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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及停复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和人员队伍建设,及时预警和提示风险,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牌预警是指根据预先设置的预警指标,评估经办人员及经营机构单个贷款业务品种或整体业务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综合评价经办人员及经营机构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并对其进行的动态监测和早期预警。
本办法所称停复牌管理是指对经过停牌预警但相关业务风险程度、风险性质和资产质量状况没有改善或再度恶化的经办人员及经营机构,暂停其新增业务办理资格,待资产质量达标或风险事项妥善处理后,再行恢复其业务办理资格的一种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个人贷款业务(不含政策性贷款与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业务)的从业人员及经营机构。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总行个人业务部是全行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及停复牌管理的牵头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行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及停复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停牌预警指标设置及监测第五条 停牌预警指标设置基本原则:
(一) 有效性。指标至少适用于一个风险点、一个具体风险分类或一项业务品种,能够提供有用的管理信息。
(二) 可比性。指标可以量化为一个数值或比率,能够在不同时间、不同经营机构之间可比。
(三) 敏感性。指标应对风险变化具有一定敏感度,能够体现风险变化情况。
(四) 便捷性。指标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和易于采集。
第六条 停牌预警指标的功能和作用:
(一) 对业务风险及风险趋势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向有关经营机构和人员发出预警信号;
(二) 对经办人员业务能力、经营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等进行评价分析,为停复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三) 便于揭示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为有关管理部门提前采取适当的监控及处置措施提供客观和充分的决策依据。
第七条 停牌预警指标体系
触发下列指标之一的,对经办人员或经营机构实施停牌预警:
(一)个人指标
1、定性指标
(1) 个人贷款基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填写、信息录入、传递、归档等)不规范,造成信息失真、资料缺失、相关报表不准确且存在风险隐患的;
(2) 逾期贷款催收、贷后监测和风险事项处置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当造成风险状况明显恶化的;
(3) 总行组织的各类个人信贷业务培训的出勤、测试考核等未达规定要求的;
(4) 总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2、定量指标
(1) 管户贷款逾期率与不良率季度内连续 3 个月均超过全行平均水平 1 倍以上(由于管户人变更新调入逾期及不良贷款、
09年以前不良贷款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计算);
(2) 经办业务年度内新发生不良贷款笔数超过 3 笔(含)或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含)或单笔金额超过300万元的;
(3) 年度内新发生风险事项笔数超过 3 笔(含)且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
(4) 年度内,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中存在不尽职行为达 3
(含)笔以上的;
(5) 总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机构指标
1、 定性指标
(1) 个人贷款业务产品及相关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存在缺陷的;
(2) 个人贷款业务及相关风险管理的人员配备、岗位设置明显不符合规定的;
(3) 本机构个人贷款基础工作不规范,造成信息失真、资料缺失、相关报表不准确且存在风险隐患的;
(4) 总行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不合规行为且存在风险隐的;
(5) 对在内外部各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及时和不到位的;
(6) 逾期贷款催收、贷后监测和风险事项处置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当造成资产质量明显恶化的;
(7) 个人贷款突发事项处置不当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8) 总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定量指标
(1) 单个业务品种逾期率与不良率季度内连续 3 个月(含) 均超过全行平均水平 1 倍以上(09 年以前不良贷款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计算);
(2) 贷款业务逾期率与不良率季度内连续 3 个月(含)均超过全行平均水平 1 倍以上(09 年以前不良贷款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计算);
(3) 总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停牌预警监测
停牌预警指标的监测,根据指标属性的不同,监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系统监测与人工监测相结合。
通过非现场审计监督系统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系统贷后管理模块对违规行为进行系统数据采集、监测和人工分析、评价相结合。
(二) 定期监测与不定期监测相结合
区分指标类型,合理确定监测的频率。对定量指标采取按月定期监测和定性指标不定期监测相结合。(三)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总行相关部门例行及专项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第九条 停牌预警信息收集
停牌预警指标信息由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收集。利用现有数据平台和管理渠道收集指标信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进行数据的筛选、整理、分析、评价。
第十条 停牌预警通知
对触发停牌预警指标的经营机构,总行个人个人业务部向其发出《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通知书》(附件1),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触发预警的事项进行落实整改。
第四章 停复牌管理
第十一条 对触发停牌指标的经办人员及经营机构,自触发之日起总行对其实行停牌管理。
对于成立3年以下分行,3年以内触发停牌预警及停牌指标的,只停牌预警不予停牌管理。
第十二条 停牌管理层次停牌管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暂停经办人员新增业务办理资格;第二层次为暂停经营机构单个业务品种新增业务办理资格;第三层次为暂停经营机构全部业务品种新增业务办理资格。
第十三条 停牌触发指标
(一)出现下列事项之一的,对经办人员采取停牌管理措施:
1、 总行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不合规行为,经认定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为的;
2、 连续 2 年内,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中存在不尽职行为累计达4笔(含)以上的;
3、 经办业务年度新发生不良贷款笔数超过 5 笔(含)或累计金额超过800万元(含)的;
4、 连续被停牌预警3(含)次以上的;
5、 总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下列事项之一的,对机构单个业务品种采取停牌管理措施:
1、 单个业务品种连续被停牌预警3次(含)以上的;
2、 单个业务品种经停牌预警后,整改效果不明显或未能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3、 总行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单个业务品种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且存在重大风险隐的;
4、 总行认定的其他情形。(三)出现以下事项的,对机构全部业务品种采取停牌管理措施:
1、 年度内本机构累计 3 人(含)以上经办人员被采取停牌管理的;
2、 年度内累计 3 个(含)以上业务品种被采取停牌管理的;
3、 个人贷款基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填写、系统录入、传递、归档)不规范造成信息失真、相关报表不准确,已被3次(含)以上停牌预警的;
4、 总行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3 个(含)以上业务品种存在不合规行为且存在较大风险隐的;
5、 监管部门组织各项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6、 个人贷款业务经营管理人员及相关风险管理的人员配备、岗位设置等发生重大变动,已不适合开展业务的;
7、 个人贷款业务出现内外部案件的;
8、 总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停牌通知
对触发停牌管理事项的经营机构及经办人员,总行个人业务部向其发出《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通知书》(附件 2),要求其立即停止业务办理,并在一定期限内对触发预警的事项进行落实整改。
第十五条 专职清收对被停牌管理的业务经办人员,区别触发停牌指标类别,实施在岗专职清收与离岗专职清收。
在岗专职清收是指暂停新增业务办理资格,仍可办理存量授信类业务办理,在岗专职从事贷款清收;离岗专职清收是指停止新增业务办理资格,其存量授信类业务移交他人管户,离岗专职从事贷款清收。
对因逾期及不良贷款金额或比率触发停牌指标的经办人员实行在岗专职清收;对在岗专职清收满1年相关指标仍未达复
牌要求的或因其他因素触发停牌指标的经办人员实行离岗专职清收。
第十六条 整改落实
被停牌机构及人员要在接到《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个人业务部书面报送风险事项分析整改计划,整改工作视其风险事项类型和严重程度,应在 1-3个月内完成。
第十七条 复牌申请
被停牌机构及人员应在对完成整改且落实相关措施的 1个月内申请复牌,向总行个人业务部提交复牌请示,请示报告应当
包含整改报告及《个人信贷业务复牌自评估报告》(附件 3)。
第十八条 复牌验收
总行个人业务部在收到请示的10个工作日内,视其整改落实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经现场或非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复牌。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总行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 单个业务品种或贷款业务被停牌管理的机构,没有按时落实整改工作及时申请复牌的;
(二) 贷款业务被停牌管理的经营机构;
(三) 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附录:1. 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通知书
2. 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通知书
3. 个人信贷业务复牌自评估报告
附录1:
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通知书
分行(中心支行) :
鉴于以下事实:
1、
2、 3、
根据《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及停复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通
知你行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报告送达总行个人业务部;未按期落实整改的,将启动停牌管理程序。特此通知。
个人业务部
年 月 日
附录2:
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通知书
分行(中心支行) :
鉴于以下事实:
1、
2、 3、
根据《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及停复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通
知你行于 年 月 日起,暂停 办理 业务,
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特此通知。
个人业务部
年 月 日
附录3:
个人信贷业务复牌自评估报告
申请行: (签章) 申请人:
申请复牌业务:
一、针对停牌原因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近3个月的资产质量情况:
三、已采取或拟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四、其他情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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