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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管理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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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反洗钱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 号)、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11 年修订)(农发银发2011216 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通过全面收集、整理客户信息,综合分析客户特点及其业务、资金交易等因素,对其可能涉嫌的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风险划分等级,同时予以持续关注、适时调整,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行为。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目标是指导各级机构对客户涉嫌洗钱风险进行评

2、级,并依据评级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和质量。第四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象为在银行(以下简称xx)开立结算账户的所有客户。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各级机构。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工作职责。(一) 总行财务会计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标准;2负责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工作的培训、检查和监督;3负责提出相关业务系统建设需求。(二) 总行客户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工作职责。1督促本条线及时、准确完成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工作;2督促本条线持续跟踪和了解客户交易特征、交易对手、交易动向及经营变化等情况,及时准确收集客户及其交易信息;3督促本条线在

3、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三) 总行信息科技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反洗钱管理系统的升级和改造工作;2负责反洗钱管理系统的维护、数据调整和备份等工作。(四) 总行营运中心工作职责。1负责总行与反洗钱工作监管部门、总行与各分支行反洗钱管理系统的网络畅通;2负责反洗钱管理系统运行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第七条省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工作职责。结合本辖区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和督促辖内机构做好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及风险控制等工作。第八条营业机构工作职责。(一) 营业机构财务会计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收集客户开户及结算业务办理等相关信息;2负责将客户相关信息录入反洗钱管理系统;3负责

4、对客户的反洗钱风险等级评定提出初评意见。(二) 营业机构客户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收集客户相关信息并提交财务会计部门;2负责对客户的反洗钱风险等级评定提出复评意见;3负责在客户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三) 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根据财务会计部门初评意见和客户部门复评意见综合评定客户的反洗钱风险等级。第三章评定规则第九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根据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大小,按从高到低划分为 3 个等级:高度关注风险、一般关注风险和低风险。第十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采用直接评级规则和计分评级规则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定。直接评级规则指根据某些决定性因素直接将客户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

5、定为高度关注风险或低风险的评级规则。计分评级规则指根据风险评估要素对客户信息进行逐项计分,根据计分结果将客户评定为不同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第十一条所有客户首先采用直接评级规则进行评级;直接评级规则无法确定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或有特殊情况的,采用计分评级规则进行评定。第十二条对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客户可直接评定为高度关注风险等级:(一) 客户被列入或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被列入中国人民银行等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名单范围的;(二) 客户被列入或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被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反洗钱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范围的;(三) 客户被列入或其实际控制人、实际

6、受益人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要求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名单范围的;(四) 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的;(五) 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属于被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采取制裁措施的国家或地区的;(六) 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属于被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确认为属于反洗钱“不合作国家与地区”(NCCT)名单范围的,或者被其他国际组织确认为缺乏足够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国家或地区的;(七) 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属于被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确定为贩毒、恐怖或其他高发犯罪率国家或地区的;(八) 拒绝配合xx依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九)

7、 正在接受或者接受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反洗钱调查的;(十) 根据业务往来及对客户情况的了解,预计其洗钱风险可能性较大的;(十一) 对客户实施反洗钱监控难度较大或其他需要列入高度关注风险等级的。第十三条对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客户可直接评为低风险等级:(一) 行政机关、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均不含下属企事业单位)等客户;(二) 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三) 各级地方政府投融资客户;(四) 根据业务往来及对客户情况的了解,有确切证据表明不存在洗钱风险的。对于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客户,如果无法确信其洗钱风险很低或无法预估其风险,应采用计分评级规则进行风险评级。第十四条计分评级规则中每

8、项计分指标得分按照风险由高至低分三档,分别取100 分、60 分、10 分。第十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评级总分数等于评级指标得分乘以该项评级指标权重之和。总分在 60 分(不含,低分值标准)以下的客户,评定为低风险等级;总分在 60 分(含,低分值标准)至 85 分(不含,高分值标准)之间的客户,评定为一般关注风险等级;总分在 85 分(含,高分值标准)以上的客户,评定为高度关注风险等级。第十六条反洗钱客户风险评级包括九项指标。(一) 客户类型指标;(二) 客户规模指标;(三) 客户身份指标;(四) 客户存续时间指标;(五) 客户注册地、经营所在地指标;(六) 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指标;(七) 客户资

9、金交易量指标;(八) 大额交易数量指标;(九)可疑交易频率指标。具体指标内容、每项评级指标权重和赋值标准详见附件。第四章评定流程第十七条收集录入信息。营业机构客户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收集客户信息,由财务会计部门将客户信息录入反洗钱管理系统。第十八条初评风险等级。营业机构财务会计部门根据客户信息和系统评价结果,综合判断提出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的初评意见。第十九条复评风险等级。营业机构客户部门根据客户信息、系统评价结果和财务会计部门提出的初评意见,综合判断提出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的复评意见。第二十条确定风险等级。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初评和复评意见综合判断确定客户的反洗钱风险等级。营业机构确定客

10、户的反洗钱风险等级后应逐级上报总行。第二十一条初次评定。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并为客户开立账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评定其反洗钱风险等级。第二十二条后续评定。高度关注风险等级客户的重新评定周期为半年,一般关注风险等级客户重新评定周期为 1 年,低风险等级客户重新评定周期为 2 年。第二十三条特殊评定。当客户风险状况发生以下实质性变化之一时,应及时重新评定其风险等级。(一) 客户重要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如: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变更、实际控制人或受益人变动、注册资金发生较大变化(增加或减少幅度超过 50的)等;(二) 客户与xx业务往来(内容和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三) 客户接

11、受(过)司法机关反洗钱调查的;(四) 客户被权威媒体公开报道涉嫌洗钱活动的;(五) 客户出现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第二十四条终止评定。客户因销户等原因与xx解除业务往来或者因涉嫌洗钱交易等原因被我行暂停为其办理业务的,终止其反洗钱风险等级评定。第二十五条对高度关注风险等级的客户应根据风险控制需要采取以下之一或者全部强化控制措施,加强对客户及其资金交易的审查和核实。(一) 缩短对高度关注风险等级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的时间间隔,提高对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加强对身份证明的审查,扩大实地核查手段的应用范围;(二) 对高度关注风险等级客户的大额资金交易行为采取全面尽职调查措施,

12、调查了解其大额资金交易的交易背景、交易动机和目的,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三) 对高度关注风险等级客户的现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控,核实其现金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四) 其他有利于识别和控制客户洗钱风险的措施。第二十六条对低风险等级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之一或全部的简化控制措施。(一) 适当延长低风险等级客户的身份资料收集、更新周期和身份识别的时间间隔,但不得长于 2 年;(二) 适当缩小对低风险等级客户实地核查手段的应用范围;(三) 适当简化对低风险等级客户异常交易的筛选方法,对低风险等级客户出现异常交易时,如其交易对手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

13、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和解放军、武警等,可直接予以排除,不作为可疑交易上报。(四) 适当允许反洗钱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低风险等级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简化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五) 其他可以减少工作量或简化工作程序且不影响风险控制目标的工作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级行在开展新业务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并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各级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及其他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信息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并结合本地区反洗钱工作的特殊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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