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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暂行管理办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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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高本公司抵御洗钱风险的能力,对本公司客户进行有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定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在反洗钱工作中,依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在考虑客户身份、地域、业务、行业、交易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客户可能卷入洗钱案件的风险程度划分为低、中、高以及禁入四个等级,以达到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以风险控制为本,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一)全面性原则。风险等级划分应综合考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类风险因素,对所有新开发以及存量客户账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二)分级管理原则。风险等级划分应根据客户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采取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 (三)动态管理原则。合规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依照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保密原则。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对客户身份资料、资金和交易信息、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客户同意或者因客户身份识别的需要,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章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指标体系 第四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因素、业务风险因素、行业因素等四类风险子项。 第五条 客户特性风险子项包含客户信息公开程度、业务建立渠道、证件类别、证件有效性、大额/可疑交易监测记录、股权或控制权结构、涉及风险提示或负面报道、客户年龄/存续时间、账户开立时间以及客户资料完备程度等风险指标。 第六条 地域风险子项包含客户所在国家/地区和异地开户等风险指标。 第七条 业务风险子项包括与现金关联程度、非面对面交易、跨境交易、代理交易以及频繁异常交易等风险指标。 第八条 行业(职业)风险子项包括客户行业或职业以及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程度等风险指标。 第三章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 第九条 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当形成与本办法相适应的反洗钱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机制,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计量和评定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在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工作中引入计算机系统作为辅助技术手段。 第十条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岗应当对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对于境内无代理人的自然人客户,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岗可直接将其确定为低洗钱风险等级,但合规部反洗钱岗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认为不适当的除外。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岗应于6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对存量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评定: (一)各分公司应使用《xx证券分公司(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附表1)或《xx证券分公司(自然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附表2)对所有存量客户逐一实施洗钱风险等级划分; (二)各证券营业部(含分公司经纪业务部,下同)原则上应使用《xx证券(自然人)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附表5)或《xx证券(机构)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附表6)对全部存量客户逐一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经合规部反洗钱岗确认,营业部反洗钱岗可将本办法下发前上报合规部的最近一期《客户风险情况汇总表》中的低风险等级境内自然人客户直接确定为低洗钱风险等级客户,但存在如下情形者除外: 1.客户同时与公司存在代理行、信托、信用交易(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等业务关系; 2.最近12个月内涉及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或最近24个月内接受相关政府机构、司法机关调查(合规部认定属普通民事纠纷的除外); 3.拒绝配合尽职调查; 4.最近6个月内客户普通账户托管总资产曾经达到或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5.最近6个月内客户累计交易量在本机构全部客户中排名前10%(非新设营业部除外); 6.合规部反洗钱岗认为有必要逐一评定的。 (三)对开立账户处于休眠状态或持有不合格账户的客户不进行统一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客户要求激活相关账户时,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岗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除合规部反洗钱岗明示豁免外,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岗应当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 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岗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下列情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不含正常升位)、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被本公司内控平台反洗钱监控模块提示大额或可疑交易,或有其他异常行为或交易;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 (四)分支机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在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疑点,或嗣后获取的客户信息与先前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的,如客户涉及权威媒体案件报道,可能导致洗钱风险状况发生实质变化等; (五)客户接受人民银行及各地分支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国家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各级司法机关等调查(合规部认定属普通民事纠纷的除外); (六)合规部反洗钱岗或分支机构反洗钱岗认为应重新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或需重新识别身份的自然人客户或机构客户,各分公司反洗钱岗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xx证券分公司(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附表1)或《xx证券分公司(自然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附表2)进行洗钱风险等级评定。 对新建立业务关系的自然人客户或机构客户,各营业部反洗钱岗应分别使用《xx证券(自然人)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附表3)或《xx证券(机构)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附表4)进行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对于需要重新识别身份的自然人客户或机构客户,各营业部反洗钱岗应分别使用《xx证券客户(自然人)身份重新识别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附表5)或《xx证券客户(机构)身份重新识别风险等级评定表》(附表6)进行洗钱风险等级的重新评定。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岗应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在评定表中依次对每一风险子项下设风险指标中预设的若干情形进行判断,作出单项选择,并将所选项目对应的分值填入“指标得分”栏中。“子项得分”栏中填写该子项包含全部指标的评分总和。 “子项得分”各栏目得分总和即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结果总分。不计附加指标,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最高得分为100分。 如客户实际情况与任一风险子项附加指标所述情形相符,但已经评价的子项各栏目实时汇总得分尚未达到或超过100分,分支机构反洗钱岗仍应继续按前述流程进行评定,并将认定客户涉及附加指标的具体事由填入评定表中的相应位置。 如客户实际情况与任一风险子项附加指标所述情形相符,且已经评价的子项各栏目实时汇总得分已经达到或超过100分,分支机构反洗钱岗可以停止评价,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标记为禁入,并将认定客户涉及附加指标的具体事由填入评定表中的相应位置,同时报告合规部。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岗在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价时,应遵循收集信息、筛选分析信息、初评和复评的工作流程。 信息来源渠道通常包括: (一)业务关系建立时,客户向分支机构披露的信息; (二)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的工作记录; (三)保存的交易记录; (四)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五)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六)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分支机构反洗钱岗应当依据所能掌握的全部事实材料勤勉尽责地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证据或取得证据成本过高的子项指标,分支机构反洗钱岗在进行评定时应遵循合理、适度原则作出判断,不夸大、不人为降低风险子项所对应的风险值。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发后,对所有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评定结果均应由各分支机构合规员/负责人进行复评确认。初评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由公司合规部反洗钱岗决定最终的评定结果。 第四章 管理实施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相应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间的职责分工。 公司合规部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合规部反洗钱岗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工作的开展。经纪业务事业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合规部开展工作。 公司审计稽核部不定期对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执行公司相关制度,落实各项措施。 各分支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情况应每月以电子表格形式报合规部反洗钱岗备案,包括各风险等级客户数量、占比,以及低洗钱风险等级以外客户的详细信息。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反洗钱岗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应当区分管理,并采取不同级别的风险监控措施,密切关注其资金和交易行为,对较高洗钱风险等级账户的监控应严于对较低洗钱风险等级账户的监控。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分支机构反洗钱岗开展工作应当遵循: (一)对高洗钱风险客户,应不定期开展交易情况监控,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洗钱风险等级的重新评定; (二)对中洗钱风险客户,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洗钱风险等级的重新评定; (三)对低洗钱风险客户,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洗钱风险等级重新评定。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反洗钱岗应当在得出或撤销高洗钱风险、禁入级客户等级评定结果的当日将经过本机构合规员/负责人签署的评定表报送合规部反洗钱岗,同时做好记录工作。 分支机构不得与禁入级客户建立或保持业务关系。 分支机构与高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建立或保持业务关系,均须获得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反洗钱岗应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按照相关要求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对高洗钱风险等级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六)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对低洗钱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 (四)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允许经办人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应依照公司标准对本机构的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并进行持续监控,当发现客户情况与所处风险等级不相适应时,应当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风险等级的监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建立专门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档案,相关资料保管期自归档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上述档案,切实防止泄密、散失、毁损等情况的发生。 分支机构反洗钱岗应将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以及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如有)及时归档;同时,将评定表复印件附于客户开户申请表复印件之后,或将评定表扫描件上传至CIF系统。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部其他业务部门应当关注本部门客户或交易对手方的洗钱风险状况,对不同风险状况的客户进行筛选并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具体标准可参照本办法对分公司的评定要求加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委托其他机构代销金融产品或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当要求受托机构开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协助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客户的基本信息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实施细则》(xx总字(2010)35号)、《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xx字(2007)44号)同时废止。 附表: 1.《xx证券分公司(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 2.《xx证券分公司(自然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 3.《xx证券(自然人)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 4.《xx证券(机构)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 5.《xx证券(自然人)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 6.《xx证券(机构)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洗钱风险等级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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