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程序和业务行为,根据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及银行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定义的套期保值,是指我行为规避信用风险、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 本规程所定义的衍生产品交易,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
2、(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是指由本行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且该类资产或负债为非交易类帐户的资产或负债,该类套期交易按照套期会计规定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第五条 本规程所定义的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种类型: (一)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本行的损益。 (二)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
3、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本行的损益。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 (三)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即本行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 第六条 本规程所称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 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第七条 套期工具,是指本行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
4、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八条 衍生工具通常作为套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期货、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基本条件是其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地计量。可以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一) 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二) 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 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第九条 在建立套期关系时,可以将套期工具的整体或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即不能以时段来分拆套期工具) 进行指定。但以下情况
5、除外: (一) 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仅就内在价值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 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仅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十条 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外汇风险套期,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本行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本行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十一条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本行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6、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 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三) 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第十二条 被套期风险通常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企业的一般经营风险(如固定资产毁损风险等)不能作为被套期风险。被
7、套期风险是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三条 对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相关的可以辨认的风险,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的,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本行目前规定衍生工具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四条 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可以将某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的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五条 可以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全部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
8、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总额。 第十六条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套期风险应当是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 第十七条 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 第三章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认定 第十八条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一) 在套期开始时,已经对套期关系(即套
9、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本行的损益。 (二) 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 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本行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本行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定义的套期有效性,是
10、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套期关系高度有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的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 该套期的实际抵销效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 第四章 套期保值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条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 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
11、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按此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套期项目利得或损失的具体处理要求 (一)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按下列方法处理: 1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2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二)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
12、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此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三)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四) 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
13、或负债),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二十二条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本行终止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 (一) 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本行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二) 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三) 本行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第二十三条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
14、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二) 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三) 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银行会计制度中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部分。 第二十四条 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的后续处理要求 (一)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本行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
15、或损失,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本行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本行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本行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1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本行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本行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
16、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 且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三)不属于以上(一)或(二)所指情况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五条 终止运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一) 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
17、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本行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二) 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 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四) 本行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
18、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按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一) 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 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部门分工 第二十七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市场状况和本行资产负债情况选择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单项资产或负债、或多项资产或负债的组合,确定所关注的被套期风险,提出套期保值需求。 第二十八条 总行金
19、融市场部负责根据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所提出的套期保值需求,制定套期保值策略,在总体套期保值策略下选择一项或多项衍生工具作为套期工具,建立套期关系,进行套期有效性分析,出具套期保值交易的书面文件,完成套期有效性测试的审批流程,负责套期交易操作,并定期监控套期保值交易有效性,并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调整对冲策略。 金融市场部应指定专门的交易团队开展套期保值类交易,该交易人员与本行非套期交易衍生业务人员不得互相兼任,不得向非套期交易衍生业务人员透漏本行套期交易的具体操作,在交易系统内划分不同的账户和交易权限进行管理,分别进行损益核算,确保本行套期保值业务与非套期保值业务的相互隔离。 第二十九条 总行风险管
20、理部负责审核套期保值方案及对套期有效性测试结果进行审核,并负责在套期保值期间对套期有效性进行持续监控。 第三十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本行相关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制定相应的套期会计的核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总行清算部门负责相关衍生产品交易的清算。 第六章 授权、授信及交易对手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金融市场部操作套期保值交易必须根据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获得授权。金融市场部可以根据总行的授权管理规定,对交易主管和交易员进行转授权。 第三十三条 本行衍生产品的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申请由交易员发起。交易员填写书面申请表向同业管理部提出授信申请。同业管理部负责收集有关材
21、料,向授信审批部提出额度申请。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审核批准衍生产品交易对手的授信交易额度。 第三十四条 金融市场部应在业务开展前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及其附件,并按照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的关于衍生交易协议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金融市场部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前,必须确保第一条 交易在授权范围内; 第二条 交易对手已经与本行签署了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三)交易对手已经获得了本行的衍生产品授信额度。 第七章 业务流程 第三十六条 新套期关系的建立流程为: (一)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提出套期保值的需求、指定被套期项目,并提交金融市场部。 (二) 金融市场部根据资产
22、负债管理部门的需求,指定套期工具和套期关系,确定套期方案并出具书面的套期有效性评估报告。 (三) 金融市场部制定的套期方案经过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认可后提交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核。 (四) 金融市场部根据审核通过的套期方案,完成作为套期工具的衍生交易交易操作,并向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反馈交易的结果。 (五) 金融市场部将交易录入交易管理系统,定期监控套期有效性,并定期向相关部门出具套期有效性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套期保值交易的进行过程中,如果风险管理部认定套期保值关系不再成立,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和金融市场部必须解除套期保值关系,其流程为: (一) 风险管理部根据套期有效性报告,向金融市场部和资产负债管理
23、部门出具认定套期无效的通知。 (二) 金融市场部从上一次套期有效性评价日起开始停用套期会计或者从能够证明套期有效的最后日期开始停止运用套期会计,并将操作结果通知资产负债管理部门。 (三) 在套期关系解除后,套期工具由金融市场部纳入交易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章 风险监控 第三十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在套期关系确定前,根据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属性,对业务部门所提供的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审核。 第三十九条 在套期保值期间内,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持续对套期保值有效性进行监测,如套期实际抵销效果不满足套期保值高度有效性的条件,即套期保值的实际抵销效果在 80%至 125%的范围以外的,则应及时通知业务部
24、门提前终止该套期关系。 第四十条 套期关系提前终止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纳入本行原有风险限额管理体系,被作为套期工具的衍生交易重新纳入非套期保值类交易进行管理,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其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测。 第九章 报 告 第四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日终,金融市场部必须向上级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提交当日套期衍生工具的交易发生额、余额以及现金流、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资产负债管理部门、金融市场部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违反本行有关授权、限额管理和监测指标管理的要求时,应及时向风险管理部、业务分管行长、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汇报情况并说明原因和应对措施。 本行应按照各种衍
25、生产品的监管规定,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与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会计、统计报表及其他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对外披露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状况、损失状况、利润变化及异常情况。 第十章 紧急情况操作规程 第四十三条 金融市场部应备有详尽的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该份应急计划由部门总经理及交易主管持有,在任何突发事件发生而导致业务无法正常进行时,立即实施应急计划。 第四十四条 应急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突发事件对业务开展的影响。突发事件包括交易系统瘫痪、交易数据丢失、交易硬件或设备损坏、交易场所无法使用等严重影响业务开展的事件; (二) 突发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内部资源的提供; (三) 突发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的系统支持; (四) 突发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的部门管理目标,包括交易头寸的平补、中后台操作的正常完成、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管理、及备用场所的设立等。 第四十五条 金融市场部应对重要交易数据进行双机或异地备份,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