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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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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112号(二一一年元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湖北省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及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办法(教技*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11号)和我校实际情况,为推进科研经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纵、横向科研经费和校内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与类型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与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政府合作的科技合同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科研发展基金。科研经费到账后,按研究

2、进度划拨,由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1.纵向科研经费,指国家、部委、省市、厅局等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的科研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指企事业单位或地方政府部门委托的各类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专利许可实施、科技咨询服务等项目的科研经费; 3.校科研发展基金,指学校自筹科研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分配 第四条 各类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学技术处开具拨款通知单,计划财务处根据拨款通知单办理科研经费使用账本。第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分配 1.国家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及国家各部委下达的科研任务; 2.省部级项目,指省科技厅、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及部级企业直接下达的科研任

3、务; 3.厅局级、地方政府项目,指省政府其他厅局和地市州下达的科研任务;对国家、省部级、地方政府下达的基金类项目,项目组可以列支15%的人员经费和业务费。其他纵向项目,项目组可以提取10%的人员经费和业务费。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分配横向科研项目,指为企事业单位或地方政府部门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合同课题。对横向科研项目,项目组可提取20%的劳务酬金。项目经费到账后需向本地交纳的税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税务管理部门规定的纳税额先行代扣,合同登记和税务认定后,获得免税的项目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免税额度适时退税,学校按照退税额的50%收取管理费,已经在项目付款方所在地纳税的

4、项目,由项目组提供应税发票,学校不再代扣税。对专利转让的合同参照*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七条 校内项目不得提取劳务酬金,不得列支人员经费和业务费,校、院(系)不提取管理费。第八条 对外协作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正常提取管理费。第九条 学校外聘人员签订的科研项目,参照学校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 有关企事业单位与我校在校内联合建立的研究室、实验室或研究所、中心等,所资助的设备购置费、运行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第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校提取3%的管理费;技术转让合同(非专利),项目组提取30%的劳务酬金,学校提取15%的管理费;由学校组织协调争取的重大科研项目,学校提取5

5、%的管理费;其他项目(不含校内项目)学校提取3%的管理费。各二级单位的管理费提取比例由各单位自定,并报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备案。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研究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加工试制费、技术协作及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费、现场试验费、新技术引进费、资料费、通讯费、交通费、评审鉴定费、辅助人员酬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 1.材料费,指项目在研制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零配件、外构件、燃料、动力及其包装运输和装卸等费用; 2.仪器设备费,指直接为项目所必须增添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及包装费、安装

6、费等,已有设备不能重复购置; 3.加工试制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要的非标准的模具、样机、成品、半成品的设计和加工所需的费用;4.技术协作及人员培训费,指项目在研究中存在难题或难点,本单位不具备解决的技术能力或条件,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组成员攻读学位及短期技术培训的费用;研究生导师支付的研究生工作、生活补助费用等;5.学术交流费,指项目组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6.现场试验费,指在试验过程中进行室内模拟试验或部分现场试验所发生的费用; 7.新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中必须引进成套或部分设备、仪器和零件等费用以及零部件安装调试费、技术培训费; 8

7、.资料出版印刷费,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图纸购置费、描图费及专用技术资料费、书刊、计算机软件、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及研究报告的印刷费等; 9.通讯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电话(含移动电话)、网络费、邮费等; 10.交通费,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车辆使用中的有关费用; 11.评审验收鉴定费,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上级或甲方所进行的阶段评估与检查及研究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和学术会议、完成后进行评审、验收、鉴定发生的费用; 12.辅助人员酬金,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临时聘用研究人员或研究辅助人员的劳务费、外聘专家酬金等; 13.管理费,指院(系)项目组组织、支持科研项目的研究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8、14.其它费用,指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须开支的不可预见的费用。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对科研经费进行监督与检查1.各项目组对科研经费要严格按计划支出,不允许计划外开支。项目负责人需定期向本项目组全体人员公布经费使用账目;科学技术处与计划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如发现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2.项目组不得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改变其用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3财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项目

9、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第六章 科研经费报销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报销 1.科研经费在计划财务处建账,接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监督; 2.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一定程序、手续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与核算;3.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每个项目组必须有专人负责经费管理。纵向经费经院系主管财务的院长签字,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学校计划财务处报销;4.属于国库支付的项目经费,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组应按照要求提前一个月报送下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由科学技术处汇总后报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获批后,项目组方可到计划财

10、务处领取经费卡并按照用款计划严格报销;5.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相关仪器、设备,需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资产登记后,持资产登记单在计划财务处报销。计划财务处对科研经费实行单项核算,不得超支;6.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据实报销,纵向项目招待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0%;校内项目不得购置固定资产、报销招待费及劳务费等。第七章 科研结余经费的处理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评审、验收或鉴定,结余经费待项目结题手续办理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科研预备金账本,结余经费40%作为项目组今后承揽科研项目的预备金,60%作为项目研究人员工作酬金发放。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待项目结题手续办理后,项目组可设立部分科研预备金,也可作为项目组工作人员的奖酬金。各类课题结题后6个月内应办理结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节余经费划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第八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校发*90号文件同期执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原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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