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公司
施工总承包对外分包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编号:JY--24
批准:
制订部门:
生产经营部
批准日期: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规范公司内部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使工程分包始终在受控状态下,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 适用于公司独立承担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EPC项目下承担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参照执行。
2.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施工总承包项目分包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3 允许对外分包的项目:内部施工能力无法满足项目要求的专业工程,业主指定的分包工程,联合投标的工程及较小的项目。
3 职 责
3.1各生产部门是分包方的直接管理单位,对分包方合同履约过程进行直接管理。
3.2 公司生产经营部、安全生产部、技术质量部、审计法律部、资产财务部等部门,对分包方及分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4 工作程序
4.1 公司所属各生产部门需分包工程时,应按照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程序进行报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分包。
4.2 工程分包前,生产部门应根据拟分包工程的范围及内容、技术难度等,选择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分包方。
4.3 各生产部门选择分包方时,必须对分包方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查验以下各项资料:⑴营业执照证书;⑵资质证书;⑶安全许可证书;⑷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4.4 工程分包合同一般应采用公司制订的标准合同文本,情况特殊也可根据分包工程实际情况,与工程分包方签订补充协议文本。
4.5工程分包合同中应根据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有关质量、工期、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的条款,作为合同附件。
4.6 项目部应对分包方的资质、管理人员和工人的素质及数量、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机械设备、管理体系情况进行验证,应与分包方评审时提供的情况和合同要求相一致。
4.7 分包方须根据所分包工程实际情况、合同附件要求,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4.8 当分包方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应重新对其评审,当严重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应终止合同。
4.9
与工程分包方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必须符合主合同的各项要求,不得超出其范
围。严禁工程分包方将工程再分包或转包。分包工程结算经公司审计后,方可生效。
4.10
分包工程款的支付,不得超过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分包方完成工程分包合同
规定的全部工作,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经项目部审核,公司审计部门审计后,
方可支付最终工程结算款。
5
附
则
5.1
本制度由生产经营部编制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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