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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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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美术学院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根据*美术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为做好我校管理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制定本试行细则。第一章 岗位设置第一条 设置原则(一)管理岗位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二)管理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三)管理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聘用范围(一)管理岗位即职员岗位是指为保障学校高效运转,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部、所、中心)以及其他的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学校在册(在编、在岗、在聘)的固定编制、从事管理和服务

2、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均纳入职员聘用范围。(二)专职辅导员原则上纳入教师岗位聘用,并可根据其自愿和条件确定相应职员职级,纳入职员聘用与管理。其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人员,均纳入职员聘用与管理范围。(三)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校级领导或教务管理、科研管理、学科建设、学生(含研究生)管理、人事管理、财务、审计、外事和继续教育等部门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内纳入职员聘用管理,同时须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规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对上述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双肩挑”人员,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且原则上在一个聘用周期内不调整工资系列。(四)按照干部人事管

3、理权限,经学校批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报编辑部、美术馆、图书馆、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等教辅部门负责人,或聘用专任教师担任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的,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按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任务、聘期目标进行考核。(五)管理岗位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原则上应以五级及以上职员为主。第三条 岗位数量与结构比例(一)全校管理岗位总数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0%。(二)学校职员分为八个职级。其中三、四级为校级领导岗位,五、六级为高级职员,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现有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主任

4、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第四条 职员岗位设置(一)学校根据各单位职员编制数、工作性质、任务量及难易程度进行岗位设置。详见*美术学院管理部门(岗位)工作职责与工作分析及定岗方案。(二)严格控制不担任校领导职务的三、四级职员岗位数,且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三)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由学校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各教学单位和直属单位一般设置1个五级或六级职员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1个六级职员岗位;机关部(处)一般设置0-1个五级职员岗位,0-2个六级职员岗位。对于管理跨度大、工作任务重的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适当增设1个六级职员岗位,但应从严掌握,且不得超过

5、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职数。(四)各二级单位设岗上限为学校核定下达的职员编制数。各级职员按规定数量和工作需要设岗。在学校核定职员岗位数后,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突破使用。在高一级岗位职员空缺情况下,其职数可转换为低一级职员岗位职数。(五)增加职员编制数和岗位数须由用人部门提出详细的工作分析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学校聘用办公室审核提交管理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第二章 岗位职责第五条 校级领导岗位校级领导岗位职责根据上级部门规定执行。第六条 高级职员岗位(一)机关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辅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组织

6、制定部门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组织力量落实计划和定期进行检查。负责本部门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并认真抓好落实。组织、安排本部门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学习与专业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部门人力资源的调配,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部门内人员工作。明确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以精简高效为原则,组织领导部门工作人员全面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检查本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并提出考核评价意见。主持召开业务会议,讨论、研究、决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检查、总结各项工作任务及其完成情况。承担本部门财务、资产管理、安全、消防、计划生育管

7、理等工作责任。协调本部门与校内其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积极配合,为营造优美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而努力。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其他院校、相关单位的联系,为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社会声誉与地位作出应有贡献。关心本部门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通过自身的表率作用,提高本部门凝聚力,形成积极向上、团结协作的精神风貌。(二)机关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辅部门副职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协助部门负责人全面履行部门职责,并具体分管、或负责某项比较重要的工作任务。(三)二级学院(直属系、部)院长、主任的主要职责。二级学院院长、直属系(部)主任是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之一,经学校授权全面主持本单位工作。负责本部门学科建设、

8、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师资培养、实验室建设等各项工作。与学院党总支书记(或直属系、部党支部书记)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监督完成情况。领导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领导学科建设工作。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制定本部门建设规划,做好学科调整,实现学科建设目标。组织力量开展艺术创作、理论研究和科技合作。做好

9、教研、科研立项与成果评审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领导教师和职工队伍建设。注意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建设好学术梯队。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加强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与党总支书记(或直属系、部党支部书记)积极配合,落实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主持制定部门内部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秩序,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责任事故的领导责任。(四)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副院长、副主任的主要职责配合二级学院院长、直属系(部)主任的工作,并具体分管、或负责

10、某项比较重要的工作任务。(五)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党总支书记、支部书记主要职责。党总支书记是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直属系(部)党支部的领导和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党总支的全面工作。与院长(主任)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与院长(主任)密切配合,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负责抓好部门党的组织建设。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加强

11、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制定、实施本单位的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党员教育发展计划。积极做好发展党员特别是在优秀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加强党总支和所属党支部自身建设,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领导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校党委学习教育计划,负责本部门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带领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会同院长(主任)做好德育工作。与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起负责本部门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本部门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做好本部门党务干部、团总支(支部)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12、对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部门师生员工出国、晋升、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经常与院长(主任)沟通情况,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内部团结。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负责检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组织生活制度。抓好本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政、廉洁自律,并负主要责任。 领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责任事故的领导责任。 (六)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党总支副书记、直属系学生党支部书记的主

13、要职责。协助书记做好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管本部门学生工作。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学生工作实际,制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负责学生辅导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评比工作。负责学生的党建工作、评先树优、奖励和惩处工作。组织协调学生学费收缴、减免、学生贷款及学籍注册工作。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生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安置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定期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制定和提出工作意见。第七条 中级职员的基本职责在本单位领导和高级职员的指导下,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本部门重要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公

14、文等文稿;主持院(部、处)级以下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第八条 初级职员的基本职责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详见*美术学院党政管理部门(岗位)工作职责与工作任务分析。第三章 岗位聘用条件第十条 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三)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四)熟悉有关管理工作的管理规程。(五)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六)身体健康。(七)上一聘期考核或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

15、)及以上等级。第十一条 学历条件(一)管理岗位各级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应届毕业生的学历情况可作为其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初聘职员职级的参考条件:1、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并获学士学位(含获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期、试用期为一年,见习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聘为九级职员;2、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见习期、试用期为一年,见习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聘为九级职员;3、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见习期、试用期为六个月,见习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聘为七级职员。第十二条 资历条件(一)三级(正厅级)、五级(正处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副厅级)

16、、六级(副处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二)四级(副厅级)、六级(副处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正处级)、七级(正科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三)七级(正科级)、八级(副科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副科级)、九级(科员)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四)八级(副科级)职员及以上级别职员的选拔任用须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第十三条 校级领导任职条件按照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高级职员任职条件五级、六级职员应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能够撰

17、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在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或出版过相关论著,或主持完成过校级及以上立项研究课题;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在本单位关键岗位上能发挥骨干作用;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新聘用者应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第十五条 中级职员任职条件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常见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公开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管理工作方面的论文;在本职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

18、,是本部门的骨干力量;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新聘用者应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第十六条 初级职员任职条件九级职员应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胜任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起草一般性的公文、文稿;新聘用者应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第十七条 其他人员初聘职员岗位任职条件(一)由专业技术系列转入、调入管理岗位的人员,应纳入职员聘用管理,并根据所聘单位职员岗位设置情况和任职条件,聘用相应职级的职员岗位。其原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和任职年限可作为应聘职员最高职级的参考

19、条件,对应关系如下:原受聘高级专业职务满3年者,可申请竞聘五级职员(正处级)岗位;原受聘高级专业职务满2年,或中级专业职务满5年者,可申请竞聘六级职员(副处级)岗位;原聘中级专业职务满2年者,可申请竞聘七级职员(正科级)岗位;原聘中级专业职务未满2年者,可申请竞聘八级职员(副科级)岗位;原聘助理级专业职务者,可申请竞聘九级职员(科员)岗位;原聘员级专业职务者,可申请竞聘十级职员(办事员)岗位。(二)未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者,其学历和工作年限可作为应聘职员岗位的参考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参照有关标准执行。(三)首次聘用时在管理岗位工作、执行专业技术系列工资的人员,首次聘用后仍在管理岗位的,应调整岗位系

20、列,纳入职员聘用管理。为平稳过渡,由本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可保留原专业技术系列工资待遇,但只能确定为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级,今后不再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四)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并具备管理岗位任职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经考核批准,可竞聘职员岗位。(五)管理岗位的见习期、试用期人员不确定职员职级。第四章 工作机构与聘用程序第十八条 工作机构(一)学校成立管理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管理岗位聘用工作,处理管理岗位聘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各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拟定岗位说明书,负责推荐科级或

21、科级以下岗位拟聘人选;处理本部门管理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第十九条 聘用程序(一)聘用办公室初步核定全校管理岗位数量,报学校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并公布。(二)各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工作小组结合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明确本部门管理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拟定岗位说明书,报学校领导小组审议确定。(三)公布管理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四)应聘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三、四级职员(厅级)的聘用由上级部门负责;五级、六级职员(处级)直接向学校聘用办公室提出申请;七级(正科级)或以下职员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由相关部门公示三个工作日。(五)学

22、校聘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提交学校管理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拟聘人选名单,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六)学校领导小组核准聘用人员名单。(七)公示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必要时按程序进行复议。(八)公布聘用名单,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第五章 聘用与考核第二十条 聘用原则(一)职员聘用应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聘约管理的原则。(二)聘用职员,必须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和比例限额内,坚持因事设岗,严格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三)职员按照职级序列逐级竞聘,择优晋升。学校在各级职员岗位限额内,根据职员考核情况,在达到各级

23、职员任职年限要求的人员中择优聘用为高一级职员。(四)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学校可根据岗位需要提前聘用为高一级职员。第二十一条 首次岗位聘用时,原则上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聘用为相应职员职级,今后职员职级晋升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一)担任厅级正职(正校级)对应管理岗位三级职员。(二)担任厅级副职(副校级)对应管理岗位四级职员。(三)担任处级正职对应管理岗位五级职员。(四)担任处级副职对应管理岗位六级职员。(五)担任科级正职(包括执行正科级工资待遇、主任科员)对应管理岗位七级职员。(六)担任科级副职(包括执行副科级工资待遇、副主任科员)对应管理岗位八级职员。(七)已聘在科员

24、岗位的人员对应管理岗位九级职员。(八)已聘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对应管理岗位十级职员。第二十二条 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形式择优聘用,为促进校内人员流动,应优先聘用校内符合条件人员。第二十三条 管理岗位一般以四年为一个聘用周期。聘用周期结束后,除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者外,其他人员均须重新参加岗位竞聘。聘期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聘期至学校规定的聘用周期结束为止。第二十四条 建立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考核以岗位职责为基础,重实绩、重贡献、重工作表现、重公共服务意识、重合作精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高聘、低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在上级部门没有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受聘为职员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但学校不予聘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职经历记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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