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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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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发行金融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的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核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券。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内部管理制度。除此外,公司还应遵守银监会、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管理规定。第二章 发行审批程序第四条

2、 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审批程序:经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发债方案,通过后报董事会审查,并由股东会审批形成决议。第五条 资金管理部是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研究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审查公司是否满足发行条件,并向公司计划财务分管领导报告。第六条 满足发行条件后,资金管理部应按分管领导要求先期完成发债准备,拟定发债方案。第七条 公司拟定的发债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债金额、期限、利率;(二)发债募集资金用途;(三)债券本息的偿付安排;(四)债券发行计划;(五)债券评级及是否担保等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第八条 发债方案经资金管理分管领导

3、同意后,提交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并表决。其中获得通过的,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资金管理部向董事会提交发债动议;未获得通过的,资金管理部根据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反馈意见修改相关材料后,再次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并表决。第九条 资金管理部提交的发债动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满足发行条件的说明;(二)发债目的和资金的用途;(三)拟申请发债的金额;(四)动议的有效期;(五)发债的定价方式和区间;(六)董事会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情况。第十条 发债动议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会议批准。第十一条 发债动议经股东会会议审议批准后,资金管理部负责发债的具体执行,并应于发债决议形成后的一周内向银

4、监会提交发债申请,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第三章 发行管理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部负责聘请发行金融债券所需的承销商、信用评级公司、保证人、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并监督、督促有关工作。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部选择的承销商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以上;(二)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纪录;(三)具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营销能力;(四)具备完善的发行网络;(五)最近一年至少有一次成功承销的经历;(六)银监会或者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部选择的保证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二)经过具有公认良好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等级不低于“AA”;(三)遵守注册所在

5、地法律法规,最近3 年无违法犯罪行为;(四)本次债券发行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本次债券发行额;(五)银监会或者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部选择的信用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具备较高知名度,市场声誉良好,并参与过金融债券发行工作。第十六条 为规避发行风险,资金管理部原则上只能代表公司与承销商签订包销协议。如因市场原因,确实无法签订包销协议的,资金管理部应报告分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签订其他形式的承销协议。第十七条 在报送发债申请前,资金管理部应督促主承销商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明确的推荐意见及理由;(二)对发行人发展

6、前景的评价;(三)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债券发行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四)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提示;(五)简介发行人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六)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第十八条 如需要担保,资金管理部应代表公司依法落实担保措施,担保方式可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其中,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连带责任担保,并由资金管理部代表公司与保证人签署相关文件。担保范围应包括金融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对于担保豁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发行律师事务所除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外,还应针

7、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债券的发行特点,对金融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在获得银监会同意批复后,资金管理部应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第二十一条 经银监会同意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后,资金管理部应在法定期限或董事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债券发行组织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第二十二条 公司如发生影响债券价格或本息兑付的事件,资金管理部应及时报告银监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投资人披露。第二十三条 债券存续期间,资金管理部应按规定向银监会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金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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