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板相关业务规范开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对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投资者进行交易开通、持续管理与服务、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以及交易行为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业务人员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开通和参与交易。第四条 业务人员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
2、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第五条 公司应告知投资者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六条 参与创业板公司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第七条 业务部门应当做好创业板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微博及营业场所等渠道,向投资者及时说明创业板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第八条 公司持续加强对客户的服务,针对市场变化,及时提醒客户关注风险,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第九条 公司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以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客户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
3、性管理的要求。第二章 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管理第十条 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客户真实、完整地填写个人信息,对明显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客户,应当提醒其予以纠正。对不配合适当性管理的客户,经劝导无效后,公司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及设定标准,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第十二条 公司在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后,认为其不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应当加强市场风险提示,劝导其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十三条 客户首次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必须到公司营业场
4、所现场办理。第十四条 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本条第一款所称“股票”是指:1.包括所有A股和B股,但不包括基金、债券、权证等交易品种;2.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但不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本条第一款所称“交易”是指:1.股票的买入或卖出;2.不包括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ETF申赎,但包括其转换后所得股票卖出;3.IPO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4.不包括非交易过户,但包括其所得股票卖出。本条第一款所称“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
5、”统计口径为:1.存量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2.新增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查询日前一交易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3.数据统计口径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即一个证券账户对应一个首次股票交易日期。中国结算对存量客户数据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发送时,证券账户无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不发送相关信息。同一客户的不同证券账户的交易信息不作合并统计处理。第十五条 符合创业板市场交易开通条件的客户申
6、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在公司营业场所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由经办人员见证客户签署并核对相关内容后再予签字确认。上述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公司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应当要求所有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自然人客户本人或持公证委托书的代理人到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及特别申明。营业部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客户经理等作为经办人,见证客户签署过程,并对客户抄录申明内容进行必要的核对。第十七条 对年龄超过70周岁、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客户,业务部门可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与其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上载明原因及具体签署地点。第十
7、八条 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在按照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时,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风险揭示书必须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公司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十九条 对于交易经验不足两年的客户,营业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讲解风险揭示书内容,提醒客户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客户仍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交易的,营业部应严格要求其在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和特别声明,同时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对相关工作进行确认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或签章。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直接为机构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二十一条 公
8、司所属营业部可以受理在本公司异地营业部开户的客户的开通申请和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签署。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照适当性管理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或者虽已签署但未达开通期限的客户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纠正处理措施。第二十三条 已在其他证券公司开通创业板权限的自然人投资者向本公司申请新开深市A股账户并参与创业板交易,应重新提出创业板权限开通申请,公司可通过网上在线接受其开通申请。第二十四条 已在其他证券公司开通创业板权限的自然人投资者为新开账户向本公司申请开通创业板权限,可通过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系统确认投资者是否已开立深市A股账户,并确认该深市A股账户首次签署创业板风险揭示
9、书的日期、签署类型,根据确认结果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查询不到签署日期的投资者,且无法提供副本证明已开通创业板权限的,应当要求其临柜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按其原有正常状态的A股账户的交易经验类型完成开通交易并报送签署类别的签约数据。 2.对于查询到有签署日期且已达到开通日的投资者,无需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可在投资者新开户当日为其申请开通创业板权限,并按查询到的签署日期、签署类别,通过统一账户平台系统报送签约数据。 3.对于已查询到签署日期但未达开通日的投资者,无需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应待其达到开通日后,方可为其新开的账户开通权限,并应按查询到的签署日期、签署类别报送签约数据。第二十五条 自
10、然人投资者原已开通创业板权限的深市A股账户处于销户、休眠等非正常状态,再向本公司申请新开深市A股账户并开通创业板权限的,业务部门应当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原证券账户的交易经验可以延续到新证券账户上。业务部门应按照新证券账户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并重新报送数据。第二十六条 对于跨证券公司转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提出申请但未开通交易期间发生的转托管,投资者到本公司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办理开通。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转托管,投资者可向本公司出具在其他证券公司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复本,公司在复核签署时间等内容后,可以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第二十七条 因继承、离婚分割等情形被动成为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在
11、发生涉及权益处理,包括配股,增发、可转债、公司债优先配售、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收购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等事项时,业务部门在审核投资者所提交的申请及必备材料后,可在上述事项的截止日当天,提前为该申请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照适当性管理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或者虽已签署但未达开通期限的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业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对发生买入申报但未成交的,及时限制其继续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直至完全符合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二)对发生买入申报且已成交的,及时限制其创业板交易买入权限,并在买入申报发生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根据客户意愿办理创业板市场交易开通相关手
12、续,直至完全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后为其解除创业板买入限制,或者督促其卖出所持有股份。第二十九条 客户在其原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相关证券账户被注销后开立新证券账户的,业务部门应当重新按照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为其新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原证券账户的交易经验可以延续到新证券账户上。第三十条 客户申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业务部门应当在确认其普通证券账户已按照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对其信用证券账户予以即时开通。第三十一条 客户不配合公司适当性管理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三十二条 业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客户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
13、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第三十三条 业务部门应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妥善保存客户信息及评测结果、交易经验核查结果及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三章 客户持续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当在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利用电话、电子邮件、网络与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持续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等信息。业务部门认为客户信息已明显不准确的,应当及时督促客户更新。第三十五条 业务部门应当对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跟踪,并结合所了解的客户信息,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客户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
14、录留存。第三十六条 业务部门应当参考客户评估结果,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创业板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第三十七条 对评估结果显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业务部门应当将该情形向其提示,提醒其审慎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提示应当予以记录留存。第三十八条 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分析与研究,客观、公正地向客户提供相关投资咨询信息,引导客户理性投资。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定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就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时间和内容做出安排,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客户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及培训,
15、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非现场交易投资者、新入市中小投资者的创业板风险教育和提示工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创业板知识服务,设立咨询电话及时答复客户有关创业板业务的咨询。第四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投资者园地等处增设创业板专栏,并及时更新专栏内容。对深交所发布的创业板规则及其相关材料,及时张贴在专栏内。第四十一条 业务部门应当积极参加深交所组织的各项创业板培训,并对创业板相关营销、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对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相关员工及时、充分了解创业板相关知识、规则和制度。第四十二条 公司将深交所有关创业板市场的紧急通
16、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行情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第四十三条 业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客户参与创业板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情况,对出现价量异常的新股,及时向客户提示交易风险,引导客户理性参与交易。第四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当关注客户持有创业板股票的情况,对出现股价大幅波动、公司年度业绩预亏等情形的股票,及时向客户提示投资风险。第四十五条 业务部门应当将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布的退市风险提示信息公告,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客户传达。信息传达情况应当予以记录留存。第四十六条 业务人员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向其讲解创业板市场的性质
17、、相关法规及规则,持续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第四十七条 公司指定一名业务联络人负责与深交所就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联系。第五章 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第四十八条 业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完善监控系统功能,建立适应创业板交易特点的监控指标体系,对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第四十九条 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客户的资金规模、交易活跃程度、异常交易行为发生频率、收到深交所警示次数以及是否为深交所重点监控账户等情况,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第五十条 业务部门应当要求涉及重点监控账户的客户出具合法、合规交易承诺,并将其纳入监控系统,指定专
18、人对其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及时警示、纠正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重点监控账户是指出现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重点监控账户名单由深交所确定,同时根据定期评估重点监控账户参与重点股票交易、异常交易发生频率等情况进行调整,并通过书面函件、会员业务专区等方式通知会员。第五十一条 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客户充分揭示重点监控股票交易风险,提醒、引导客户理性参与,并将重点监控股票纳入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股票名单由深交所根据监控情况、股价走势、公司基本面变化等情况确定,并通过书面函件、会员业务专区等方式通知会员。第五十二条 公司建立客户异常交易处理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对客户出
19、现深交所口头或书面警示、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业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可以拒绝接受委托。第五十三条 业务部门发现重点监控账户利用转托管、启用新账户等方式规避监管,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培训,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督促落实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配合协助深交所自律监管的责任与意识。第五十五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客户在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五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在创业板市场从
20、事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深交所的相关监管要求和措施,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限制其交易,公司予以配合。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关注的重点监控账户和重点监控股票的交易进行监控,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第五十八条 公司指定专门部门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并将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