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模版.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939081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模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模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模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模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模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协议编号: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协议甲方: 乙方: 20年*月8 / 8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协议(示范文本)国 家旅游 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拟定*年四月使用说明 1 本协议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和地接社就国内旅游接待业务签订协议时使用。 2.本协议示范文本在协议有效期内可反复使用,操作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协议各方达成的详细协议(主要指接待计划书)共同使用。 3. 本协议示范文本中“组团社”即“组团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协议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4.本协议示范文本中“履行

2、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协议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协议义务,实际提供有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5.本协议示范文本中关于条款留有空白处,供各方自行商定。对各方不予商定的空白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商定。 6.签订协议后,各方均应认真保存协议关于资料文件资料、有关证明材料及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关于票据资料文件资料,以备查用。7.本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拟定、说明。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协议 协议编号: 组团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位: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办公地址:经办人: 职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

3、(主要负责人): 职位: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经营办公地址: 经办人: 职位: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依照各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各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协议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建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各方业务往来确认;各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商定:。 第二条 协议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协议有效期内各方资质有效存续。 各方

4、均应于签订协议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有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各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抵离时间、航班、车次;.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

5、间; 7.对导游的要求;8.其他:。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形下,各方可通过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形消失之日起日内由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各方商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应协助配合

6、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 日内核对,并按商定及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 协议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商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协议、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地接社;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履行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依照各方商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

7、,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备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4.地接社应积极协助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商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各方商定为:; 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各方共同义务 1各方商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各方的商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各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协议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

8、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万元; 4. 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资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资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

9、确后日内依据有关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申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本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形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本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地接社应积极协助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申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2组团社和地接社应依据有关调查情形,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致使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3.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造成或产生的经济赔偿

10、,组团社依照或者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有关证明后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商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拟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协议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未能履行协议的,应依据有关影响程度,部分或者所有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协议任何一方的事由的,未能免除责任。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协议任何一方的事由未能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各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

11、未履行有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协议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协议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资产安全,组团社和地接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组团社未按协议商定及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

12、担违约责任: ()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未对地接社履行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地接社未按协议商定选择合格且具备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致使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地接社未能在本地解决旅游者提

13、出的申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组团社和地接社各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第十二条 协议解除1组团社超出商定付款期限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商定的达标标准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因地接

14、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申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者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绝赔偿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各方商定协议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各方商定仲裁委员会为(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各方商定诉讼管辖地为(限于被告住所地、协议履行地、协议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 协议效力与期限 . 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持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方可于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协议。 .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时,各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组团社签章: 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合同范本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