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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934578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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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银行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明确部门职责,提高业务效率,实现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的程序化、规范化运作,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我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第三条 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为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的牵头主管部门。第二章 业务定义第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 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 LP)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2、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第五条 我行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是指由我行借助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投资于我行认可的相关项目的业务。第三章 职责分工- 5 -第六条 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为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全行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的管理、组织、推动、培训、交易结构审核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分行进行重点项目营销、重点项目交易结构审核、项目资金对接或准入资金审批等。第七条分行(本办法所指分行均指我行一级分行、苏州分行与温州分行)业务营销部门负责有限合伙企业(基金) 平台业务的项目营销、推广与业务发起;分行投资银行部(或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为

3、分行业务牵头部门,负责分行业务管理、推动与培训,协助业务营销部门进行客户筛选和营销工作,原则上应参与分行拟上报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风险控制等工作。第八条 总行中间业务专业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审委”)负责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的项目风险审 查与审批工作,各分行需按照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要求, 向中审委提交通过分行贷款审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审批通过的项目材料,中审委审批通过后,出具审批通知书。已获得我行总/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授信额度审批通过 项目,可在授信主体既有授信额度内开展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业务,原授信业务有权审批部门应出具补充审批意见, 明确项目各

4、项审批要素。第九条 分行法律合规部门(或相应岗位)负责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所涉及各项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审核,并出具标明明确法律意见的法律意见书。第十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或贷款出账业务管理部门) 负责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协议、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核及各项项目审批条件的落实。第十一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或贷款后续风险跟踪管理部门)负责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项目后续风险管理工作,相关工作参照我行自营贷款贷后管理要求开展。第四章 业务流程第十二条 项目尽职调查:分行项目发起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对融资人或项目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形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第十三条 项目交易结构设计:分

5、行投资银行部(或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对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和项目交易结构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后提交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进行项目交易结构最终审核。第十四条 分行项目审批:分行业务发起部门将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按照分行流程进行审批,最终需通过分行贷审会审批。第十五条 中审委项目审批:分行将通过分行贷审会审批通过的项目提交总行中审委进行审批,并取得审批通知书。对于在我行已获得授信的融资企业,相关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在既有授信主体授信额度内开展有限合伙企业(基金) 平台业务,原授信业务有权审批部门应出具补充审批意见, 明确项目各项审批要素。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对接:对于总/分行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项目,分行投资银行

6、部(或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助分行业务发起部门进行项目对应合同、协议文本起草工作,并将全部文本送交分行法律合规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分行出账管理部门审核全部项目合同及协议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落实项目审批通知书的所有项目设立条件。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负责安排资金或批准准入资金与项目进行对接。第五章 业务后续管理第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的后续管理需按照我行自营贷款贷后管理的规定执行,并纳入各分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由分行贷后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相关项目的业务后续管理。第十八条 在业务存续期内,相关项目客户发生可能影响项目资金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

7、部和相关部门报告。其中,重大事项主要包括:1. 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变化;2. 企业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3. 企业设计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4. 企业占同类资产总额 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5. 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6. 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7. 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8. 企业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9. 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10.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等。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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