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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警务保障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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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庭审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实施教案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警被告人丛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 1、 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待提押票、本人人民警察证或者其他的有效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 2、 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 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拌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 4、 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经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经行安全检查。 (1) 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肘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及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经行检查。 (2) 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 (3)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5 告知勤务。被告人:“×××,×××人民法院将对××一案经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对你采取强子措施。 6 乘车押解 (1) 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2) 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当分车押解。 (3) 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4) 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以及物品。 (5) 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 (6) 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7) 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另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逃脱等情况发生。 (8) 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报警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9) 囚车到达后。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 2—4.2看管 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在人们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羁押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 1. 羁押场所的要求 (1) 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及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 (2) 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经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 (3) 羁押室内应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及的位置。 (4) 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及被告人实时监控。 (5) 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 2 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 3 械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 4 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2-4.1提押第4项安全检查执行。 5 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 监控管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 7 看管要求。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 (1) 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 (2) 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 (3) 不得询问或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4) 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 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的任何人员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 (6) 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7) 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 8 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有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 9 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经行监管,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0 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4.3法庭押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及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人、庭审、带离过程中安全。 1. 确认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和时间。 2. 徒步押解。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将被告人押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入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 3. 械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不得解除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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