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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桥学院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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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建桥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办学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xx建桥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名称: Shanghai Jianqiao University(英文缩写:“SJU”);学校地址:xx市浦东新区康桥路1500-1700号,邮编:201319。第三条 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法定代表人为

2、学校董事长。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和出资人为xx建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xx建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和出资人基于教育公益性和学校建设发展需要考量,不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始终秉承教育公益属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满足社会需要为目标,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以需求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通过举办应用型本科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具有良好思想道德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建设有特色的、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国内有影响的高水平多科性民办高校。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是:“感恩,回报,爱心,责

3、任”。学校的办学使命是:“为学生建成才之桥,为教师建立业之桥,为社会建育人之桥”。第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徽标中间英文“GENCH”由单词“gentle”的前三个字母“GEN”和“Chinese”的前两个字母“CH”组合而成,意为“有修养、有爱心和责任心的建桥人”;“GENCH”之上的图形“ ”取字母“G”变形而成,三个阶梯呈步步上升之势,彰显建桥人脚踏实地,锐意进取,一步一个台阶,迈向更高更远的宏伟目标,该图形形似一股同源之水奔向东方,寓意建桥人饮水思源,永怀感恩,创造价值,回报社会。徽标外环上方是费孝通题写的“xx建桥学院”校名,下方是校名的英文大写。学校

4、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第九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18日。第十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xx市教育委员会,法人登记机关为xx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第二章业务范围、办学层次及办学规模第十一条 学校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主要业务范围:(一)举办应用型本科为主的高等教育;(二)经审批机关批准,举办研究生教育;(三)经审批机关批准,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四)经审批机关批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非学历继续教育;(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科学研究;(六)发展相关的校办产业,开发与教育有关的项目。第十二条 办学层次:以举办四年制应用型本科教育为主,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举办其他层次的教育。第十三条 学校办学规模

5、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办学规模为准。第三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学校举办单位的主要出资人或其代表、学校校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也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其中,教职工代表的人选由学校工会组织推荐,经教代会选举产生。同时,1/3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一)拟定学校的性质、目标和任务;(二)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年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决定重大基建与设备投资项目;(六)审定学校薪资调整方案;(七)对校长、副校

6、长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决定正副校长的薪金,审定校长提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酬金方案;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学校资产的处理事宜; (九)对学校办学过程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十)决定学校对外投资、办学与合作等重大事项;(十一)研究、决定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由9或11人组成,以当届董事会实际备案人数为准。其中举办者代表数量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2。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每届董事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实行直系亲属回避制,董事在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撤换。第十七条 学校首届董事会由举办单位依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推举产生;之后的

7、董事会换届,由上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下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每学年召开2次会议,一般在每个学期期初召开。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采用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实施票决制,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至少需经全体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认可方为有效;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选举、罢免正副董事长,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

8、项,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重大的事项。第二十条 董事长主要职权如下:(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二)董事会休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三)根据1/3以上董事提议,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四)因故无法履职时,可委托副董事长代为履职;(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经学校举办者xx建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xx建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名推荐,并经学校董事会选举产生。其罢免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董事长的任职条件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可视实际需要,设立决策咨询委员

9、会、校长遴选委员会和校友联络委员会等常设或非常设机构,分别从事决策咨询、校长选聘和校友联络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校长根据董事会决策,依法独立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如下:(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各项决定;(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学年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三)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四)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提名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董事会的授权,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并实行考核奖惩;(六)执行经董事会批准的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七)组织制定学校机构设置、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拟定调资方案;(八)执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0、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长、副校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与学制相对应,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校长、副校长的任职条件按照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70周岁。校长、副校长人选在聘任前,先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运行过程中的各类信息。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党群组织在学校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董事会支持党群组织的工作。第二十八条 党委在办学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贯

11、彻落实,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建设和谐校园;(二)参与制定学校发展战略,积极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言献策;(三)负责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四)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各类群众组织的作用;(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发挥党外知识分子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学校党委会依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委书记根据法定程序产生。党委书

12、记进入学校董事会。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学校章程、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事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他学校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学校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绩效工作改革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生活福利制度、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三)选举民主管理专门小组成员,选举、罢免和评议

13、董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四)民主评议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第三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及教学、科研工作规划,评议学校科技等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受理学术争议,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主要包括:(一)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发展规划、学科与专业的设置、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等;(二)评审学校科研项目,评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评定重大学术成果;(三)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四)职称评审、技术岗位聘任等工作中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五)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

14、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六)指导学术分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裁决学位评定、授予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问题。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和监督机构,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包括课程、实验实训基地、现代教育技术、教材等建设项目的审议机构,是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和优秀教学成果的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的发展规划;(二)指导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三)指导学校的教学工作评价及学科、专业、课程、教学环节的评价,监督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运行;(四)审议

15、学校课程、实践基地、现代教育技术、教材建设等改革和建设项目,推荐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建设课程和重点建设教材;(五)评选校级教学成果、校级优秀教材、优秀教师等奖励,推荐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等;(六)指导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七)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任务。第三十三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学校职务聘任的决策机构。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党政职能部门、业务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对各组织机构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生管理、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

16、行自主管理。独立建制的系、部等,参照学院的权利和义务。二级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重大问题由院长召集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院长决定。第四章 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师资队伍,根据各项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专业技术(以教师为主)、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学校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教职工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依法享有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及进修深造机会;公正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三)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

17、、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依法履行的义务外,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二)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三)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发展;(四)遵守校纪校规,遵循聘约规定。第三十九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四十一条 学生除依法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外,还公平地享有学校学生手册所载规章制度规定的各项权利,应平等地履行学校学生手册所载规章制度规定的各项义务。第四十

18、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组织,鼓励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为校友继续教育和培训深造提供便利和条件。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规则第四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xx建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500万元,xx建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及办学经费来源:(一)由举办者

19、提供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入的设备购置费;(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 (三)从事继续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的办学收入;(四)接受国家财政资助及各类合法的社会捐资;(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按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所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学校收入用于办学过程中的成本开支

20、及学校建设,并根据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及风险保证金。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财务审计报告通过教代会,以一定形式向全体教职员工公布。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状况,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第六章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者与学校董事会协商一致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四条 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决议,并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第五十五条 学校

21、在终止前,依法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教职工和学生,处理相关善后事宜。学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六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五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五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权属学校董事会。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出现时,董事会应该组织修订学校章程:(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本章程出现与现行教育法规相抵触时;(二)学校办学类型、组织形式以及资产性质等发生重大变动时;(三)三分之二

22、以上董事会成员认为需要重新修订时。第六十条 章程修订要充分做好调研、论证和听证工作,广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付诸董事会审议表决前,应提交教代会讨论。第六十一条 学校章程修订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处组织进行。第六十二条 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章程修订本,须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六十三条 学校章程依相关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及全校公布。第八章附则七十一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董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和审批部门审查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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