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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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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省人力社保厅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推动全省人力社保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员从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群众代表中聘任。 第三条 监督员的聘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 热心和关注人力社保工作,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 (三) 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四) 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监督员的聘任由省人力社保厅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聘任意见,经单位、部门推荐,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xx人力社保厅政风行风监督员推荐表》,报省人力社保厅党组研究确定后,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并向全省人力社保部门公布。 第五条 监督员工作属兼职性质,其行政关系、工资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一期。 聘期内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聘要求。 对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不履行监督员职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监督员的,应予解聘;因监督工作需要,也可增补。解聘或增补需报经厅主要领导同意。第六条 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 对全省人力社保部门,重点是对具有行政执法、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窗口单位政风行风进行民主监督; (二)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的安排和要求,参加监督、评议、问卷测评、调研等有关活动和工作; (三) 广泛收集社情民意,随时反映、传递自己或他人对人力社保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 对全省人力社保部门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二) 参加省人力社保厅组织的政风行风会议和活动,查阅和获取有关政风行风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三) 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了解纠风工作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 监督员的义务: (一) 公正廉洁,注意形象,不借监督员身份以权谋私或进行与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不接受被监督部门吃请或收受好处; (二) 未经省人力社保厅同意,不得就监督工作向社会或被监督部门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九条 监督员可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对阻挠监督员履行职责,拒不接受监督,或是打击报复监督员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第十条 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由省监察厅驻省人力社保厅监察室负责。 (一) 组织监督员参加人力社保工作有关会议和监督活动,受理反馈监督员的意见、建议,以及转递的检举、控告等事项; (二) 适时召开监督员座谈会,通报人力社保工作情况,以及对监督员所提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 建立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取得所在单位对监督员工作的支持; (四) 制定监督员活动计划,做好有关联络和服务工作,总结监督员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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