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厅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 号)xx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厅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驻厅纪检组组织协
2、调,处室单位各负其责,紧紧依靠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单位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厅党组对全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厅党组书记是全厅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组成员职责范围交叉的,依据
3、其职责权限及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厅党组和厅党组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 每年至少两次专题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 结合民主生活会,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4、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 加强惩防体系建设,整体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各项工作,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五) 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 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七)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作廉政承诺,带头讲廉政党课,带头对下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加强监督检查,带头接受民主监督; (八) 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他们
5、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 (九) 对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 第七条 处室、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贯彻落实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二) 每年至少两次向厅党组或分管厅领导专题汇报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 (三) 传达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文件,认真执行反腐倡廉各项法规制度,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四) 对下级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 (五) 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6、列入年度总结,并向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八条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厅成立由厅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厅党组副书记、驻厅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第九条 厅党组每年年初根据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确定厅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任务,并根据处室、单位职能和厅党组成员职责分工,将重点任务分解到相关处室、单位和厅党组成员,明
7、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每年可根据厅党组成员分工调整和领导干部变动情况,在厅党组书记与其他厅党组成员之间,分管厅长与分管处室、单位负责人之间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厅党组和厅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接受上级党委检查考核。 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处室、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检查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的有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被检查考核处室、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8、反馈。被检查考核处室、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针对反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上报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厅党组报告,厅党组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 厅党组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第十六条 厅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省委和省纪委。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厅党组和厅党组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第六条
9、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党委的责任追究: (一)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 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 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 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 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
10、任制行为的。 第十八条 处室、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对厅党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 对本处室、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 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 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 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
11、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处室、单位领导班子有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 处室、单位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处室、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
12、护的; (二) 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处室、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三条 处室、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厅人事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
13、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要加强对处室、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