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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上海分行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模版.docx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936971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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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上海分行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上海分行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以下简称“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健全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积极防范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的流动性风险,确保支付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和 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46号)以及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发20144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分账核算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第三条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

2、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 (一) 统一管理。 总行承担全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纳入全行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接受总行流动性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监控与指导。 (二) 自求平衡。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以自求平衡为原则,其资金来源与运用需覆盖自身可能出现的流动性缺口,在流动性不足时,应首先通过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间的区内市场或境外市场自行解决。 (三) 总行支持。 在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不足,且通过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间的区内市场或境外市场均不能自行解决时,总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并于当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四) 分币种管理。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的流动性

3、风险管理应分币种分别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但在该币种可自由兑换且业务量较小(5%以下)、对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整体水平及市场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合并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纳入法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体系统一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承担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定期对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第六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负责对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职责包括: (一) 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制

4、度和流程; (二) 确定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本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三) 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第七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本行法人和集团层面流动性风险的主管部门,在管理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 拟定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 (二) 制定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限额指标,并监督限额的执行; (三) 审核上海分行分账

5、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方案与应急预案; (四) 对上海分行流动性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培训; (五) 审核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监测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压力测试报告等报告; (六) 负责审批并发出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的头寸资金交易指令; (七) 其他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管理重要事项。 第八条 总行金融同业部负责根据经资产负债管理部审批的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交易申请单,在符合条件的资金交易市场进行日常资金交易,平衡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日终头寸;负责根据总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流动性管理部门的安排,为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提供流动性支持。 第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上海

6、分行分账核算单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评价和纠正。 第十条 上海分行负责: (一) 分账核算单元每日头寸的预报、统计、匡算; (二) 负责及时拟定分账核算单元头寸资金交易指令,上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保证分账核算单元各类清算账户的每日平衡; (三) 定期撰写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监测报告; (四) 负责对分账核算单元的限额进行监测、分析、报告; (五) 负责拟定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方案,并定期开展压力测试; (六) 负责拟定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 (七) 负责定期报送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相关报表; (八) 负责分析与评估分账核算单元新业务、新

7、产品、新技术的流动性风险,提出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调整要求,并对新业务、新产品、新技术推出后对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及全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跟踪分析; (九) 其他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管理相关事宜。 上海分行应在计划财务部设置专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管理岗(以下简称“专职流动性管理岗”),承办上述具体工作。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评估、分账核算业务正式开展后的过渡期内,由上海分行负责分账核算单元每日头寸的预报、统计、匡算,其他职责暂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履行,过渡期后由上海分行履行。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测 第十一条 专职流动性管理岗实时监测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在总行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

8、资金头寸,并根据当日上午的大额资金预报情况和当日资金的进出情况,对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当日日终的资金头寸进行预测。 第十二条 总行指导上海分行定期监测可能引发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识别可能引发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可参考的情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 (二)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负债平均期限明显下降; (四)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融资成本大幅上升; (五)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六)

9、多次接近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限额或监管标准; (七) 代理行突然降低或取消对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的授信额度; (八) 特定业务或产品发展趋势下降或风险加剧;(九)负面的公众报道; (十)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获得长期融资的难度加大。 第十三条 专职流动性管理岗通过对分账核算单元资产负债的原始期限分析,并结合分账核算业务经营机构的资产投放计划和头寸预报,监测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的现金流缺口。 第十四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牵头,总行信息技术部、上海分行配合,在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单独的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块,对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日终清算账户余额、现金流缺口、流

10、动性风险指标进行计算。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预警管理和限额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限额均设置阈值和预警值,按照人民币、外币折美元口径分别计算,由专职流动性管理岗监测。目前的限额包括: (一)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清算账户日末余额限额。 限额预警值为该日清算收支净收额的8%*宏观审慎调节参数,限额阈值为该日清算收支净收额的10%*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二)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清算账户月内日终累计净额限额。 限额预警值为8亿元人民币,限额阈值为10亿元人民币。 (三)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清算账户按月的日余额累计限额。 限额预警值和阈值均为0。(四)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

11、比例限额。 流动性比例=(未来30天的流动性资产余额)/(未来30天的流动性负债余额)100%,限额预警值为30%,阈值为25%。 (五)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缺口率限额。 流动性缺口率=(未来90天的流动性资产-未来90天的流动性负债)/(未来90天的流动性资产)100%,限额预警值为-5%,阈值为-10%。 (六)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杠杆率限额。 杠杆率=核心一级资本/表内外资产余额100%,限额预警值为4.5%,阈值为4%。 第十六条 超限额处置措施。 (一)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清算账户日末余额将超过限额时,上海分行应及时采取调整措施,调整分账核算单元在总行开立的清算账户资金,

12、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头寸调拨至开立在区内其他金融机构分账核算单元、境外金融机构的同业账户。 (二)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清算账户月内日终累计净额将超过限额时,上海分行应及时采取调整措施,调整分账核算单元在总行开立的清算账户资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头寸调拨至开立在区内其他金融机构分账核算单元、境外金融机构的同业账户。 (三)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清算账户按月的日余额累计将超过限额时,上海分行应及时采取调整措施,调整分账核算单元在总行开立的清算账户资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头寸调拨至开立在区内其他金融机构分账核算单元、境外金融机构的同业账户。 (四)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比例超限额时,调整分账核

13、算单元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将30天以内短期负债调整为30天以上长期负债,或者将30天以上长期资产调整为30天以内短期资产。 (五)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缺口率超限额时,调整分账核算单元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将90天以内短期负债调整为90天以上长期负债,或者将90天以上长期资产调整为90天以内短期资产。 (六)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杠杆率超限额时,调整分账核算单元的资产负债结构,压缩风险权重较大的表内外资产规模。 第十七条 超预警值处置程序启动后,专职流动性管理岗须加大对指标的监测频率,及时按照规定路径上报流动性资产组合调整情况,待指标回落至预警值以内时,终止超预警值处置程序。超预警值情况发

14、生后,上海分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查明超预警值的原因,撰写报告,上报上海分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将对超预警值事项进行定期通报。 超阈值处置程序启动后,专职流动性管理岗须加大对指标的监测频率,持续跟踪超阈值处置措施落实情况及指标改善情况,及时调整处置措施。超阈值情况发生后,上海分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查明超阈值的原因,撰写报告,上报上海分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同时,总行风险管理部将按照本行相关规定,牵头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在超阈值事项中不尽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五章 日间流动性管

15、理和融资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分行计划财务部牵头建立分账核算单元的头寸预报机制、实时监测机制和定期压力测试机制,由专职流动性管理岗对每日头寸进行统计、匡算,并结合缺口分析管理日间流动性,确保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 第十九条 总行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金融同业部协助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丰富融资渠道,提高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 (一) 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 (二) 加强对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市场等的管理。 (三) 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

16、对手的关系,定期评估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的市场融资能力。 (四) 密切监测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所参与的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的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条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对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上海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分账核算业务宏观政策情况、业务属性、分账核算业务累计现金流缺口实际情况,并结合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提出的流动性调整建议,形成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组合配置调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7、存贷总量与期限、同业负债总量与期限等。 第六章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第二十二条 专职流动性管理岗通过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模拟在极端流动性压力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评估和判断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在极端情况下的风险抵御能力和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针对可能引发流动性危机的事件,设定不低于30天的最短生存期,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持该最短时间内的融资能力,确保在不同压力情况下最短生存期内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第二十四条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性压力测试,在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加大压力测试的频率。 第二十五条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包

18、括单因素和多因素情景模拟。 (一) 单因素的假设情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景: 1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大幅下降; 2存款大量流失; 3融资的可获得性下降; 4融资期限缩短和融资成本提高; 5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造成损耗; 6交易对手要求追加抵(质)押品或减少融资金额; 7市场流动性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8跨境或跨机构流动性转移受到限制; 9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突然中断运行。 (二) 多因素情景假设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将多个单因素情景并行模拟,同时作用于承压项;二是复制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引起流动性风险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景。多因素的假设情景可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并深入分析假设

19、情景对其他流动性风险要素的影响及其反作用。 第七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上海分行应定期对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与流动性风险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分账核算单元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为采取合适的管理手段控制流动性风险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融资能力; (二) 主要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及简要分析;(三)流动性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超限额的处理情况; (四) 压力测试情况; (五) 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 (六) 重大流动性风险事项; (七)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其他情

20、况。 第二十八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审核后,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提交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八章 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分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承担分账核算单元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上海分行应明确分账核算单元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的判断标准及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清算系统出现故障、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存款短期内遭遇集中提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分账核算单元资金流动实施干预或者临时性的资本管制、16:30以后分账核算单元发生未预报的大额人民币资金进账、16:20以后清算账户资金头寸发生缺口、同业交易对手突然降低或者取消对分账核算单元

21、的授信额度、公众的负面报道等。 第三十一条 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应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时收到相关报告,了解流动性风险的严重程度;确保本行高级管理层、总行流动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总行相关部门以及员工之间的信息沟通顺畅;确保上海分行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与外界,包括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媒体、主要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沟通顺畅。 第三十二条 上海分行分账核算单元的应急融资渠道分为资产方融资渠道和负债方融资渠道。其中:资产方融资渠道包括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提前收回或出售转让流动性较低的资产等;负债方融资渠道包括向区内或境外市场拆入资金、增加卖出回购票据、向总行借入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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