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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县域高级中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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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县域高级中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域高级中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明确目标客户,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有关信贷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高级中学贷款(简称县域高中贷款)指xx银行向县域内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发放的贷款。第三条 县域高中贷款业务办理流程执行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规定。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第四条 发展县域高中贷款业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择优支持原

2、则。重点支持县域内具有省级(含)以上资质等级的高中,以及具有竞争力且负债水平适度、财务管理规范的其他公办高中,原则上每县(县级市)只支持1-2家重点类客户(具有省级及以上等级资质的高中数量不限)。(二)风险可控原则。根据客户融资需求和偿还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科学约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保证信贷业务健康、稳健发展。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及条件第五条 县域高中贷款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域内公办普通高级中学:(一)具有有效省级(含)以上资质等级认定证明的普通高中,包括国家级、省级重点高中和示范性高中、省级规范性高中和省级达标高中。(二)年度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且在本县域内近两年高考上线率居

3、首位的普通高中。第六条 县域高中贷款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县域高中流动资金贷款是指xx银行为满足县域高中正常教学过程中周转性或临时性流动资金需求发放的贷款。县域高中固定资产贷款是指xx银行为县域高中教学与生活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购置教学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学校新建、迁建项目除外)发放的贷款。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县域高中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持有有效的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二)在xx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或相关财政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

4、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xx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四)借款人年度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五)借款人财务制度健全,各项教学活动情况正常,当期负债总额低于上年度总收入,且还款来源明确有保证,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六)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担保与还款方式第八条 县域高中贷款纳入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并根据客户资金需求和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合理确定。第九条 授信额度理论值核定方式可采用公式测算法或预期现金流测算法,且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学校上年度非限定性收入的20%,最高不超过30%。公式测算法执行xx

5、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十条 预期现金流测算法。对县域高中,可根据客户未来一定期限的现金流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具体方法是:T=(1iN)其中:为第i年度非限定性净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必要刚性支出,要合理审慎确定客户净收入的增长率,高中类客户的上限不超过客户上年度非限定性净收入的120;非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必要刚性支出=员工基本工资及福利+业务费+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R为贷款利率;N为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第十一条 县域高中贷款期限根据学校预期现金流、信用等级、行业资质等因素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6、固定资产贷款总期限最长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总期限超过10年的按规定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县域高中贷款应按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合法有效担保。借款人确需以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 年度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二) 前三年经常性收支结余之和大于零,且预计现金流状况向好。(三) 用信后资产负债率在50%(含)以下,且年度还款额低于前两年综合收入平均值的10%。(四) 无不良信用记录。(五) x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县域高中贷款还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和风险控制要求合理确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

7、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应采用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并根据客户的预期现金流确定还本付息的期数及每期还本付息的金额,合理约定和安排还款时间与进度。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调查(评估)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县域高中贷款,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向xx银行客户部门提出借款申请,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等,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同时书面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一)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二)人民银行核发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印鉴卡、法

8、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签字式样。(四)地方教育管理制度或学校财务制度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制度规定的相关材料。(五)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六)经有权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最近两年的收费许可文件。(七)采取担保方式的,应提供担保相关资料。(八)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资金使用计划、财政补助或上级补助收入还贷证明等。(九)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非初次申请信用的客户,xx银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可不要求重复提供。 第十五条 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受理县域高中贷款申报后,按规

9、定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主要包括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对学校作为承贷主体的资格、发展概况和历史沿革进行调查核实;对学校信用记录、与农行合作关系及高层管理人员品行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当地高中教育发展情况以及客户竞争力、发展前景等非财务因素进行调查核实;对学校长短期偿债能力、经营发展能力、收支结余状况等财务因素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未来可能对学校发展和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合理预测未来的现金流,对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调查分析。(二)具体信贷业务调查。县域高中固定资产贷款应按照有关规定重点对贷款项目的合法性、项目概况、项

10、目总投资及其构成、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财务的可行性、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是否足以偿还贷款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县域高中流动资金贷款应重点对学校相关合法性手续是否齐备、用信需求是否真实合理、学校未来的现金流是否足以偿还信用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三)担保调查。主要调查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担保能力;抵(质)押担保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四)综合效益调查分析。包括信贷业务带来的直接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等)以及通过信贷业务可能带来的间接收益,包括客户关系维护、低成本存款、结算业务收入、可能带来的其他优质资产业务以及授信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第十六条 县域高中固定贷款项目按规定应予以评估的,由

11、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或项目评估部门)组织实施,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专门评估:(一)用于学校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固定资产项目。 (二)落实足额不动产抵押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三)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10%且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固定资产贷款。(四)短期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五)其他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已评估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经调查行客户部门认定同意的。(六)xx银行作为银团贷款或联合贷款参与行,牵头行或主要贷款行已评估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经调查行客户部门认定同意的。(七)其他总行同意可不进行专门评估的固定资产贷

12、款。第十七条 项目调查与项目评估由相同人员进行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可合并进行,出具一份调查评估报告。由不同人员进行的,应分别出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第十八条 调查完成后,客户部门应根据上述内容撰写调查报告,明确调查意见,包括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业务及具体贷款方案,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若借款人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与前一次办理信贷业务或授信额度核定时相比未发生较大变化,县域高中贷款调查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第十九条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对承贷主体资格、历史沿革、师资力量、学校管理架构及核心管理人员的背景、品行等情况的评价和分析。(二)学校财务情况,包括学校近年

13、和当期的资产负债状况、收支结余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及经费自给率、收支结余率、总收入增长率等财务指标分析评价。(三)学校信用情况,包括学校各类账户开立情况、信用等级、在xx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及用信情况、历史信用记录、他行用信条件、与xx银行的合作关系等情况分析。(四)学校发展情况,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高中教育发展情况、学校在当地教育行业中的地位与发展前景、学校生源与学生升学情况以及政策优势等学校竞争力分析。(五)本次信用需求的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及还款来源充足性分析与评价,包括本次用信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其他内外部监管规定;本次用信申请用途是否反映了学校的真实信用需求;本次用

14、信申请是否与教育发展计划和教学活动相匹配,是否超出了学校合理的承贷能力,是否有盲目扩大规模的倾向;本次用信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学校生源和收费政策是否稳定,财政补助收入是否持续、及时,还款计划是否合理,还款时点是否与学校现金流预测和季节性相对应等。(六)担保情况评价。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的,重点说明采用此方式的理由、是否符合信用贷款条件和他行的用信方式;采用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重点分析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代偿能力及其他对外担保情况;采用抵(质)押方式的,重点分析抵(质)押物的物类、权属、价值、流动性(变现能力)、可控性、抵(质)押率;同时应对客户在他行用信的担保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七)风

15、险与收益分析。主要包括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贷款成本收益、其他综合效益等。(八)结论。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等提出初步意见。调查报告中应对采取何种调查手段和调查方式进行说明,并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的资料及未取得的原因进行说明。对于已经按规定撰写项目评估报告的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中已包含上述部分内容的,可不再重复分析;对于授信额度调查报告中对客户整体已经充分分析的,客户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单笔用信业务调查报告可简化对有关内容的分析,主要侧重对客户情况的最新变化分析及单笔用信的具体分析。 第五章

16、 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二十条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批中心)负责县域高中贷款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是否符合xx银行信贷政策、基本条件。(二)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教育行业法律法规和借款人教学活动需要。(三)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是否完整,内部运作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授权管理要求。(四)调查报告中对借款人融资需求及贷款额度的测算是否合理,是否与借款人教学情况及财务状况相适应。(五)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合法性手续是否完备;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各项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和可靠性。(六)贷款担保是否充足、合法、有效。(七)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如何,贷款还款来源是否可靠,包括借

17、款人收入变化情况预测是否科学合理,借款人过去两年财政补助收入是否按时、足额,过去两年学校招生政策和收费标准是否稳定,还款计划是否科学可行。(八)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第二十一条 审查完成后,信贷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撰写信贷审查报告,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对拟同意的县域高中贷款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按规定应经贷审会(合议会)审议的,经审议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二条 县域高中贷款审批内容包括贷款方案、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理要求等。第二十三条 审批县域高中贷款应确定审批有效期。其中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根据客户资

18、质及实际业务需要可适当延长。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县域高中贷款审批后,按规定进行信用发放条件审核,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合同原则上使用制式合同文本,合同的使用与内容执行xx银行合同管理办法和xx银行信贷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县域高中贷款发放前,经营行应按规定落实所有信用发放条件,并按xx银行用信管理办法进行放款审核后发放贷款。经营行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严格按照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贷后管理。县域高中贷款按照xx银行贷后管理办

19、法、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除执行贷后管理一般规定外,还应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重点做好以下情况的风险监控工作:(一)校长、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二)借款人发生划转、合并等重大体制变更的。(三)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借款人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下降、生源减少或收费水平下降,可能对贷款还款资金来源产生不利影响的。(四)借款人有新建项目对贷款还款来源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五)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六)借款人高考上线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招生的。(七)县域内其他高中发展导致借款人竞争力下降的。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三农金融部管辖的各分支机构。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xx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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