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集成社会优势资源,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推进x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发挥基地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作用,建立政策引导、孵化器支撑、产学研结合的青年创新创业育成机制,进一步建设好x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为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创新型国家,持续不断培养和储备创新创业人才,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x区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国办发20159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x府201620号)及x区创新创业人才“558”发展纲要等文件
2、精神为指导思想,依托x区科技资源的优势和长洲岛的优秀历史、传统文化优势等良好创业环境,以及长洲岛丰富的大学生资源,扶持青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是全方位、深层次、高效率的青年创业孵化服务平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入驻基地的青年团队及企业。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四条成立x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组长由x区青年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担任。第五条x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基地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基地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提交基地运行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的审核,指导入驻基地的青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第六条x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项目组是基地的实体运作机构,在x区青年创
3、新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的筛选;负责扶持项目的监督与管理,跟踪入驻企业的经营管理;组织创新创业培训和技术人才交流活动;协助创新创业团队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提供创新创业咨询等服务;协助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基金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专利申请;负责基地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基地的对外宣传与信息发布等。第三章基地入驻条件及流程第七条入驻条件创新创业个人或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一) 创新创业个人或创新创业团队的负责人或主要人员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及海归青年。(二) 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目标、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三
4、) 5个月内可注册形成企业法人实体单位。(四) 严格遵守基地各项规章制度,并自愿接受管理。 企业入驻条件: (一)企业创办人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及海归青年。(二)企业创办人或团队所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三)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一般应为高科技型企业。(四)严格遵守基地各项规章制度,并自愿接受管理。第八条入驻流程(一)向基地管理机构提交入驻申请材料:创新创业个人或团队需提供基地入驻申请表、商业计划书(项目简介,市场目标,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方式,风险研究)、团队负责人及主要团队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团队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创业人的投资资金额及
5、相关证明、创新创业培训证明、专利证书、科技创新报告、技术鉴定材料等。企业需提供基地入驻申请表、商业计划书(项目简介,市场目标,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方式,风险研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要产品介绍等,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创业人的投资资金额及相关证明、创新创业培训证明、专利证书、科技创新报告、技术鉴定材料等。项目来源涉及指导教师,须由指导教师签字同意;项目来源涉及其他合作人员,须由其他合作人员签字同意;如属研究生创新创业,须由研究生导师签字同意。(二)x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三)通知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四)获得
6、批准的团队或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其他入驻手续。(五)团队正式入驻基地,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第四章基地的扶持政策及有关规定第九条扶持政策(一)12个月内免收创新创业场地租赁费用,第二年按四分之一收取创新创业场地租赁费用。(二)免费提供部分基本办公设施,优先使用基地所配备的公共办公设施。(三)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和人才交流活动、安排“一对一”创新创业辅导。(四)指导及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企业年检、银行开户等手续并提供统一财务服务。(五)提供创新创业咨询、项目论证、项目包装、项目申报、企业管理咨询、政策咨询、财务代理等服务。(六)设立创新创业孵化基金,优先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
7、。(七)开放共享基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八)协助创新创业团队或企业解决其他创新创业问题。(九)如创新创业个人或团队来自于在校大学生,在基地内的科技创新创业活动,视同完成学校规定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学校给予相应学分。(十)如创新创业个人或团队来自于在校大学生,入驻本基地的个人或团队,优先推荐其代表学校参加国家、x省“挑战杯”等创新创业大赛。第十条应遵守的有关规定(一)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积极支持和配合基地开展的各种创新创业活动。(二)遵守基地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水电、物业等费用,爱护基地公共财产,保证公共环境整洁有序。(三)按照基地管理机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统计数据。(四)基地场地
8、专门用于创新创业活动,不得租赁予第三方或从事其他活动,如有特殊需要,需向基地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五)凡违反管理规定的个人、团队及企业,基地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创新创业孵化基金政策第十一条基金来源基地设立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金。基金来源于吸纳入驻基地企业和其它各种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校友的捐助、创业成功青年的赢利返还、政府资助等。在x区青年社会组织联合会财务处设立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金专户,建立专门账册。第十二条支持对象创新创业孵化基金用于支持诚信守法、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勇于挑战自我的青年进行科技创业活动。具体界定条件为: (一)创新创业个人
9、或团队的负责人或主要人员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中国公民(含港澳籍)及海归青年。(二)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三)优先支持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实践项目以及国家级竞赛获奖作品的获得者。(四)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记录。第十三条支持方式(一)支持形式创新创业孵化基金给予创新创业项目的支持经费,采用“公司持股”的扶持方式,由基地以不低于20%的持股比例代为持股,支持符合申请条件的青年作为主要发起人、依托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初次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二)支持周期创新创业孵化基金支持项目周期一般为两年。确需延期的,须向基地项目组申请,但原则上延期不超过一年。
10、(三)支持额度创新创业孵化基金依据申请项目的技术成果、市场需求等情况决定支持额度。单个创新创业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为2万元;申请人自筹资金比例应不低于基金支持额度的2倍。第十四条基金申报需要申报创新创业孵化基金的青年必须向x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创业人的投资金额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六章创新创业孵化项目审批及管理第十五条项目评审(一)x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资格审核、诚信调查和项目初审。(二)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进行论证,并提供评审意见。(三)项目专家评审组由企业经营管理人士、创新创业教育专家及x区创新创业教
11、育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四)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讨论研究并向x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提出项目评审的书面意见。第十六条项目审批(一)x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于每年的上半年、下半年对申请入驻基地的创业项目及申请孵化基金项目进行集中审批,确定入驻项目及项目支持金额。特殊情况可以安排个案研究。(二)对于批准入驻的项目,由基地代表x区青年社会组织联合会与创业者签订创新创业基地入驻协议书;对于获批孵化基金资助的项目,须签订创新创业孵化基金项目协议书。(三)青年创新创业者凭经过审批的创新创业基地入驻项目申请表和创新创业孵化基金项目协议书,扶持基金从x区青年社会组织联合会直接划拨到创新创业公司
12、账户。第十七条项目管理(一)x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项目组协同银行加强对创新创业资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二)基金支持期限期满,资助项目青年应向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项目人提交的财务会计材料进行审计。验收通过后,基地可视情况自主选择继续持股或按“同股同权”原则退出;退出时甲方所持公司股份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所得款项划拨回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金专用账户。项目验收不合格,由项目单位提交情况说明,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后,出具结题证明,报x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并做好项目验收资料的归档备案。(三)项目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机构不干预
13、其经营,但项目企业财务报表上报税务部门的同时,须抄送管理机构,以便管理机构及时了解所支持项目的财务状况。每年要进行一次核查,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核查。如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及转移公司资产的情况,可采取法律手段处理。(四)孵化基金发放后,获资助的项目企业需在指定银行设立账户,进行往来结算,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有权对项目企业的资金账户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七章创业人员及团队的退出第十八条协议期满退出协议期满且自愿退出基地的,可按照基地管理机构要求,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后退出。第十九条自动申请退出 协议期未满、因个体原因要求提前退出基地的,可提前一周向基地项目组退出申请,经批准后终止协议,办理退出手续后方可退
14、出。第二十条勒令退出协议期未满、但行为严重违反基地管理制度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地管理机构有权按要求勒令其一个月内退出。协议期未满,但长期空置办公场地,浪费环境资源的,基地管理机构按要求缩减其办公空间或勒令退出。第二十一条公司注销如果创业不成功,涉及到公司注销,可以由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协助办理,经济费用由创办人承担。第二十二条其他协议期满、持有未验收的创新创业孵化基金扶持项目的,根据团队项目建设情况,经基地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可续签入驻协议,但不再享受基地扶持政策。自动申请退出或勒令退出的,如持有未验收的创新创业孵化基金扶持项目,需按照扶持项目协议内容退还相应支持资金按市场评估价格退出所代持公司股份。对于不按照协议执行者,基地管理机构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一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x区青年社会组织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