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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卖方保理产品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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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国内卖方保理产品方案 产品类型:产品牵头责任部门:产品经理/联系方式:方案提交人/联系方式:方案提交确认人原则上为产品牵头责任部门负责人:产品方案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战略管理部填写)目 录1产品基本情况一览表- 4 -2产品研发、审批过程记录- 5 -3产品推出的背景与必要性分析- 6 -4产品说明- 6 -4.1产品概述- 6 -4.2产品/业务结构与主要条款- 7 -4.3产品发展策略- 9 -4.4产品额度与期限- 9 -4.5目标客户/市场与准入标准- 9 -4.6产品定价、客户收益与我行成本收益分析- 13 -4.6.1产品定价- 13 -4.6.2我行成本收益分析- 1

2、4 -4.7产品及交易涉及内外部审批流程与依据- 14 -5业务流程- 14 -5.1产品业务操作流程说明与各环节相关部门职责- 14 -5.1.1业务受理流程- 14 -5.1.2额度设立及管理流程- 15 -5.1.3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及登记- 16 -5.1.4合同签署、出账流程- 20 -5.1.5应收账款结算与融资清偿- 21 -5.1.6应收账款反转让及争议处理- 23 -5.1.7日常管理- 24 -5.2预警标准及处理流程- 27 -5.3不良资产处理流程与部门职责- 28 -6技术与运营支持- 28 -6.1会计核算方案- 28 -6.2系统支持方案- 28 -6.3其他所需

3、运营支持- 28 -7合规/法律审核- 28 -7.1监管规定及依据- 28 -7.2合规性/法律审查- 29 -8对银行及客户的重要风险识别和缓释措施- 29 -9应急处理预案- 30 -10市场营销方案- 30 -10.1市场情况概述- 30 -10.2产品营销推广计划和营销策略- 30 -10.3产品销售渠道及销售流程- 31 -10.4产品销售/业务办理人员的资格要求、评估与管理流程- 31 -10.5产品的培训安排与要求- 31 -11产品管理与报告- 31 -11.1业务管理部门、产品经理及职责- 31 -11.2产品监控与报告需求、格式、频率、路径等- 33 -11.3产品组合监

4、控方案- 33 -11.4产品回顾的触发情况- 33 -11.5年审计划- 33 -12附件- 33 -1 产品基本情况一览表_国内卖方保理 _产品基本情况一览表填报部门: 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 产品结构产品名称国内卖方保理业务模式该产品为我行自主研发、代销、合作开发或其他(需说明)自主研发产品结构与主要条款的简要描述国内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分类贸易融资类目标客户对象国内赊销贸易项下卖方客户准入标准详见4.6产品限额(如有)250亿元期限(如有)融资期限(含宽限期)一般不超过210天托管机构(如有)无银行承担的角

5、色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和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产品特点国内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通过该项业务,使债权人迅速变现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改善客户的现金流,同时转移应收账款买方信用风险,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总结国内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通过国内保理,我行可借助大型优质企业的良好信用,受让其上游应收账款,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等服务。国内保理是一项可以有效拓宽银行业务的信贷产品。本方案将从产品介绍、操作流程、风控措施、市场营销

6、推广等多个维度对国内保理业务进行管理和分析。2 产品研发、审批过程记录(1)产品研发阶段产品开发团队成员部门同意/不同意/暂缓表决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出具日期总行风险管理部同意2014-1-10总行信贷审查部同意2014-1-13总行小企业授信管理部同意2014-1-12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同意2014-1-3总行公司银行部同意2014-1-2总行小企业金融部同意2014-1-3(上表由产品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将各部审核意见录入,并将各部签批的产品开发团队部门审核表或其他审核文件作为方案附件)(2)产品审批阶段产品创新层次: (全新型产品/改进型产品,根据战略管理部出具意见填写)如采用产品审批小组审批通道

7、:产品审批小组会议时间 (年/月/日)产品审批结果(通过/否决/暂缓表决/撤回)审批人员是否同意签批意见日期如采用会签审批通道:产品风险特征否(是否涉及风险特征明显变化,改进型产品需填写)产品审批结果 通过 (通过/否决/暂缓表决/撤回)审批行领导/审核部门审批/审核人员是否同意签批意见日期总行风险管理部同意2014-1-10总行信贷审查部同意2014-1-13总行小企业授信管理部同意2014-1-12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同意2014-1-3总行公司银行部同意2014-1-2总行小企业金融部同意2014-1-3说明:1、如采用产品审批小组审批通道的,由战略管理部填写;采用会签审批通道的,由产品牵头

8、责任部门填写。2、上述表格录入结果,会议纪要与表决表(产品审批小组流程)、OA流程(会签流程)作为方案附件。3 产品推出的背景与必要性分析一、 国内保理作为我行为企业提供的综合性服务方案,可以使卖方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立即转换为销售收入,改善其财务状况;对买方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远期付款条件,拓展市场,增加销售。国内保理是一项可以有效扩宽银行业务的信贷产品,有效提升我行利息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同时对带动其他业务发展也有着重要作用。二、 2011年以来,部分分行发生国内保理业务逾期,主要原因既有银行内部操作风险,又有虚假贸易背景风险、买方信用风险。另外,总行对重点分行进行的国内保理业务检查时发现部分分

9、行存在操作不规范、应收账款管理及回款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同时,总行加强国内保理的系统建设,实现国内保理应收账款及回款的系统化管理,保理系统(GFS)已于2014年1月全行上线。鉴于此,本着“合规开展业务、明确准入标准、严格控制回款、加强贷后管理、完善系统支持”的原则,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我行审批流程与风险管控制度,结合分行在该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配合保理系统上线,我部结合部分分行建议,对原产品方案进行修订、完善。4 产品说明4.1 产品概述国内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当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向

10、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二)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三)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四)保理融资:在保理业务中,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本方案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设施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

11、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仅为已形成的应收账款,不包括未来应收账款。本方案所称应收账款转让,是指与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对于国内信用险项下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鼓励分行按照信用险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的保理模式操作。国内信用保险项下的保理业务参照xx银行国内信用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操作规程(试行)(xx银际200836号)执行。我行可与商业保理公司合作开展保理业务。经办行对与商业保理公司合作开展项目的调查、审查,应重点对商业保理公司、买卖双方的自身实力、应收账款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买方保理及租赁项下国

12、内保理制度另行规定。4.2 产品/业务结构与主要条款4.2.1 我行国内保理产品结构与分类本产品方案中国内保理直接以卖方为业务的切入点,通过对卖方自身信用状况与履约能力的评价,结合基础商务合同交易对手资信情况、付款状况、以及基础交易本身等因素进行综合评析,根据卖方近年应收账款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期限结构、坏账情况、关联交易等对卖方核定保理融资敞口额度,该额度形成对卖方的直接授信,在该额度内为该卖方提供贸易融资等服务。一、 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

13、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二、 按照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是否通知买方,可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明保理:指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并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我行指定账户付款的保理方式。我行认可的有效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方式详见5.1.3。暗保理:指我行和卖方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的行为通知买方的保理方式(包括:虽然已通知但未取得通知有效性的证据)。在暗保理业务中,买方的付款不受我行和卖方之

14、间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的约束。暗保理的准入条件一般应高于明保理。三、 按照保理融资具体的操作模式分为单批(笔)应收账款对应单笔保理融资和应收账款池融资两种操作模式。单批(笔)应收账款对应单笔保理融资:是指每次(笔)的保理融资出款的品种、金额、期限须根据单批(笔)受让合格应收账款的金额、期限来确定,应收账款回款后须归还对应的保理融资的授信模式。此模式下(一般)要求单笔的融资到期日不超过单批应收账款中最后一笔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后30天。应收账款池融资是指:在卖方转让给我行的合格应收账款余额能够保持稳定的最低下限的情况下,保理融资的期限可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且不必因具体每笔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保理融

15、资的授信模式。该操作模式主要满足基于买卖双方长期、稳定、连续的贸易关系所形成账期较短、回笼较快的应收账款融资需求。与单批(笔)应收账款对应单笔融资的操作模式相比,应收账款池融资允许对合格应收账款进行下限管理,应收账款回款经银行审批后可由卖方支配使用,可以突破单笔应收账款金额和期限的限制。应收账款池融资模式一般采取可循环额度授信方式。4.2.2 融资比例、期限及其他特点国内保理业务纳入客户的综合统一授信管理,可以为循环额度或单笔额度。保理融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受让合格应收账款净额的80,如受让的应收账款优质、客户整体实力强,融资比例可超过80%,但不得超过100%。应收账款净额为卖方依据基础商务合同

16、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让等以后的款项净额。保理项下的单笔融资期限原则上应以应收账款到期时间加结算在途时间为设定依据。在实际核定保理融资期限时,应将宽限期包括在内,不超过应收账款约定付款日后30天。我行国内保理业务融资期限(含宽限期)应以客户实际资金周转期来核定,最长不超过210天,但以下情形除外:1、经审批同意采取应收账款池融资模式操作,单笔融资期限以客户实际资金周转期来核定且不得超过一年;2、租赁项下产生应收租金融资;3、能确定销售已完成,但付款期限为中长期的应收账款融资,具体融资期限以客户实际资金周转期来核定。4.3 产品发展策略目前,我行将国内保理业务作为国内贸易

17、融资的重点营销推广产品,主要针对希望规避买方信用风险,提前获得融资,缓解资金压力的国内贸易卖方客户。由于赊销结算方式原因,较多国内贸易企业卖方有应收账款融资需求。通过多年的业务推广,我行已拓展一定规模的保理客户。我部将持续加强对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推广力度。4.4 产品额度与期限截至2013年12月,我行国内保理客户约220户,表内外授信余额合计约101亿元。考虑到国内保理稳步发展的趋势,国内保理余额总规模暂定为250亿元人民币,产品额度与期限由公司业务行领导和风险管理行领导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共同决定、调整。4.5 目标客户与准入标准4.5.1 目标客户国内保理业务目标客户为:采用赊销(O/A)结

18、算方式且账期一般不超过180天,同时希望提前获得融资、缓解资金压力、规避买方信用风险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提供服务的卖方;或希望减轻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负担的买卖双方。4.5.2 准入标准一、 向我行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的客户(包括买卖双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或取得法人授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买卖双方的业务供求关系稳定,支付记录良好,双方未发生迄今未决之债权债务争议或纠纷。一般要求两年以上交易历史,如保理客户为新客户或交易历史不足两年,须在授信报告中说明;3、买卖双方经营管理规范,建立了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4、国内保理业务项下的买卖双方原则上应是非关联企业,如

19、系关联企业应纳入关联企业集团授信管理并视同对企业集团的信用授信,须切实防范买卖双方通过虚构商品交易,套取银行资金的风险,并在授信报告中阐明理由;5、总分行其他准入标准和条件。二、 叙作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卖方与买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2、卖方销售产品原则上应是标准统一、同质性强的商品,并且产品质量稳定,适销对路,有较好的市场发展空间;3、卖方已履行了对应商务合同项下的交货、提供服务或设施的义务,并且能够按我行要求提供反映双方真实贸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资料,如供货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证明、提供服务证明、财务数据或其它有效的债权债务证明

20、等。三、 我行只对审核合格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融资,符合以下条件为合格应收账款:1、基于合法真实的贸易背景产生,卖方与买方签订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2、属卖方合法所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没有争议,基础商务合同无禁止应收账款转让之事项、无所有权保留条款,权利的完整性有保障;卖方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坏账比例低,周转速度快; 3、卖方已经按照基础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货、提供服务或设施的义务;4、可提供履行贸易基础合同约定义务并获得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权利的证明文件,如双方交易完成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其它有效的债权债务证明。如果依照行业惯例或双方交易习惯

21、,转让时暂不能提供发票的,经办行须取得和审核以下资料:反映双方贸易或服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文件资料,如供货合同、货运证明、提供服务证明、提单、仓单、入库单及验货单、质检证明、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买方对账的有效凭证、财务数据以及其他有效的债权债务证明等,允许发票后补。卖方开具发票后,应在保理融资期限内,且不超过融资后三个月内将原件后补给我行审核。分行贸易融资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应定期抽查发票后补情况,未按规定后补发票的,应视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如暂停甚至终止其保理融资。5、应收账款应有明确的到期日;6、应收账款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租赁项下产生应收租金款,或能确定销售完成

22、,但付款期限为中长期的应收账款除外);7、应收账款未逾期;8、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要素应当齐全,其中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要求商务合同具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罚则和违约救济条款,且违约金、罚金比率应当不低于同期贷款逾期利率,特殊情况下商务合同没有违约责任、罚则规定的,或违约金、罚金比率低于同期贷款逾期利率的,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9、应收账款不是基础合同项下的未付尾款,不是质量保证金类的尾款;10、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无质押登记或转让登记信息,或者原设定质权登记已确认撤销;11、总行和分行的其他相关准入标准和我行要

23、求的其他条件。四、 我行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应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五、 我行不对下列类型的基础交易和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1、基础交易合同不合法;2、寄售代销交易;3、基础商务合同权利不完整的应收账款,如含有禁止转让、委托代销、保留所有权、可以相互抵销等条款;4、买卖双方存在会计对冲科目等互有贸易的;5、未来应收账款,未来应收账款是指依据合同项下卖方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6、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如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

24、并放弃抵质押权利或受让人书面同意再转让应收账款并放弃债权权利的情况除外;7、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持有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8、总行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六、 采取应收账款池融资操作模式的准入条件和要求:1、应收账款池融资模式下,卖方以生产为主要业务的,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以贸易为主要业务的,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2、业务品种仅限于明保理业务,单笔融资期限以客户实际资金周转期来核定且最

25、长不超过一年;3、买卖双方交易记录良好,双方贸易合同签订、货物交付、挂账及付款的周期性明显,有较强的规律性;4、对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不得少于三次/年,坏账比例不高于2%;5、不接受付款期限超过180天或逾期的应收账款。如池融资模式对应的最晚到期的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融资到期日,可视同单笔(批)保理模式,无需满足上述准入条件和要求。七、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的准入条件和要求:1、与买方有连续且稳定的交易,信誉良好,无不良交易记录;2、卖方以生产为主要业务的,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以贸易为主要业务的,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4亿元;3、买方为国内大中型优质企业,且能做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面确认;

26、4、不得采取池融资模式。八、 暗保理业务的准入条件和要求:1、卖方信用评级不低于6级;2、不得叙做无追索权国内保理;3、卖方以生产为主要业务的,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4亿元;以贸易为主要业务的,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6亿元;买方没有不良记录,以生产为主要业务的,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以贸易为主要业务的,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4亿元;4、卖方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5、对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须全部转让给我行;6、卖方须授权我行随时可以将暗保理转为明保理;7、卖方应具备回购应收账款的资信条件与能力;8、买卖方非关联企业。九、 追加足额抵质押担保措施的,上述对买、卖方的条件、业务品种准入、业务操作要求等可适

27、当降低。4.6 产品定价、客户收益与我行成本收益分析4.6.1 产品定价我行在为客户提供保理融资的同时,并提供销售分户账及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我行向客户收取的保理融资利息及费用包括:(1)必须收取项目:保理融资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逾期违约金;(2)可以收取项目:发票处理费。确定以上费率时可以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客户规模、累计交易量、融资期限、周转频率、是否留存保证金及与卖方谈判等因素进行调节,并与客户在保理业务合同中具体约定。1、保理融资利息,利率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可适当上下浮动。利息计收可比照一般贷款执行。2、保理业务手续费,计费基础一般为应收账款发票金额,费率为

28、0.3%-2%,其中无追索权国内保理费率不低于0.6%。具体收费标准以我行最新公示为准。保理业务手续费计收基数及计收时间须在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3、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保理融资款为本金,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按融资逾期的实际天数收取。4、发票处理费,对于买卖双方交易笔数多,频度较高而单笔发票金额较低的,我行可在受让时根据发票张数收取发票处理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一次性收取,计费标准由经办行与客户在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4.6.2 我行成本收益分析截至2013年12月,国内保理业务余额约101亿元,实现国内保理手续费收入8459万元,净利息收入4682万元。4.7 产品及交易涉及内外部审

29、批流程与依据该产品内外部审批按照我行现有综合授信审批流程进行操作。5 业务流程5.1 产品业务操作流程说明与各环节相关部门职责国内保理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如下(以单笔融资模式为例):1、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约定以O/A方式结算;2、卖方向我行申请国内保理融资额度,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3、卖方根据合同要求向买方履约发货;4、客户向我行申请保理融资出款,并办理应收账款转让;5、向买方送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6、获得买方对应收账款转让的书面确认或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送达买方的有效证据;7、我行向卖方发放保理融资款项;8、保理融资到期后买方还款。5.1.1 业务受理流程国内保理业务经办行在受理卖方客户的保理

30、授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填写国内保理业务额度申请书(附件1)。经办行申报国内保理敞口融资额度时,须提交国内保理业务审批表(附件3)。卖方向我行申请保理业务额度时,除须提交一般授信所需的授信资料(包括授信主体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书、贷款卡及相关信用记录、财务数据等一般授信的资料)之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1、基础商务合同或贸易合同;2、近期以及以往的足以证明买卖双方贸易背景真实性、连续性的增值税发票、发货证明、买方付款等原始凭证的复印件;3、近期以及以往至少连续一年卖方针对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明细账;4、证明买方资信及付款能力的相关材料。如为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

31、经办行应按照直接授信或间接融资的要求取得买方的相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料、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等。经办人员完成业务调查后,所提交的书面调查内容除必须符合一般授信业务调查内容的基本要求外,还须重点描述买卖双方交易的商业理由和结算过程,重点分析买方应收账款的形成、分布、账龄、坏账比例、周转率、资金周转期等项目。授信方案须参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方案(附件2)来制订并在授信报告中体现,应包括:保理项下应收账款买方名称或类别、融资比例、融资金额、期限、利率、保理费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及买方确认方式、付款方式、付款路径、买卖方对账方式及频率、监管账户设置、授信后其他管理及风险控制措施等业务要素。对于超过卖

32、方销售额10%或1000万元交易额(两者孰低)的单一买方、或违约会造成卖方严重损失的单一买方须在授信报告中说明。客户提交我行的文件(包括复印件),须加盖客户公章/财务专用章;如系复印件,须由我行业务经办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后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5.1.2 额度设立及管理流程一、 额度管理:国内保理业务卖方的评级及其额度管理按总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客户的综合统一授信管理。对国内保理业务买方可不要求进行评级。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除占用保理申请人(卖方)额度之外,还需纳入应收账款付款方(买方)在我行的授信额度管理。如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的赊销属于经常性的交易行为,我行可对卖方核定

33、一个可循环使用的保理融资额度;对非经常性的大额交易或季节性销售,则可核定单笔保理融资。 额度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买方或保险公司(若有)、第三方保证人(若有)经营或财务上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我行按期回收应收账款或者其他相关权利和利益的实现,我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核定的国内保理额度,并立即通知卖方。二、 保理业务的审查、审批:对卖方核定保理额度,应侧重对卖方自身实力、规模、履约能力等的综合评价,核心在于卖方回购意愿、回购能力,与买方关系、贸易合理性和交易量,结合基础商务合同交易对手资信情况、付款状况、以及基础交易本身等因素进行评析,并根据卖方近年应收账款余额及其变动情况、运营资金周转期、期限结构

34、、坏账情况、关联交易、现有授信等对卖方核定保理融资额度和单笔融资期限。对无追索权国内保理的审查,应侧重对应收账款付款方(买方)整体资信、付款能力、付款信誉及基础交易本身的综合评价;买方须符合我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准入要求,我行已与卖方客户签订相关协议(该协议经法律合规部门审核认可实际对卖方有追索权)的情形除外。除授信基本要素外,国内保理授信批复还应明确以下内容:保理种类、融资模式、融资比例、融资期限、买方名称或类别、应收账款债权确认文件的种类、通知方式、买方确认方式、池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管理要求、付款方式、付款路径、监管账户设置、买卖方对账方式及频率、授信后其他管理及风险控制措施等。我行在

35、对卖方核定保理额度时,对买卖双方实力及资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须保证买方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或卖方具有较强的回购能力。同时,可根据买卖方客户、基础交易合同及业务本身的风险状况,追加担保措施。5.1.3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及登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卖方向我行申请保理融资出款和应收账款池融资模式下应收账款置换时,应先办理应收账款转让。对转让的应收账款经办行和分行贸易融资管理部门须逐笔审核,经审核不合格的应收账款,不予受让。一、 我行开展的国内保理业务要求卖方将其全部应收账款或针对特定买方的全部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以保证对卖方应收账款回款渠道的控制。允许针对特定买方应收账款部分转让的(如应收账款金额较大

36、我行额度不能满足其融资需求),要求在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卖方对特定买方未转让部分的应收账款不得设定质押、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要求买方逐笔书面确认;应收账款池融资及暗保理模式下,必须办理全部转让手续。二、 卖方向我行转让应收账款,既可以将现有存量的应收账款一次性转让给我行,也可以选择只将今后发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若选择将现有存量的应收账款一次性转让给我行,由经办行与分行贸易融资管理部门对应收账款进行检查,剔除逾期、未发货、买方破产、债权不完整、存在争议的部分,确保转让的是合格的应收账款。若卖方选择只将新发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我行不对卖方转让前的业务负责,只管理转让后的业务。三

37、、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要求:我行目前可采用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格式包括以下三种:A、适用于逐笔(批)转让,见附件8-1;B、适用于余额转让,见附件8-2;C、适用于一次性整体转让,包括:(1)卖方在某个基础商务合同交易项下已产生及将要产生的应收账款的整体转让;(2)卖方在某个时间段内针对买方已发生及将要产生的应收账款整体转让,见附件8-3。暗保理业务模式下每次转让时卖方必须填制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附件8-1)一式二份存放于我行,并授权我行随时可以通知买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经办行须立即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买方: 应收账款发生争议; 应收账款未按期付款,出现逾期; 其他可能导致卖方

38、或买方出现违约的情况。采取应收账款池融资操作的,首次通知可选用附件8-3格式,融资后新转让的可选用附件8-1格式逐笔(批)通知。实际业务中若需对以上通知书内容及格式作修改的,需报分行法律合规部审核同意并报备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我行认可的有效通知方式包括以下四种,有权审批人根据买卖方实力、买方配合程度等综合审查决定。(1)取得买方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书面确认。买方行政公章、与商务合同签章一致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均可认定为有效签章。签章为分、子公司公章、部门公章等其他印章的,须同时提供获得相应授权的书面文件。无追索权业务品种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必须得到买方书面确认。首笔书面确认须由

39、我行人员陪同客户共同取得买方签章确认的签收回执。(2)邮寄送达。适用于无法取得买方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书面确认的情况,须按以下条件及要求办理: 须通过中国邮政EMS进行邮寄; EMS邮件详情单上选择“文件资料”,并在邮寄内容一栏注明“XX公司(卖方)与XX公司(买方)XX合同项下第XXX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条款)”字样,并归档保存寄件人留存联; 及时通过EMS官网查询买方签收情况,并打印查询页面进行归档保存; 允许邮寄送达的,经营单位应确保卖方通过变更基础商务合同、发送变更账户通知书等有效方式将买卖双方约定卖方收款账户锁定为卖方在我行开立的保理监管账户或我行保理

40、专户。(3)公证送达。亦适用于无法取得买方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书面确认的情况,公证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本身真实性的公证; 对送达通知内容的公证; 送达程序的公证。以上三种方式送达买方时,我行须留存一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原件。(4)发票背书通知。由卖方或卖方委托我行在对应应收账款的发票(发票联)背面或备注栏明确注明和提示买方以下内容“此发票项下对应的应收账款已转让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保理银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只有按保理银行的要求付款才能解除相应的付款责任。保理银行指定的付款账号: ,户名: ,开户行: 。若采用票据形式付款,请将票据送达保理银行,或通

41、知保理银行派人取票,保理银行的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过发票背书方式进行通知的,经办行应同时通过EMS邮寄送达方式办理一次性整体转让(附件8-3格式)。经办行在融资前对发票原件进行审核,留存发票(发票联)及背书内容复印件。四、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由经办行统一发出。五、 为确保买方的付款路径符合有关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要求,避免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各经营单位在首笔出账前必须对付款路径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具体方法包括:1、实际支付到账证实,此种方法要求卖方在获得我行融资前,买方已能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要求的路径,付款至指定保理专户或监管账户,经办行取得入账凭证,分行信贷管理部确认经办行取得该凭

42、证后,方为其办理出账; 2、首笔小额出账证实,即我行在办理首笔出账时,只向卖方提供小额融资,在确定买方已能按照我行指定的付款路径付款后,经办行取得入账凭证,分行信贷管理部确认经办行取得该凭证后,方办理剩余额度的出账。取得买方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书面确认的,可无需办理出账证实。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由业务经办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经办行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对转让信息予以规范登记,并打印出登记成功的页面。应收账款的描述,既可以是概括性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但应达到识别转让的应收账款的程度。建议首次登记进行概括性描述,后续转让补充登记具体描

43、述。转让登记描述示例如下:(一)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转让登记描述1、已经产生的应收账款,具体描述付款人、金额、账期、相关的发票号、合同等要素;2、签订转让合同时,应收账款尚未产生或已经产生但转让多笔具有规律性的应收账款,可以采用概况性描述的方式,对应收账款发生的特定的时间、特定的范围以及特定的付款人等信息进行描述。(二)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转让登记描述从服务的项目、服务提供的对象与期限等方面来界定质押财产。(三)出租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转让登记描述对于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应收账款,可以描述动产或不动产的种类、状态、租金金额、租赁期限、承租人、不动产的地理位置等几个要素。5.1.4 合同

44、签署、出账流程合同签署: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签订的合同文本有以下几种:1、根据是否有追索权,与卖方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附件4)或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附件5);2、与卖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合同(附件7),此合同应上传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3、如属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建议与买卖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合同(附件 5-3);4、如我行规定买方付款至卖方在我行开立的监管账户,须与卖方签订委托收款及账户质押合同(附件6),该协议作为保理业务合同的附件。业务经办行负责与客户签署上述所列合同。合同如需修改,按我行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出账申请:卖方在我行获得国内保理授信额度后,可以根据自己

45、的实际需要,向我行递交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暨融资申请书(附件4-1),在核定的保理融资敞口额度内向我行申请保理融资出款。有追索权国内保理融资方式包括预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两种;无追索权国内保理融资方式仅为预付款。如为预付款方式出账,须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预付款支用转账凭证;如为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出账,每笔出账均须与卖方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经办行在业务受理及审核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我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到期日是否与卖方选择的出款品种、期限匹配。出账流程:国内保理业务的授信额度和保理业务方案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可提请出账。客户经理通过保理系统发起应收账款转让申请,分行保理业务管理岗负责应收

46、账款转让复核。出账前审核岗须控制融资额度的使用,在可融资敞口余额(合格的应收账款余额融资比例已融资敞口余额)的范围内为卖方提供融资。5.1.5 应收账款结算与融资清偿一、 经办行应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提示付款。如为明保理,向买方和卖方分别发送应收账款提示付款通知书(附件12-1、12-2);如为暗保理,向卖方发送应收账款提示付款通知书(附件12-2),提示卖方敦促买方按时付款。二、 我行接受的买方付款方式为:买方付款至我行保理专户、买方付款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监管账户,买方以银行承兑汇票(含电票)、银行汇票或支票支付(仅限明保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接受买方采用商业承兑汇票(含电票)的付款方式:1、买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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