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商业用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某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商业用房)、并以所购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并按月向贷款人还本付息的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第二章借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 借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或具有有效居留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 借款条件
2、。申请个人商用房贷款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商用房贷款业务的机构。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 18 周岁且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含)。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证明)。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每月的总负债(借款人名下全部贷款的合计还本付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月收入的 55%,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还款本息的个人金融资产,所购商用房未来可能产生的租金收入可作为借款人收入来源之一。5、具有所购商用房的商品房销(预
3、)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6、已支付所购商用房市场价值 50%(含)以上的首付款(商住两用房首付款比例须在 45%及其以上),并提供首付款银行进账单或售房人开具的首付款发票或收据。7、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以借款人拟购商用房向我行提供抵押担保。9、两个以上的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10、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保险第六条 贷款期限。个人商用房贷款期限最短为 1 年(含),最长不超过 10 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 60 年。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每个
4、借款人均须满足个人商 用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年龄条件,但可根据年龄较小者的年龄确定贷款期限。第七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个人商用房贷款执行浮动利率,如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进行调整。第八条 贷款额度。1、个人商用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商用房价值的 50%,所购商用房为商住两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商用房价值的 55%。2、所购房屋为二手商用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贷款人确认的房屋交易价或房屋评估价(以较低者为准)的 50%。第九条还款方式 个人商用房贷款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第十条借款人必须购买抵押房屋财产保险。第四章
5、楼盘审查第十一条楼盘基本条件。借款人购买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为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在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之前,商业银行要对整个楼盘进行审查。楼盘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项目合法,批件齐全;(二)资金来源落实,且已按要求到位;(三)开发商经营业绩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市场定位准确,销售前景好。第十二条开发商申请 开发商向某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公司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公司章程;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贷款前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5、房地产开发经历;6、董事会(没有成立董事会的,企业法
6、定代表人)同意为购房的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其中第 1、3 项资料原件经某银行审核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其他资料留存原件。(二)项目资料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计委立项批复;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国有土地使用证;6、工程概预算资料;7、项目资金来源及投入情况、工程进度;8、期房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房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上述资料原件经商业银行审核无误后留存复印件。(三)经办行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楼盘调查某银行经办行受理申请后,组织贷款调查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开发商的开发能力、经营业绩;项目是否合法,手续、批
7、件是否完备;资金来源及投入情况、工程进度;项目的市场前景等调查,确认该楼盘符合提供商业用房抵押贷款条件后,某银行经办行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整个楼 盘进行价格估算或自行评估。调查部门签署调查意见后送贷款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楼盘审查、审批贷款审查部门根据调查意见,重点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 目的合法合规性和市场前景,提出总的贷款额度。贷款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审贷会审议,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期房项目楼盘贷款合作的审批权一律集中在某银行总行。第十五条 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某银行经办行与开发商签订商业用房 抵押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书,由开
8、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对期房提供商业用房贷款的,某银行经办行还应与开发商签订预售房款监管协议,由某银行经办行监督贷款的使用,确保预售房款不被挪用,专项用于该项目:一旦发现开发商挪用预售房款,某银行经办行有权停止下一步划款,在征得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要求开发商履行回购责任。第五章贷款发放第十六条借款人申请。对一手楼提供贷款的,在某银行经办行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书并对整个楼盘核定商业用房贷款额度之后,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对二手楼提供贷款的,由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经办行直接提出申请。申请时某银行应要求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申请表;2、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3、婚姻
9、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4、不低于房价 50%的首付款凭证;5、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6、有处分权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证明;7、借款人及家庭成员财产、收入证明(包括由借款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8、某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受理、调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某银行经办 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安排调查部门进行贷前调查,主要调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价格是否合理、首付款付款凭证是否真实可靠、 抵押担保是否合法、有效、足
10、值,所购房屋与实际用途是否吻合等, 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分析每期还款有无稳定现金流量。对二手楼提供贷款的,某银行经办行须委托总行认可的、具有房地 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某银行经办行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及时退还材料,不予受 理借款申请。第十八条 审查、审批。贷款审查部门对调查部门报送的借款人资料、调查意见和评估意见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 否与借款人还款能力相符等,经审查合格的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的,某银行经办支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委托划款扣款
11、授权书。第二十条 办理房屋保险、公证及抵押(预)登记等手续。第二十一条发放贷款。某银行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签署的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直接将贷款划到售房人在经办行开立的售房专户上, 并通知借款人贷款已经发放,售房人出具收到款项的凭证。第六章贷款担保第二十二条某银行经办行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担保方式分为抵押和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担保两种。第二十三条借款人购买一手楼的,必须采取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借款人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 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并在经办行按所担保贷款的一定比例存入回购保证金。借款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立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将房屋所有权证、房
12、屋他项权利证书交经办行保管。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购买二手楼的,必须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经办支行必须要求借款人以所购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一并交经办行保管。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办理房屋保险,保险单上须注明经办行为 保险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经办行保管。保险金额不得少于 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有条件的支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办理履约保险,以防范贷款风险。第七章贷款偿还第二十六条还款方式。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通常采用等额本息法或等额本金法进行计算。1每月还款金额 (简称每月本息) =贷款本金 月利率(1+月利率) 还款月数 (1+月利率)
13、还款月数 - 12每月还款金额 (简称每月本息) =(贷款本金 / 还款月数) + (本金 - 已归还本金累计额) X 每月利率第二十七条还款日的确定。自贷款发放后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第 20 日为约定还款日,如遇双休日或节假日顺延。第二十八条提前还款。在贷款的有效期内,借款人若需提前归还贷款时,需提前 7 天向经办支行提出书面申请,经经办行同意后,可以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部分提前还款后,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每期还款额不变、缩短还款期限; 还款期限不变、减少每期还款额。第二十九条 逾期贷款处理。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营业终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以及借款
14、人没按双方签署的各种协议规定还本付息,经办行将本月应还本金转入相应的逾期科目,利息转入应收利息科目,并算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逾期利息=当月应还本息逾期利率逾期天数公式中逾期天数从约定还款日次日算起,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 规定执行。经办行应及时了解逾期贷款形成的原因。借款人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逾期还款累计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经办行有权处置抵押物。第八章贷后管理第三十条贷款项目管理。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要督促开发商和借 款人及时办理产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并对借款人还款情况进行分析,每季度写出检查报告。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商业用房贷款形成的档案原则上实行各支行集中管理、专人保管。第
15、九章债权保护第三十二条经办行要加强贷款调查、审查、检查和管理,严防借款人或开发商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贷款;(二)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三)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四)拒绝或阻挠经办支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未经经办行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拆迁、出租、出售、 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六)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债务,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七)影响经办行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或开发商有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经办行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保护债权:(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停止开发商尚未使用的合作贷款额度;(三)提前收回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贷款;(四)按规定罚息;(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回购协议;(六)依法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七)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还债;(八)经办行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置方式。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某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各支行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