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校发20112号(二一一年元月六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学技术成果(简称科技成果)管理,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根据我国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和湖北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1.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是指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及学术专著;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
2、术成果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3.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新药、生物新品种等。第三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制定学校的科技成果管理政策,组织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登记、奖励等科技成果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第二章 鉴定或评审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一般采用
3、鉴定的形式,软科学成果的评价一般采取评审的方式。第六条 可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重大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组织鉴定。可组织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计划内的软科学成果。第七条 不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包括: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基础理论成果的评价主要通过在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论著,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
4、引用来获得认可;2.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3.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4.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新药等;6.属于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即计划外项目),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第八条 申请鉴定或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指标要求;2.完成正式样品等实物研制,性能稳定可靠;3.被有关使用单位实际使用、考核,证明可行; 4.学术文件齐全,包括研制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有关图纸和用户报告; 5.科技成果的权属不存在争议,不存在完成
5、单位和人员名称排序异议。第九条 根据研究项目的内容特点,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1.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观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采用会议鉴定形式;2.通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适合于那些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的鉴定;3.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4.会议评审:对于跨地区、多学科、协作规模大、技术难点多的软科学成果,由组织或
6、者主持评审的单位聘请同行专家,通过审查材料、听取汇报及答辩、讨论、测试等方法对软科学成果作出评价;5.通信评审:根据软科学成果的特点,采用通信的方式,通过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对软科学成果做出评价。第十条 参与鉴定或评审的专家一般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申请鉴定或评审的申请人可以推荐。同行专家要求: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技术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4.成果完成人员和完成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鉴定委员会专家。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程序 1.属我校独立完成或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
7、成的科技成果,均应由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通过科学技术处申请办理。根据项目的计划来源情况由科学技术处与相关部门协商决定组织鉴定单位。学校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参与单位应将全套材料报科学技术处审查备案。鉴定(评审)申请至少应在计划鉴定日期前一个月提出;2.科学技术处负责对鉴定(评审)申请和附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鉴定(评审)条件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 3.科学技术处收到组织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文件批复后,通知鉴定(评审)申请人,协调组织,确保申请人按时进行鉴定(评审);4.科学技术处在鉴定(评审)完成后,将专家签字的鉴定
8、(评审)意见等材料上报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验收报告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由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盖章后生效; 5.鉴定过程中相关事务性工作由院(系)实施,科技处予以配合;成果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凡符合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条件的科技成果,科学技术处与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人沟通,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决策,指导申请人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取得法律保护。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成果管理见*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对于鉴定委员会不同意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申请单位可重新组织材料以便再次申请鉴定。第三章 登 记第十三条 学校独立完成或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
9、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科学技术处负责对科技成果登记材料进行审查,不存在成果权属、名次排列等方面争议、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科学技术处负责向相应成果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学校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但应将全套成果登记材料报科学技术处审查备案。第十四条 经过省、部及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后,才能申报各种奖励。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处应在鉴定(评审)正式生效后两个月内完成登记手续,并将登记结果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第四章 应用与推广第十六条 科技人员和各级领导都要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和多种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为国家和
10、地方经济做出贡献。 1.科技成果经鉴定、评审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信息报告报科技处,加强成果信息交流;2.科技处负责编印学校科学研究年度汇编,以促进成果推广应用; 3.对于有普遍应用意义、效果显著的重大科技成果,要争取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推广计划进行交流、推广。第五章 奖励申报第十七条 凡已通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的应用研究成果、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的基础理论研究及软科学研究项目,不存在成果权属争议,均可申报科学技术奖。第十八条 申报程序1.项目负责人按照所申报奖项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单位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2.科学技术处收到申报材
11、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议组织评审筛选,并确定上报等级,审查合格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3.我校参与合作由校外单位获得奖励的科技成果,我校主要研究人员应及时将集体奖原件及个人奖复印件交科学技术处备案。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第十九条 获得各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奖金归主要完成者所有,学校对获得各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另行奖励见*大学科学技术资助与奖励办法。第二十条 在科技成果的鉴定和申请奖励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对已获得奖励的项目,报请主管部门予以撤消、追回颁发的奖金、证书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校发*90号文件同期执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