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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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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促进本行资金业务规范发展,完善本行资金业务管理体系,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三条 根据不同的交易目的,本行开办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指由本行主

2、动发起,为规避本行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第二类为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分为代客类和自营获利类衍生交易。代客类交易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自营获利类衍生交易包括本行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本行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由本行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本行对于两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分类管理,针对各类业务风险特征的不同,分别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 第四条 本行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

3、交易应根据风险对冲需要,谨慎选择被套期工具和套期工具,明确套期关系,并在套期存续期间定期对套期有效性(风险对冲效果)进行评估。 此类交易需符合有关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第五条 本行办理代客类衍生产品业务必须以客户自愿委托交易、自担交易风险为前提,不得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各分支机构开办代客衍生业务必须通过总行的培训考核并获得总行书面授权,并通过相关系统与总行逐笔实时平盘,不得保留任何敞口。各分支机构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要同时向分行所属地的监管部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报备。总行统一进行代客交易的平盘交易、敞口

4、管理和风险控制,原则上不留有敞口头寸。若风险未完全对冲,或因市场流动性不足暂时不能平盘的以及因做市持有的被动敞口,应视同自营交易敞口,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第六条 本行自营获利类交易的开展应与本行自身经营目标、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相一致,确保交易头寸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之内。自营获利类衍生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和敞口管理,执行严格的授权和限额管理,严格执行止损制度。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第七条 本行负责从事套期保值类与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以保持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第八条 本行建立衍生交易新产品审批制度,对新开

5、办的衍生产品和复杂结构性产品,应在业务开展前对该产品进行全面了解与风险评估,确保对该业务的风险管理及时有效,具备自身定价和风险计量能力,并获得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开展业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部门分工 第九条 本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总体风险水平和总量限额经董事会或其授权的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本行衍生产品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应定期提交董事会或其授权的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以确保其与本行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十条 高级管理层在董事会审批通过的总体风险水平和衍生品业务总量限额内,审核批准各类限额,并确定交易部门的总体交易策略。 第十一条 总行金融市场

6、部作为全行套期保值类交易的唯一操作部门,负责执行相关资产管理条线所下达的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委托。作为自营获利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唯一部门,负责根据年度衍生产品总体交易策略,制定具体的交易计划和方案,并在本行授权及限额管理框架内规范开展各类金融衍生业务,实施具体交易操作;作为全行代客衍生产品的设计、定价、交易平盘的唯一操作及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代客衍生产品方案设计、定价和对外平盘交易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发起套期保值类交易需求,并委托金融市场部完成交易。 第十三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相关交易对手和信用主体授信额度审批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

7、部负责根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要求,制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审核套期保值类交易的套期有效性报告,推动业务部门完善衍生产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风险审查;开展各类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具体实施风险计量、监测和限额管理;负责及时将风险计量和监测结果上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于复杂结构性产品及新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专门的风险建议。 第十五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衍生产品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总行清算部门负责衍生产品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十七条 总行审计稽核部负责对衍生产品交易、清算、风险控制、损益核算等方面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 第十八条

8、 各分支机构根据总行代客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控制度,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在取得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授权后,负责组织辖内代客衍生产品业务的市场营销和客户管理。 第十九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和金融市场部负责组织全行代客衍生交易业务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分支机构衍生品业务的资质考核,负责制定全行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市场营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行从事衍生产品业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充分了解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 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工作守则; (三) 掌握所交易产品的特性,并能准确理解有关产品的市场情况; (四) 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 (五) 分

9、支机构从事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其业务人员必须通过总行的衍生产品业务资质考核。 第三章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范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指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范文件是指,在与交易对手开展业务之前所签署的业务规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掉期交易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即ISDA)制定的ISDA主协议、相关补充协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NAFMII)制定的NAFMII主协议、相关补充协议及附件

10、,在主协议框架下的交易确认书以及由本行金融市场部审核制定的银行代客衍生业务总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本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范文件应按照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做好审核、磋商、签署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衍生交易主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必须由交易双方的有权人签字才生效。 第二十四条 衍生交易规范文件的修改与任何条款变更,遵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行风险管理部会同金融市场部每年根据交易对手的情况,对涉及到的衍生产品交易规范文件及相应合同的效力、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修改工作。 第四章 授权与限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行衍生产品交易授权与限额采取自上而下、分

11、层逐级设定的原则,内容包括业务品种、单笔交易金额、敞口和损失限额等。本行高级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或其授权的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本行金融衍生交易业务总体风险水平、总体限额等制定各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年度规模和具体限额,对总行金融市场部进行授权与限额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可根据本行相关授权管理规定,对交易主管和交易员进行转授权。各级交易主管和交易员依据转授权书规定的权限,进行具体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行制定并定期审查更新各类衍生产品交易的限额方案,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通过系统逐日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测,严格执行超限额处理程序,在因市场变化或决策失误导致止损限额被超出时,严格执行止损制度。

12、 第二十九条 本行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应当计提此类衍生产品交易敞口的市场风险资本,市场风险资本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行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核心资本的3%(或者监管机构所提出的更高标准的要求)。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对手授信与保证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行在与交易对手开展衍生产品交易前,应合理根据交易对手提供的正式书面文件,充分评估交易对手的适当性:包括评估交易对手是否充分了解合约的条款以

13、及履行合约的责任,识别拟进行的衍生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本身从事衍生交易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行衍生产品交易对手需纳入本行交易对手授信管理体系。本行与交易对手进行衍生产品交易,需严格按照本行授信管理要求,在交易对手授信额度内开展交易。若本行未授予交易对手衍生产品业务信用额度,则必须根据不同的业务品种,要求对方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衍生产品交易保证金收取最低比例参照各品种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十四条 保证金管理。 (一) 衍生产品保证金由其所开账户所归属的分支机构收取,进行监控和管理。 (二) 衍生产品保证金专户专用、单笔管理、禁止挪用。保证金管理机构应指定人员逐笔建立保证金明细台账,并

14、与后台保证金账户明细进行每月核对。未交割之前交易对手不得提取保证金。 (三) 总行金融市场部每日对未到期的衍生产品合约进行市值估算,计算浮动损益。当交易对手在本行的衍生产品合约的市值损失超过规定比例,由其归属的机构通知追加保证金,确保其在本行有充足的保证金。 (四) 若交易对手无法在规定时限内补齐保证金,或者在追加保证金未到位之前,市场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保证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强制平盘该笔交易,平盘产生的亏损从交易对手的保证金账户中扣除。 第三十五条 如果因市场波动造成信用额度不足,交易对手可以申请扩大信用额度或追加保证金。若交易对手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扩大信用额度或追加保证金,本行将对合约

15、进行强制平盘。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三十七条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或衍生产品交易标的物资信情况恶化而导致衍生产品交易目标无法实现的可能性,具体包括交易对手(含金融机构与企业类客户)的违约风险和交易标的物(如债券期权中的债券和违约互换中的关联信用体)的破产倒闭风险。交易对手与本行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必须通过授信审批条线获得本行授予的衍生产品授信额度或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客户授信额度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监控和管理。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对客户的保证金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八条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波动而

16、造成资产损失的风险。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将所有的衍生产品交易录入SunGard衍生交易管理系统,建立交易台账,每日对存量交易进行市价估值。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控各项市场风险限额指标。 第三十九条 法律风险是指,本行代客衍生产品业务中与交易对手或客户就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和分歧,并诉诸法律,从而使本行面临资金和声誉损失的风险。本行衍生产品业务必须按照相关法律、业务监管规定进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协议签署时的法律条款审核,对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条 操作风险是指,本行从事衍生产品业务的人员在操作中出现疏漏或错误,从而导致本行资金或声誉遭受损失的风险。总行和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严格

17、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以避免操作风险。总行金融市场部应根据本行有关的风险管理和审计要求,成立业务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开办情况进行自查。 第七章 信息传递与报告体系 第四十一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员必须于交易当天将成交信息录入SunGard衍生交易管理系统,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错漏;清算人员根据交易员提供的交易确认书,与交易对手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并核对录入信息,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每日对本行衍生业务的授权和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评估结果。定期、独立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报告。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和

18、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行应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与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会计、统计报表及其它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对外披露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状况、损失状况、利润变化及异常情况。 第四十四条 因市场剧变出现重大业务风险或重大业务损失时,本行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损失继续扩大,并将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本行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运行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每年负责牵头对本行衍生产品业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将上一年度评估报告一式两份于每年一月底之前报送监管部门。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

19、四十七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根据本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交易审批资料,做好交易系统、电话录音资料的数据备份和专项保存。电话录音应当保存半年以上,其它资料在交易合约到期后保存3年以上。 第四十八条 与交易对手签署的ISDA和NAFMII协议原件、后台清算人员确认后的合同原件,包括交易材料及会计凭证等由专人负责保管。后台人员在清算完毕后,将交易确认书、后台证实书等相关资料提交事后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与代客业务交易对手所签署的银行代客衍生业务总协议书及其它代客业务所要求的相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九章 薪酬奖励、处罚机制和培训计划 第五十条 本行根据业务绩效、风险评价、个人贡献对

20、交易员和分支机构业务人员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避免其过度追求利益而忽略交易风险。 第五十一条 对于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本行根据情节和危害轻重进行问责。对于严重违纪并造成机构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行衍生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严格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制带薪休假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行利用专项人力资源培训经费,派遣资金交易、风险管理、财务分析等方面的人员到相关机构进行培训和业务交流。同时,本行将定期或不定期邀请银行业务专家到本行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的业务指导,开展专题培训。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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