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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工作时间实施办法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及《集团暨股份员工工作时间实施办法》(股人字〔2009〕136号)、《工程员工工作时间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保证公司全体员工合法的休息休假权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机关、公司属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 公司属单位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此实施细则进行公示,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和签认手续。
第四条 员工工作时间按不同的工作岗位分别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员工,采用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工作时间为全年平均不超过2000小时。
工作时间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宽放时间(工作日为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技术宽放时间(因工艺技术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个人宽放时间(员工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作),计算为工作时间。
第五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范围
(一)公司副职以上(包括副职)的管干部及相应职务的人员;
(二)以上管理人员的专职文秘及司机;
(三)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含副职)及相应职务人员;
(四)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成员;
(五)从事市场开发工作的业务人员;
第六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范围
(一)公司属项目经理部的现场工作人员及配套施工人员;
(二)实行轮班(间歇)制的员工应视同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其工作时间;
(三)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范围
除上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岗位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八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部分不计算为延长工作时间。
第九条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各项目经理部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休假形式,如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假、轮休、补休等方式,确保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和员工的休息权利,切实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各项目经理部应积极统筹安排工作时间及周期,确保员工每月至少休息2天。
第十条 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单位平时不安排员工加点,提倡工作时间内勤奋完成本职工作,促使工作效率的提高。
安排员工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应事先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及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并应在适当时候及时安排员工补休。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确保员工休息权力的履行。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女员工,应依法落实国家关于女职工相关劳动保护规定,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加强考勤、请销假制度的管理。考勤记录要由员工签字确认,并应保留一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应建立考勤台帐,以便全面掌握员工全年的工作时间和及时安排员工休假。
第十三条 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标明执行何种类型的时间工作制,对已签订的不符合本办法的劳动合同,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 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
在因天气、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工需放假时,应先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或补休。
第十五条 凡以前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实施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在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后,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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