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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股权信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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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股权信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范围内职工、(下称“公司职工”包括委托 人和受托人)通过股权信托方式投资浙江振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托投资行为,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股权民事信托协议》 的约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信托是指合格的委托人根据《股权民事信托协议》的 约定将其认购股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进行出 资,委托人享有该认购股权收益的持股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对所有参加股权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及未来公司增资扩股时,符合认购条件的公司职工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委托人信托股权的股份数以《股权民事信托协议》第1.1款确定的数额 或补充协议所确定的股份数为准。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托股权仅限于 对公司进行出资。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得对信托股权作其他任何用途, 也不得对其投资于公司后所形成的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转让, 除非委托人书面同意,并书面通知公司。 第五条 在信托持股存续期间,对信托股权的变化、收益分配等重大信息,受托 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披露,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二章 合格的委托人和受托人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遵守本办法约定、同意认缴信托本金的公司职工, 属于股权信托的合格委托人: 属于以年月日为基准日确定的在册正式公司职工(不含离退休职工,其范围以公司人事部门的名册为准)。 此处的公司职1:指能源公司本部、兴源公司本部、东南公司本部及新建电厂职工 第七条 参加股权信托的公司职工,均应遵守股权民事信托协议的约定及本办法 的规定。不同意本办法或不缴纳认购本金的公司职工,不能成为股权 信托的委托人,也不享有公司净资产的配股权、及公司积累资本的配 股权、送股权。 第九条 本办法所述的受托人为下列所述人员之一: ㈠ ㈡ 第十条 愿意参加股权信托的公司职工将由公司根据公司职工的工作部门、选择 受托人便利、委托人和受托人便于交流、沟通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15名受托人,代表每个委托人持有信托股权,以后根据情况变化恰当增加减少受托人。 第十一条 受托人本人所持有的信托股权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二条 受托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章 信托股权的持有及数额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托股权”是指认购股权。其最高限额标准在第十五 条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职工对公司的信托持股总额为6000万元,按每股1元的面值确定, 公司的全部股权分为6000万股,全部信托股权由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的公司职工认购。 第十五条 职工初始认购股权最高限额标准:根据集团公司付总及以上万股, 处级 万股,副处级 万股,科级 万股,副科级 万股,一般职工 万股等等 第十六条 股权信托实行认购股权最高限额控制与公司职工自愿认购相结合的 原则。每一个合格委托人(也包括受托人本人所享有的认购股权)的信 托持股限额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约定的方式确定。信托股权限额之内的认购股权额由委托人自愿认购。 第十七条 以后新进入公司的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 以在次年的5月份前(具体时间一般在股东会结束后进行),按同级别 职工的最高持股金额一次性认缴信托本金后取得认购股权,并根据股东 会确定的每股溢价比例支付溢价款。其信托股权的分红权、扩股权从当 年年初开始计算。如果新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申请,作自动 放弃处理。在今后公司增资扩股时,不享有增资额的认股权。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因岗位变动需调整而增加认购额的,由委托原受托人对公司 进行出资,如果委托人退出信托持股或因岗位变动而减少持股,退出或 减少的股权由委托原受托人对公司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同意认购股权的职工必须在公司通知的期限内一次性以人民币方式认 缴其信托本金。符合第六条规定要求认购股权的公司职工,如果超过前 述期限未认缴其信托本金的,作自动放弃处理。放弃认缴信托本金的职 工在今后公司增资扩股时,不享有增资额的认股权。 第四章 信托股权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托人应负责信托持股的记账、信托收益的发放、信托变更和终止以 及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通知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建立委托人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姓名、住所和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的信托持股数额; (三)信托生效日期。 委托人名册是受托人向委托人确定信托财产、发放信托收益的有效 凭据。 第二十二条 在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信托本金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其身份 证复印件,受托人经审査无误后,应向委托人出具由受托人签名并 加盖公司印章的股权信托证明书。股权信托证明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 委托人的姓名、住所和身份证号码; (二)股权信托数额 (三)信托生效日期; (四)信托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将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信息(如信托股权管理运用、处分 及其所产生的风险)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在公司股东会召开后15 日内向委托人通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分红方案等重要 信息。当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就公司所涉及的事宜作说明时,受托人 应向委托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作为公司股东的受托人应反映委托人的意愿,代表委托人的利益, 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以保障公司资本的增 值和委托人依法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 当受托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的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时,且受托人 应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则受托人应当在股东会 召开前10天,就股东会所议事宜以书面形式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第五章信托持股的变更、转让和退出 第二十六条 当委托人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情形,需对其信托股权进行调整或退出时,委托人应当对其信托股权 按本章及第六章、第七章的规定办理调整或退出手续。 第二十七条 当职工岗位发生变动后,受托人应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所信 托股权数额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一) 职工因升职而发生岗位变动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在次 年的5月份前(具体时间一般在股东代表会结束后进行),按第十五条 的规定增加其认购股权(包括增资扩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的持股额发生变动,则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保持公司登记事项的稳定性,凡按照本办法进 行股权持股的公司职工其信托股权发生变动时,只在每年五月办理 一次变更(增加持股或减少持股、退出持股)手续,具体时间一般在 股东代表大会结束后进行,其余时间不办理信托股权的变更、退出 手续。 第二十九条 当委托人的信托股权根据本办法发生变动(包括增加持股或减少持 股)时,由原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补充协议》就数额的变动予以确认,其他内容不变。当委托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委托人条件时,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办理股权信托的终止手续。 第三十条 当受托人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受托人资格或条件时,受托人应组织原 委托人就股权信托协议项下的信托事宜选出新的受托人,由新受托 人与委托人重新签署《股权信托协议》。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认购信托股权后,委托人之间不得相互可转让,也不得将信 托股权向社会上任何其他组织、个人进行转让、赠与等。 第三十二条 当委托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所持有的信托股权必须退出: (一)因正常的人事调动,公司职工离开公司到其他单位工作的; (二)因委托人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辞退、除名而解除劳动合同 的; (三)因委托人辞职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委托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五)委托人符合法定退休条件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委托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必须退出的委托人,则其所持信托股权 必须在当年年底退出,分红权及扩股权也截止到当年年底,办理信 托股权退出手续在次年的5月份前(具体时间一般在股东代表会结 束后进行)。信托股权退出至办理退股手续期间的信托持股不计息、 不分红、不扩股。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委托人,应当按第七章规定办理退出手续而不办理退出手续的,则委托人同意自逾期之日的次日起,其 自愿放弃原对公司持有的信托股权,并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办理。 第六章 股权信托的终止 第三十五条 当委托人出现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委 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终止。 第四十一条 信托持股终止的程序: (一) 受托人向委托人或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发出信托持股终止通知; (二) 委托人或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信托结算手续,领取信托财产。 第四十二条 信托持股终止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办理信托终止手续的时间; (二)按第七章计算的信托财产的数额。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发出的信托财产结算结果存在异议,则双方 同意以公司工会确定的信托财产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均认可该结果。 第四十三条 当委托人其具备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退出条件时,个人的认购 股权和扩股部分按第四十七条确定的价格与受托人进行结算。 第七章信托收益及财产的结算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及其指定的受益人是《股权民事信托协议》项下的受益人, 按照本章规定的收益分配方案享受信托收益。 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本人对公司的出资额,由其法定继承人作为其受益人。预留 股受托人其所持有的出资额是代表全体公司职工出资,该部分出资 额所得的收益于每年5月分配给全体公司职工,但当公司进行清算 时,该预留股所代表出资额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只属于2004年5月31日前在册的公司职工所持有的信托股权(下称“原始股”)。除前述 原始股外,其他在以后进入公司职工所持有的信托股权,只享有该 预留股每年的分利权,不享有该预留股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四十六条 受托人以股东的身份依法接受公司的分红(扣除委托人的信托股权 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分红)。受托人应在收到公司分红后10个 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的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第四十七条 新职工的认购股权的认购价格、岗位调整时的认购价格及职工信托 股权退出时的价格确定,均按行为发生当年年底公司的帐面净资产 值确定每股的认购价格(以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后并经股东会确定)。 新职工的股权认购、岗位调整及信托股权的退出手续每年只办理一 次。 第四十八条 受托人向公司结算委托人信托股权收益(包括其本人的出资额收益) 在每年5月结算一次(具体时间一般在股东代表会结束后进行)。 在结算时受托人应当向公司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1)受托人对 公司的出资证明书;(2)委托人的信托持股名册及信托股权的数 额;(3)受托人的身份证。 第四十九条 当委托人向受托人结算持股收益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以下证 明文件:(1)委托人持有的信托持股证明书;(2)委托人的身份 证或其复印件。如果是委托人的受益人前来结算或办理终止手 续,则受益人还应提供其身份证(原件)。 当委托人结算信托股权时,受托人应当将《股权信托协议》或补 充协议中所载明的信托股权数额与信托持股证明书中所列明的 数额进行核对。如果两者不一致的,则受托人同意以公司保管的 属于委托人的《股权信托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所载明的数额为准。 第五十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在收到受托人、委 托人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为委托人或受 托人办理好收益或信托财产的结算手续。 第五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四十五条另有规定外,当委托人或受托人进行信托收益 或信托财产的结算时,均以其信托股权为结算依据,信托财产的结算价款将由认购本金、信托股权的收益二部分组成。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新职工认购持股额时,其信托股权应按第四 十七条确定的价格认购,对认购本金超出第十九条最高额限额外 的溢价部分归入预留股权的收益中,属于全体合格的委托人所 有。 如果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在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没有办理信托持股终止结算手续,则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依法予以提存(向公证机关提存)后,股权信托关系自动终止。 第八章附则 本办法所述内容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签署《股权信托协议》时协商 一致后确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均没有对另一方 采取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要求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 示。委托人在签署《股权民事信托协议》时对本办法所述的内容 已完全了解并接受。 受托人对公司出资的出资证明书,受托人同意由公司工会办公室 代为保管。当受托人为解决股权信托事务时,可以到公司工会办 公室査看出资证明书。 本办法由全体委托人或其代表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进行修改或补 充。本办法是《股权民事信托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办法于[]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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