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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财经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货币资金是指公司自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客户交易资金。
第三条 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原则,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 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等货币资金收付的工作。
(三)货币资金收入业务的开票与收款、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银行票据与使用印鉴必须分别由两人经手,不得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 货币资金支付及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
部门或个人因公需要支付货币资金时,必须提供具备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的支付申请单据,如借款单、预付款申请单、费用报销单等,同时附相关发票、协议及合同等原始单据,办理相应的签批程序。
(二)支付审批
1.公司对外支付款项,经分管副总、财务结算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或董事长签批后,方可对外支付;
2.公司对外投资应由经办部门提交对外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由总经理、董事长批复并签字,方可办理实施;
3.客户办理交易资金出金业务,应将《交易资金划转申请单》送或传真至财务结算部,经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或董事长签批后,交财务结算部审核,于当日闭市结算后划入交易商户名的银行账户。
(三)支付审核
分管副总审批支付申请业务的真实性,财务结算部负责对经批准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
1.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签批程序是否完整和正确;
2.所附单据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支付金额是否正确;
3.支付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凭证,办理货币资金对外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出纳人员对支付单据的合法、合规性负有再审核的义务。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公司现金开支范围如下:
(一)职工工资、津贴及个人劳务报酬。
(二)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他支出。(三)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价款。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时携带的差旅费。
(五)国家规定的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六条 员工借款备用金管理按照《借款及预付款制度》中相应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收取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第八条 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附相关单据或说明,交财务结算部入账,严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支出现金时,必须持签批手续完整的票据方可办理,严禁白条抵库,挪用现金。
第九条 存取现金必须由两人以上前往,严防抢劫,确保安全。
第十条 每日终了,出纳人员必须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不准泄漏保险柜密码,不得随意乱放保险柜钥匙。未经批准,不得将保险柜钥匙交于他人保管。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因岗位变动涉及保险柜钥匙的交接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登记备案,并及时更换保险柜密码。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办理开立、变更、注销银行账户手续,依法办理存、取款和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号,不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发票和购货合同上的印章名称办理转帐或电汇,经办人不得无故变更收款人名称。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名称与发票和购货合同上的印章单位不一致,需出具开票人和收款人加盖公章的付款委托书。
第十六条 按月核对银行账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调节相符。对于10天以上的未达账项及调节不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公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会计人员按月及时负责编制。
第十七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购买银行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要检查编号是否连续、有无缺页破损,如发现问题应当场更换。空白银行票据要加强妥善保管,支票领用作好备查登记。
第十八条 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结算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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