 债务融资业务产品类别包括:债务融资安排、债务融资顾问,以及其他创新型债务融资业务。第八条 债务融资安排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委托,将我行理财资金、代销资金或引入行外直投资金,以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融资客户,用于其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周转、并购重组及其他合法用途,融资客户以其项目运营、综合经营、收益权等产生的合法收入偿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业务。我行债务融资安排业务按资金来源可分为以下三种

3、类别:(一)我行理财资金债权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融资、公司债、资产证券化(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等)等理财计划直接投资、交易所委托债权、信贷资产流转交易平台债权、各类财产收(受)益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项债权、交易所融资租赁收益权、特定客户理财委托贷款、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 (二)代理代销合作机构发行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投资机构(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投资公司等)及其子公司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或债权计划,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等。(三)引入合作机构、同业机构或特定客户直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及

4、其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投资机构(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投资公司等)及其子公司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或债权计划、信托公司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企业以及特定公司类客户或个人高净值客户设定的投资工具等直接投资工具,以及银行类同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同业资金,投资于融资客户或项目,从而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第九条 债务融资顾问业务,是指我行运用投资银行技术手段,为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政府及其他客户开展债务融资、债权投资及相关活动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尽职调查、方案设计、投资者/投资项目推荐、商务谈判、方案实施、政策咨询等。我行债务融资顾问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业务品种:(

5、一) 结构化融资顾问业务结构化融资顾问业务,指我行接受融资客户委托,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通过引入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或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合作机构金融工具募集资金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的财务顾问业务。(二)项目融资顾问业务项目融资顾问,指我行为客户开展涉及复杂交易结构或交易流程的单一项目融资活动提供的方案及产品组合设计、政策咨询等财务顾问服务。融资产品组合原则上应包括两种或以上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三)发债与资产证券化顾问业务发债与资产证券化顾问业务,指我行为各类债券(目前主要指公司债)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或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的政策咨询、业务分析、方案设计等相关财务顾问服务

6、。(四)交易撮合顾问业务交易撮合顾问业务,指我行作为交易的第三方,通过提供中介服务直接撮合单一投资方与单一融资方进行交易,实现项目与资金的对接。交易撮合顾问业务不涉及我行理财资金或代理代销合作机构发行的产品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由投资方对拟投资项目自主调查、自行决策、自筹/自募资金、自担风险。第十条 其他创新型债务融资业务,指其他各类体现债务融资及顾问服务内容的创新业务。第三章 组织与分工第十一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债务融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债务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业务准入、组织推动、产品开发、监督管理和业务创新组织工作,负责本办法所指合作机构(如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信托公

7、司等)的准入和日常合作管理等职责。对于重大债务融资项目,总行投资银行部可直接受理运作。第十二条 各分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是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也是全行债务融资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辖内的业务组织推动、市场推广和团队建设;负责指导或直接参与辖内债务融资业务的营销、尽职调查和服务;协助行内其他部门、合作机构做好后续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授信审查部门负责对债务融资业务涉及的借款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对债务融资业务的交易结构、相关交易文件及法律文本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法律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审批意见,调拨资金对债务融

8、资业务涉及的借款主体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对于资金来源为我行自主研发理财资金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信息披露。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与债务融资风险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出账前审核,发放和支付,投后管理(监测预警、分类和拨备),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管理事项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第十七条 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前台业务部门进行资金支付管理,提供融资客户账户资金往来信息;负责按照存续期管理要求对融资客户结算账户或专户进行监控和管理,掌握融资客户资金变动情况;负责配合前台业务部门对逾期、欠息的项目进行相应的账务等业务处理工作。第十八条 资产托管部门负责托管事宜,负责

9、托管资产的安全保管与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第三章 业务适用、准入及管理要求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业务及产品:(一)我行理财资金债权类投资业务。 (二)引入合作机构、同业机构或特定客户直投业务。第二十条 代理代销合作机构发行的产品和已审批未出账的表内贷款转为表外融资的非标业务,按我行现有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办理债务融资业务涉及的合作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我行对相关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业务范围要求,履行了准入管理,纳入了总行合作机构准入名单。(二) 已按照监管要求完成债务融资涉及的金融产品的监管报备(如需要)。 (三) 在融资发放前完成对债务融资客

10、户的尽职调查或审查审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在我行办理债务融资业务的融资客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不含我行内部管理口径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二)经营期在1年(含)以上,融资客户为项目公司的除外; (三)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在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在7级(含)以上。 (五)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第二十三条 办理债务融资安排业务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

11、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要求; (二)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三)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涉及按国家建设、土地、环评、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关许可文件。其中,房地产项目还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应符合其要求。 第二十四条 异地业务管理。业务发起行原则上不得受理融资客户注册地或投资项目均不在本地的债务融资业务。确需办理异地债务融资业务的,应与融资客户注册地或投资项目所在地分行签订书面合作协议,重点就尽职调查、存续期管理职责和

12、收益分配等进行明确。若业务发起行与融资客户注册地或投资项目所在地分行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总行投资银行部申请仲裁确定业务办理行。第四章 业务流程第二十五条 债务融资业务流程包括项目营销、业务受理、组建业务团队、尽职调查、方案设计、业务准入、业务审批、方案实施及后续管理(如需)、资金投放、存续期管理等。第二十六条 项目营销。各分行业务人员应熟悉债务融资业务各类产品特点,根据客户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债务融资业务营销。第二十七条 业务受理。各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是债务融资业务的受理部门,可根据下级行推荐受理项目,也可直接受理行外机构推荐的项目。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的,由客户向我行提交债务融资顾问业务委托书

13、。第二十八条 组建业务团队。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牵头组建专门业务团队为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提供服务,团队负责人原则上由分行分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副行长或行长担任。第二十九条 尽职调查。需要开展尽职调查的项目,由业务发起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实施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一) 尽职调查流程 1.对合作机构提出的债务融资申请,业务发起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合作机构提交的业务合作申请及其尽职调查报告或审查报告,采取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收集整理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对融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对融资客户提出的业务申请,业务发起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直接对融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2.业务发起

14、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对融资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结构安排、合作机构的调查或审查等情况进行汇总。(二)债务融资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企业和股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组织形式、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行业与竞争情况、主营业务情况、近3年财务核算及资金运用情况和银行融资、资信等情况。经营期不满3年的,依据实际经营期限进行调查。 2.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投资需求。包括项目情况介绍、项目融资/投资需求、融资/投资额度合理性和期限合理性分析等。3.偿债能力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偿债指标分析、债务负担及债务结构分析、偿债资金来源分析及预测、公司现金流分析及预测等。4.增信及担保情况。包括增信方式、措施,抵

15、(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能否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情况。5.在我行的融资限额情况。包括融资客户、融资项目在我行授信、风险限额使用情况,并测算本笔债务融资限额参考值。6.交易结构情况。包括本笔业务采用的交易结构、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与收益分配、交易风险分担和交易成本等。 7.合作机构情况。包括是否我行准入机构、合作限额、遴选过程、金融产品监管报备(如需要)情况,与我行的权利义务分担等,了解合作机构是否已完成对本笔业务的内部审批程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包括企业和项目的风险分析,以及应对措施。 (三) 债务融资用于以下用途的,除调查本办法第

16、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根据资金用途调查以下内容:1.用于项目建设的,应调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分析以及项目核准、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行政审批情况,有关证书是否齐备、合格、有效。项目销售收入与本身融资规模匹配情况,项目资本金是否落实,已到位项目资本金的真实性,以及未到位资本金后续到位的可靠性。2.用于融资客户生产经营周转的,应调查上下游客户市场结构、生产经营、现金流量、存货和应收账款情况,以及产品市场竞争力、以往销售记录、销售价格、货款回笼等情况。 3.用于偿还存量融资的,应调查原融资有无形成对应的有效资产(如物业、矿产资源储备、存货或应收债权等),以及上述资产的质量、变

17、现能力或创现能力。 4.用于并购或资源整合的,应按照并购贷款尽职调查有关要求,对并购双方和并购交易进行调查。涉及国有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层收购或跨境并购的,还应调查分析相关交易的依法合规性和业务风险。(四)业务发起行应将以下资料与尽职调查报告一起提交业务审批部门: 1.融资客户公司章程,保证人(如有)公司章程;2.融资客户及其股东近3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及分行对财务报表的审核意见(融资客户为新设项目公司的,可以只报送股东相关资料);3.融资客户及其股东、保证人(如有)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报告;4.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设、土地、环保、规划、水土保持等

18、方面的政府批文或核准文件; 5.合作机构遴选说明、合作机构对融资客户尽职调查报告以及本笔业务的内部审批资料;6.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如需要); 7.业务涉及的主要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拟设立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相关协议。 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业务发起行应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方案设计。业务发起行完成尽职调查后,应将完成尽职调查的情况报总行投资银行部预沟通。总行指导分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为客户设计个性化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应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客户财务情况分析、项目现金流分析、交易结构设计、方案实施时间表等内容,核心方案篇幅占比不宜过低。第三十一条 业务准入。业务发起行完成投

19、行项目尽职调查和方案设计后,整理项目材料,填报xx银行债务融资业务项目准入意见函,通过分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报至分行主管公司业务副行长审批同意后,报送总行投资银行部申请业务准入。总行投资银行部书面反馈准入意见。第三十二条 业务审批。(一)债务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和风险限额管理体系。 (二)债务融资信用风险审批流程参照我行代理投资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执行。(三)债务融资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资料真实性。融资客户及合作机构(如有)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2.融资客户基本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及其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公司治理结构、主业变迁情况和主要关联

20、关系。国家或地区对融资客户所属行业政策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 3.经营情况。包括融资客户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主要资产构成、主营产品结构、收入及利润来源、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等,客户偿债能力是否与其财务能力匹配,投资期内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 4.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条件及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资本金来源及构成情况,融资用途与兑付能力/退出安排是否合理等。5.融资额度,应综合考虑融资客户实际资金需求、资本金比例要求、偿债(兑付)能力、增信措施、预期现金流、项目风险水平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6.融资期限,应在审慎评估偿债能力、资金用途与还款来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7.资金用

21、途。包括资金用途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挪用的可能性,是否过度融资。 8.增信情况。包括是否落实了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保证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是否具备代偿能力及代偿意愿。9.交易结构。包括交易背景情况,交易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债权债务安排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交易结构的严密性和风险防控措施的完备性等。(四) 债务融资用于以下用途的,还应根据资金用途审查以下内容: 1.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审查项目主体资格及建设运营是否合规,项目资本金来源与比例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其他融资是否落实等;项目效益能否覆盖自身债务,项目收入及融资综合收益是否覆盖融资本金和收益。对于融资人明确未来以特定方式融资续接该融资的,还应审

22、查续接融资来源是否可靠,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2.经营所需、该用途项下资金缺口匡算是否合理。3.用于偿还存量融资的,应审查原融资的融资机构、期限、融资成本和担保安排,债务置换是否合理。 4.用于并购或资源整合的,应比照并购贷款要求掌握。 (五)债务融资审批时设定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应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不需要我行提供债务融资安排、或不需我行提供理财资金和代销资金的债务融资项目,按照如下流程审批:业务准入后,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将拟签订的法律文本及其他业务要件报分行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审查,重

23、点关注业务合规性等相关内容。经分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后,各分行选择适当时机与客户签署债务融资顾问服务协议。第三十四条 方案提交及协助实施。项目团队向客户正式提交债务融资顾问方案,获得客户认可后,可根据时间表组织行内相关部门和外部合作机构开展具体实施工作。第三十五条 资金投放。对于审批意见中明确同意投放的债务融资项目,业务办理行根据法律部门对债务融资业务相关借款合同、信托合同、资金托管协议、顾问咨询协议、集合投资工具法律合同、投资协议等相关交易文件及法律文本的法律审查意见,与融资客户或合作机构签署债务融资顾问协议等相关协议,协议中可约定我行债务融资业务收入具体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业务收入可包括固定

24、收益、投资收益分成等。业务办理行根据与合作机构的职责分工落实前提条件与担保手续后,申请资金投放。总行投资银行部向资金管理部门或行外资金机构进行推荐,资金管理部门和行外资金机构按照自身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安排资金投放。第三十六条 存续期管理(一)押品管理。我行为债务融资业务抵押权人的,应参照我行贷款业务押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好押品入库管理事项。合作机构为债务融资业务抵押权人的,根据我行与合作机构协议有关要求执行。(二)账户管理。资金投放前,合作机构、融资客户应与我行签订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和账户监管协议,协议须明确委托我行对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并在我行开立专用资金使用账户和收益偿还账户,监管账户款项的支

25、付须符合账户监管协议规定。 (三)资金使用。业务发起行应根据协议约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融资客户按约定用途使用。其中,用于项目建设的,应按照项目实际进度做好资金支出管理。 (四)对于中长期债务融资,应要求融资客户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分期还款的间隔期和额度应与债务融资的偿付安排、融资客户经营现金流相匹配,一般不得集中在项目融资到期前一次性偿还。应尽可能要求融资客户在项目技术建成后每年至少还款两次。 (五)工作记录及后续管理。各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债务融资顾问服务工作记录表,服务记录应详细完整,客观真实地反映我行各项服务工作。经办分行应加强项目投后管理,严格按照我行相关风险管理规定开

26、展投后管理。(六)债务融资涉及的融资客户间隔期检查、合作机构职责、风险监测预警报告、风险事件应急处理、信息披露等存续期管理要求或其他存续期未尽事宜,按照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存续期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 风控及合规管理第三十七条 各分行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及总行管理要求开展债务融资业务,确保业务开办依法合规并落实业务责任人。第三十八条 业务开展过程中,我行不得对业务涉及的融资成功与否做出承诺,不得对业务涉及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兑付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承诺。第三十九条 各行应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及资料,注意保护客户和我行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未经客户同意公布的信息。第四十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

27、将建立债务融资业务常态化检查监督机制。各分行应对辖内债务融资业务的合规性负责,并对服务质量、收费合理性、入账情况等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四十一条 合作机构风险管理。(一)审慎选择项目的合作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总行合作管理机构的准入标准、准入程序等规定办理业务。(二) 我行与合作管理机构签署的任何业务协议须通过行内法律事务部门的法律风险审查。(三)合作管理机构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我行保留与其无条件解除业务关系的法律权利。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四十二条 档案管理。项目签约行投资银行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并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移交和集中归档工作。各分行要妥善保管债务融资业务的项目尽职调查文

28、件、业务准入批复、有权审批人签署的内部审批文件、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协议或信托合同、债务融资业务财务顾问协议、托管(资金监管)协议、抵质押担保协议等)、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企业及项目资料等纸质和电子文件资料,并参照我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是xx银行内部管理文件,不构成xx银行对外的义务、责任或承诺。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债务融资业务流程图2、债务融资业务项目准入意见函3、债务融资顾问服务委托书(参考样本)4、债务融资顾问服务协议(参考样本)5、债务融资顾问方案(

29、参考样本)6、债务融资顾问服务工作记录表(参考样本)附件1: 债务融资业务流程债务融资业务流程图附件2:xx银行债务融资业务项目准入意见函 时间:年 月 日客户经办分行所属集团主控分行客户类型总行级核心客户 分行级核心客户 其他客户拟申请授信额度: 项目用途: 业务品种: 是否同意项目准入: 是 否分行经办人(联系方式)现场调查及客户关系情况1. 最近一次现场调查:双方人员姓名、职务、时间、地点、照片、会谈的内容、评价等;2. 近期我行管理层(分行、总行)对集团管理层拜访情况:双方人员姓名、职务、时间、地点、照片、会谈的内容、评价等;3. 业务合作情况。合作情况指标(截至 年 月)(单位:万元

30、)存款余额存款日均贷款余额表外敞口余额营收RAROC合作年限主要合作产品其他事项产品余额客户情况项目或合作产品情况投资方案1、 交易结构交易结构说明:2、 风控措施3、 还款方案财务情况还款来源其他分行意见(签名)经办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名)分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意见(签名)分行分管行领导意见(签名)总行公司银行部意见经办人意见(签名)团队主管意见(签名)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名)附件3:债务融资顾问服务委托书(参考样本)债务融资顾问服务委托书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我司( 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拟委托贵行(以下简称:受托人)就 担任债务融资顾问,提供相关顾问服务。委托人承诺:1、

31、根据受托人及项目开展的实际需要,及时提供委托服务项下企业资料、项目资料、各类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2、主动协助受托人有关业务人员完成对本单位的访问、座谈、调查及其他必要的活动。3、同意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 或者根据日后双方签署的债务融资顾问服务协议的具体约定,支付顾问费用。本委托书自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有效。双方协商的其它委托事项: 。 委托人: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附件4:债务融资顾问服务协议(参考样本)编号: 债务融资顾问服务协议【特别提示】xx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32、,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xx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甲方: 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地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鉴于:1.甲方因_(以下简称“本项目”),拟聘请境内有经验的机构,为其提供债务融资顾问服务。2.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顾问,为甲方提供债务融资顾问服务。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内容:第一条 顾问服务内容 1.1 基本服务(1)就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向甲方提供项目咨询服务;(2)针对本项目提

33、供财务状况分析和市场分析;(3)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内部制度要求条件下为甲方提供日常投融资服务、解答有关银行产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4)针对本项目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行业动态、行业分析和企业管理等信息产品。 1.2个性化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提供以下第 项顾问服务:(1) 结构化融资顾问: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通过引入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或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合作机构金融工具募集资金方式满足甲方融资需求;(2)项目融资顾问:为甲方开展涉及复杂交易结构或交易流程的项目融资活动提供方案及产品组合设计、政策咨询等顾问服务;(3)发债与资产证券化顾问:为甲方发行债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企

34、业资产证券化/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4)交易撮合顾问:作为交易的第三方,通过提供中介服务直接撮合单一投资方与单一融资方开展交易活动,实现项目与资金的对接;(5)其他创新债务融资顾问:指其他各类体现债务融资顾问服务内容的创新服务。1.3对该项服务的其他约定或描述:(1) (2) (3)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与本项目有关的顾问服务。甲方将依据乙方提供的建议说明或推荐意见自主做出与项目有关的分析和决定,并自行承担因其产生的相关责任。(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其提供真实的与该项目有关的详尽资料,如有更改应及时

35、告知乙方,以利于乙方做出准确的分析、研究。(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中介机构;(2)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债务融资顾问费;(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债务融资顾问服务。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3.1乙方为甲方提供债务融资顾问服务并收取顾问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根据甲乙双方协商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3.2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乙方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 帐号: 开户行:第四条 特别声明4.1 乙方对按照本协议约定而提供的债务融资顾问服务仅作为甲方决策的参考,最终的决策是由甲方自行做出,对

36、于甲方参考乙方提供的债务融资顾问服务而进行的决策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和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2 甲方理解和同意,债务融资顾问服务与融资服务相互独立。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顾问服务属于咨询服务性质,签订本协议不代表乙方向甲方做出授信承诺、贷款承诺、担保承诺或其他任何融资承诺。4.3 如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用于其他目的或不当引用,从而导致第三方对乙方提出索偿的,甲方同意就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4.4 甲方认可乙方对其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交付的服务成果享有完全知识产权。第五条 资料 5.1 甲方应在乙方要求时,向其提供合理要求的资料和文件以及

37、其他相关协助,以使乙方能够根据本协议履行其职责。同时应确保上述资料在一切与项目相关方面均完整、正确、无误导成份。 5.2 由于甲方延误提供债务融资顾问工作或有关报告必需的资料及其他信息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乙方不予承担。 5.3 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以及由普遍公认的公开来源所得到的资料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的服务,而不必独立核实上述资料。乙方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不承担责任。第六条 保密 6.1 除非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或乙方委托的审计中介机构确有需要外,乙方将对甲方提供的所有重要的非公开资料保密。而且(除非甲方书面允许予以更大范围披露)上述资料将只向为依照本协议提供而有必要知道资料

38、的相关人员披露。 6.2 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所作的书面及口头报告,以及乙方根据本协议下的聘用而自选编制或委托他人编制的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一律仅供甲方保密使用,不得将其用之于本协议有关交易之外的目的,也不得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人士披露。6.3 上述保密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之处,双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维护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利益。 6.4 甲方同意,在本项目完成后,乙方可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在乙方有关业务宣传资料、公告等相关材料中披露或使用甲方的名称或商号。 6.5 本协议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自协议有效之日起

39、,非因不可抗力或者双方的商定,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7.2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乙方有权自应付之日起向甲方就应付未付费用按日计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为履行义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7.3 因非乙方过错原因导致本项目终止,致使乙方无法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顾问服务,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对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的顾问服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与乙方所提供的顾问服务相匹配的顾问费。7.4 若因甲方延误提供重要资料或未能按

40、乙方建议及时组织实施而延误或效果不佳,乙方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由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8.2 因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通过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8.3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8.4 乙方所在地指乙方主营业务地,或者乙方所属分行,支行营业所在地,最终以具体承办本单业务的机构所在地为

41、营业地。属于营业网点办理的业务,以其上级支行营业地为乙方所在地。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9.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以下列两种情况下时间较早的为准:(1)自本协议生效日至 年 月 日止;或(2)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完相应的权利义务。9.2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重大宏观政策调整,或甲方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项下的债务融资顾问服务无法继续执行时,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终止本协议,但甲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与乙方已提供服务相匹配的顾问费。第十条 未尽事宜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积极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42、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 文本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乙方: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附件5:债务融资顾问服务方案(参考样本) 公司/项目债务融资顾问方案(仅供参考)年 月 日执行概要经过我行债务融资顾问服务团队与贵公司自_ _年_ _月起的多次讨论沟通,了解贵公司的初步需求后,我行以贵公司提供的初步资料及所收集的公开资料、专项资料为基础,向贵公司递交本次债务融资顾问方案(以下简称“本次方案”):我行长期以来与贵公司保持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积

43、极支持贵公司的经营发展,今后我行将一如既往的支持贵公司的发展,提供*等多方面的优质金融业务服务。我行基于目前得到的贵公司提供的初步资料,及相关公开资料、专项资料,制作并向贵公司提供本次方案。本方案涉及的相关数据及估计与假设,仅供参考。xx银行对本方案的准确性、完整性、遗漏或错误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资料接受者就本方案内容而产生的或依赖该等内容而导致的任何行动承担任何责任或任何债务。 我行向贵公司提供本方案并不表示我行已经承诺或同意作出提供与项目有关的任何融资的承诺。本次方案及其内容必须完全保密,除获xx银行投资银行部书面同意外,资料接受者绝对不可将本报告的全部内容或任何部分内容分发、

44、复制或应用于其他用途。第一部分:自我陈述1、我行基本情况介绍2、我行在(企业或项目所属行业)金融服务的优势3、我行债务融资顾问服务产品与优势介绍第二部分 方案设计原则及目标根据贵公司的金融需求及方案可行性分析,服务方案设计充分考虑了以下几项原则:1、合法性原则本次方案的设计及建议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和规章,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2、可行性原则本次方案的设计及建议,在尊重了各相关方的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了方案的可实施性。3、独立性原则本次顾问方案的设计及建议,应由项目实施方独立进行评判,对贵方因依据本方案所做出的任何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顾问机构不承担任何项目管理责任与义务。方案设计目标:具体将企业需求区分结构化融资、交易撮合、发债、资产证券化及创新型业务等服务内容,与客户协商所要达成的目标。 33 第三部分:企业/项目情况分析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设立情况,历史沿革及主要股东情况; 2、企业财务情况分析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情况; 3、企业经营情况企业从事的经营业务、主要产品及业务模式,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企业上下游情况等;4、企业或项目所属行业情况区域市场数据,项目周边市场数据,企业或项目优势、定位。第四部分:企业需求分析1、我行对企业/项目的理解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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