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法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有效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逐步规范法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行为,提高风险管理和定价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贷款是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利率定价是指我县联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和省联社有关利率管理的指导意见,综合考虑成本、风险、效益、市场、政策等因素,结合实际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的行为。
第四条 贷款利率定价的基本原则
(一)成本效益原则。指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依据联社整体筹资成本的承受能力,实现效益目标。
(二)风险覆盖原则。指贷款利率定价必须考虑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的风险程度,充分体现贷款利率定价对贷款风险的补偿。
(三)择优限劣原则。指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依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引导信贷资金投向。
(四)市场化原则。指贷款利率定价要适应市场需要,充分考虑竞争因素,全面提高农村信用社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五)政策导向原则。指贷款利率定价要充分体现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宗旨,对“三农”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县联社为全县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贷款利率定价的人员培训、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联社成立贷款利率定价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成员由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信贷、财务、稽核、风险合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省联社管理办法,制定县级联社法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维护和更新贷款利率定价参数;
(三)组织实施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日常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银行业协会关于贷款利率定价方面的沟通联系。
第三章 贷款利率定价
第七条 贷款利率定价浮动区间,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区间执行,不得突破。
第八条 定价基本方法。
定价采取贷款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的定价方法,公式为:贷款利率=贷款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
浮动幅度=∑(浮动系数×权重)×100%。
第九条 浮动系数由最低浮动系数和具体浮动系数两部分组成。
(一)最低浮动系数是指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考虑各项成本、最低风险程度和基本目标利润的浮动系数,计算公式为:最低浮动系数=资金的付息成本率+ 贷款的管理费用率+税负成本率+不良资产损失的每年待摊单位成本+最低目标利润率-贷款基准利率。最低浮动系数由县级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机构根据上年度经营情况每年年初确定。
(二)具体浮动系数根据市场利率价格、客户最高承受能力、风险补偿等因素确定。其中市场利率价格要根据当地金融机构不同产品的利率价格进行确定,客户最高承受能力、风险补偿要结合下列指标进行认真测算。
1、信用等级:指客户的信用评级结果,用以衡量客户的总体信用状况。
2、财务管理状况:衡量客户的财务管理水平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3、资产负债率:衡量客户的长期偿债能力。
4、速动比率: 衡量客户的短期偿债能力。
5、利息保障倍数:衡量客户偿付借款利息的能力。
6、净资产收益率:衡量客户的盈利能力。
7、客户入股情况:主要测算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的入股额与客户贷款额的比率。
8、单户贷款额:衡量农村信用社对单户贷款的管理费用。
9、担保状况:主要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担保能力的高低测算第二还款来源的大小。
10、存贷比:根据客户一定期限内在农村信用社的平均存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率进行测算,主要衡量客户对农村信用社的贡献度。
11、本社开户情况:根据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的类型、时间,确定客户对农村信用社的忠诚度。
12、信用记录:根据客户历史信用记录分析客户的履约意愿,衡量客户的信用度。
第十条 联社在贷款利率定价时将考虑以下因素个别定价。
(一)存单、国债等低风险质押贷款可执行央行基准利率。
(二)贴现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具体利率水平随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而确定。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贷款市场营销和同业竞争的需要,对一些高端客户和对信用社有长期效益回报的优质客户可在利率定价基础上进行适当优惠。
(四)银(社)团贷款按牵头行(社)提出的利率执行。
(五)“三农”企业(如种养业、农产品加工等企业)贷款利率可按实际测算的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第四章 计、结息方式及罚息
第十一条 贷款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按月或按季结息。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的调整
(一)短期贷款一般采取固定利率;
(二)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1日,仅调整基准利率,浮动幅度不变。
第十三条 罚息
(一)逾期贷款利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50%执行;
(二)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100%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联社稽核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辖内贷款利率定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贷款利率定价违法违规行为:
(一)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
(二)随意为借款人降息、减息、免息、挂息或停息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和本规定的。
第十六条 对利率定价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并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法人客户贷款利率计算方法
附件:模板一
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测算表
项目
指标(系数)
权重
0.8
1.0
1.2
1.3
财务 管理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5
资产付债比例
30%(含)以下
30%-50%(含)
50%-70%(含)
70%以上
10
速动 比率
1.5以上
1.0-1.5(含)
0.5-1.0(含)
0.5(含)以下
5
利息保障倍数
6.0以上
4.0-6.0(含)
2.0-4.0(含)
2.0(含)以下
10
净资产收益率
20%以上
15%-20%(含)
10%-15%(含)
10%(含)以下
10
企业入股情况
5%以上
3.5%-5%(含)
2%-3.5%(含)
2%(含)以下
10
单户 贷款额
1000万元以上
500万-1000万元(含)
100万-500万(含)
100万元(含)以下
10
担保 方式
一类抵押
二类抵押
担保能力强
担保能力弱
10
企业 存贷比
50%以上
35%-50%(含)
20%-35%(含)
20%(含)以下
10
本社开户情况
基本户开设一年以上
基本户开设6个月-12个月(含)
基本户开设6个月(含)以下
一般账户
10
信用 记录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10
一、利率定价计算方法
企业贷款利率定价采取基本利率加浮动幅度的方法确定。公式为:贷款利率=贷款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
单笔贷款利率的上限不得高于当期央行颁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2.3倍。
浮动幅度由联社依据上年度的资金成本率、管理费用率、税负成本率等综合测算确定,每年下达一次,在未下达之前仍执行原浮动幅度系数。
浮动幅度=∑(浮动系数×权重)×100%
浮动系数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主要财务指标、履约能力、对信用社的贡献度等因素确定。
权重依据各项考核指标在贷款风险中所占的比例进行确定。
在具体操作中,依据《企业贷款利率浮动系数与权重对照表》,横向查找对应的浮动系数,纵向查找对应权重。
二、企业贷款浮动系数和权重的说明
(一)财务管理指标: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档。“优秀”指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并能严格执行,对外提供财务报表完整、真实,连续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均进行了审计;“良好”指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并能较好的得到执行,对外提供财务报表完整、真实,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一般”指企业建立有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但执行并不严格,对外提供财务报表基本真实、完整,财务报表均未审计;“较差”指企业财务基础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收支缺乏约束,对外提供财务信息部分数据失真,财务报表未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经营成果,存在虚假现象。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二)资产负债率指标:指企业贷款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率,该指标能有效反映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三)速动比率指标:指企业贷款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的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率,该指标最能有效反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其中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待摊费用。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四)利息保障倍数指标:指企业贷款时上一年度全年的息税前利润与利息费用的比率,用以衡量企业偿付借款利息的能力。公式为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利润总额+利息费用+折旧+摊销)/利息费用。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五)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指企业贷款时上一年度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六)企业入股情况:指企业在我县联社范围内入股额占贷款余额(包括现有贷款余额和本次申请金额)的比例。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
(七)单户贷款额:指企业在我县联社范围内贷款余额,包括现有贷款余额和本次申请金额。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
(八)担保方式:分为一类抵押、二类抵押、担保能力强、担保能力弱四档。一类抵押指位居市中心地段、易变现的门面房、住宅及土地使用权;二类抵押指较边远的门面房、住宅、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担保能力强指保证人自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对外担保信用总额(包含现有对外担保额和本次担保额)与最高保证能力之比不高于70%;担保能力弱指保证人自身资产负债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70%,对外担保信用总额(包含现有对外担保额和本次担保额)与最高保证能力之比大于70%且小于等于100%。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其最高保证能力按以下方式确定:
最高保证能力=保证人的有效资产总额-保证人的总负债及保证人为他人设定抵押或质押的资产-保证人债务纠纷涉及的金额
其中,有效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摊销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2年以上各类应收账款-应收股东欠款-资产评估增值不合理部分。保证人债务纠纷涉及的金额不含为他人抵押或质押发生纠纷涉及的额度。
(九)企业存贷比:指企业申请贷款时前三个月的月末平均存款余额占贷款余额(包括现有贷款余额和本次申请金额)的比例。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十)本社开户情况:分为基本账户开设1年以上、基本账户开设6个月-12个月(含)、基本账户开设6个月(含)以下、一般账户四档,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十一)信用记录指标: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档。“优秀”指企业在本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历史上和现在均无不良信用记录,能按时报送财务报表,能按时还本付息;“良好”指企业在本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现在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本社贷款经电话催要后,能按时还本付息,能按时报送财务报表;“一般” 指企业在本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现在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本社贷款经多次或上门催要后,能够还本付息,能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属借新还旧贷款;“较差”指企业在本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现在有不良信用记录,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现象(包含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个人贷款)。若企业的信用记录定为前三档中的任一档,但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个人贷款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现象,依据计算结果下降一个档次。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