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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房建公寓系统劳动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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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房建公寓系统劳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建公寓系统劳动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人身伤害、中毒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总公司关于房建公寓劳动安全的相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房建公寓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建公寓系统劳动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进“五同时”制度落实,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劳动安全工作。 第三条 集团公司房建公寓系统劳动安全管理范围包括劳动作业安全、机动车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劳动安全防护和劳动安全培训等方面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管内房建公寓系统设备大维修、站房巡护、营业线施工、公寓和托幼服务等领域的劳动安全管理。 第二章 劳动安全基础管理 第五条 明确劳动安全责任。各单位党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完善制度、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管理职责;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负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劳动安全内容的管理责任;生产业务科室、车间负责本部门的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各生产岗位的作业人员对本岗位劳动安全承担直接责任;计财、人劳、安教、材料等部门的工作中涉及劳动安全内容的,负相应的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其中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负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党、团组织在劳动安全管理中起教育发动群众作用;工会组织在劳动安全管理中起监督作用。 第六条 强调安全逐级负责。各单位要按照逐级负责制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负责、专业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的劳动安全责任体系。要按照“有岗必有责”的原则以文件形式公布本单位劳动安全责任制,明确段(厂、队、公司,下同)、车间、班组在劳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权利,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在劳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同时要加大对车间、班组的指导力度,督促其对岗位责任制予以细化落实。 第七条 推进监督检查落实。各单位要按集团公司关于安全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健全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明确干部下现场必须检查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做好劳动安全分析。各单位的安委会和月度安全分析例会必须把劳动安全分析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总结分析劳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查找薄弱环节,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督查前阶段问题整改的落实情况。对发生的事故和多发事故苗头要作专题深度分析,并举一反三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第九条 举办劳动安全教育。各单位要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及有关操作技术。新工(含临时工、劳务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的员工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段、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车间主任、高铁房建设备巡守人员、营业线施工人员要每年定期组织作业安全和劳动防护培训。 第十条 卡控劳动安全关键点。房建专业在天窗修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维修作业等方面;公寓托幼专业在叫班作业、炊厨作业及食品卫生、汽车接送乘务员安全等方面要建立劳动安全关键点;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完善、细化本单位劳动安全关键点及控制措施,对照“六有”标准(有关键点、有关键点控制措施,有责任人,有检查频次,有检查记录,有整改销号记录)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规范劳动安全台账。各单位要按照《xx(集团)公司关于公布车间班组台账设置目录的通知》(xx企发〔2013〕308号)要求,规范劳动安全台账。在推进“五同时”制度落实的安委会、劳动安全分析会、总结会和其他生产作业布置会上,应有劳动安全方面的要求和警示,做到工作有部署,记录有显示,台账有统计。 第三章 人身安全关键点控制 第十二条 天窗修作业 执行《xx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xx运发〔2012〕310号)、《xx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细则》(xx运发〔2013〕252号)和《xx集团房建类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xx房发〔2013〕147号)有关劳动作业安全方面的规定。 1.在营业线上施工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人员与防护人员须同出同归。按规定使用联控用语。 2.上线作业前,须办理《上线作业登记簿》登记申请,按规定做好上线前准备工作。作业完毕后,确保人、机、料全部撤离后方可通知驻站联络员进行销记。 3.作业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服(夜间必须穿着有反光标志工作服),佩戴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防护人员应站在有利了望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监护距离的安全位置,距离不得超出30m;遇弯道、不良天气等情况时,距离不得超出10m(保证能看到来车情况);要经常保持与信号楼的联系,严禁做与防护无关的事情。 5.严格执行天窗修制度,在未办理停电接地手续之前,均按有电办理。杜绝天窗点内项目点外干。 6.驻站联络员、安全防护员、施工负责人按规定及时联系,确保信息畅通。防护人员收到来车信息后,立即通知作业人员下道。横越线路时,应坚持“一停、二看、三确认、四通过”,注意左右机车车辆动态。 7.严格落实防暑降温工作的有关要求,作业现场必须备足饮用水和防暑药品,尽可能减少高温天气对人体带来的影响。 第十三条 高空作业 1.在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处及陡坡上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绳)、挂牢安全网,不准穿带钉或易溜滑鞋作业。 2.使用脚手架必须满足安全要求,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3.靠近架空电线搭拆脚手架时,应严格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留出安全距离,作业中应时刻注意,防止碰触架空电线。 4.使用移动作业架或人字梯作业时,应做好详细检查,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人员。 5.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无法避免上、下层同时进行作业时,上下层之间必须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6.安全带、安全绳每次使用前,使用人必须详细检查。段每半年对安全带、安全绳做一次鉴定。 7.患有精神并癫痫并高血压、心脏病及酒后、精神不振者,严禁从事高空作业。 8.高空行走、攀爬时严禁手持物件。 9.大修及专项修项目须编制专项安全控制措施,待审批后方准施工。 10.高空作业区的沿口、洞孔处,应设置护栏和标志,以防失足踏空。 11.在寒冷季节,攀登高处作业的工作时间不宜过长,以防止手脚冻僵,发生意外。 12.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及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第十四条 生产作业中汽车交通安全 1.汽车驾驶员必须是持有效证件的专职司机,非专职司机严禁开车,不得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 2.出车前驾驶员严格按规定检查车轮、车辆质量状况,重点检查制动等设备,达到安全可靠方可出车。 3.在恶劣天气或进入高速公路要提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滑、防雾、防火、防爆胎的准备工作。 4.完善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派车单”制度,禁止公车私用。 第十五条 炊厨作业 1.厨师上岗前对厨房的所有机械设备性能掌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厨师使用的各种刀具严格使用和定置管理,不得随意带出厨房。 3.厨房内的灶具燃气管道、阀门必须经常检查,防止泄漏,厨房燃气使用中点火规范、人离无火,气罐严禁泡热水、天然气严禁私改管道。 4.禁用湿抹布擦拭电源插头,严禁私自接电源和带故障使用设备,班后要做好电源和门窗关闭和检查工作。 5.掌握厨房和餐厅内灭火器材的安放位置以及使用方法。发生火灾时应迅速报警并设法灭火。 6.炉灶加热食物阶段,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看管,人走必须关火。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xx(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细则》和《xx(集团)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指定主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送培取证,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100%持证上岗。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督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 6.对于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外包(如电梯、起重升降机械等)的单位,应明确与承包方的责任划分,并做好特种设备人身安全的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电工作业 1.电工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作业时必须2人或2人以上进行作业,一人作业一人监护,禁止单人作业;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禁止带电工作。 3.维修线路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开关手把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防止他人中途送电。 4.检查完工后,送电前必须认真检查,看是否合乎要求并和有关人员联系好,方能送电。 5.禁止在雷雨、大雾、潮湿等天气进行电气化区段的房建设备作业。 6.站台照明设备的更换作业必须由电工操作,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绝缘鞋,使用绝缘良好的人字梯或脚手架;作业时要测试雨棚的感应电压,确认电压安全才能施工;同时地面必须有人防护配合,配合人员同样要求穿着绝缘鞋固定梯子或其他辅助作业。 第十八条 机械作业 1.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前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2.操作前要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操作运行。 3.机械设备在运转时,严禁用手调整和测量零件,或进行润滑、清扫 杂物等。设备运转期间,操作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 执行《xx集团房建专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xx房发〔2013〕280号)规定。 1.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2.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应履行申报手续。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区域受限空间的位置、数量及危害性质。 3.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培训和应急训练,熟悉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 劳动作业防护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保证安全投入,保证劳保用品和保健用品的费用投入,提供符合各类作业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1.施工作业、维修作业前必须布置人身安全注意事项。 2.严禁在无防护和防护无效的情况下上线作业,必须坚持一人作业、一人防护,多人作业、专人防护,一处一防护、多处多防护。 3.作业人员遇施工负责人未按规定安排防护、指派兼职防护员或不具备资格人员防护时,应拒绝出工。 4.防护员必须由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语音清晰、从事铁路工作满三年及以上的职工担任。驻站联络员、防护员要按规定着装,携带可靠的通讯工具、口笛和防护用品,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防护措施、防护标准用语等。 5.严格作业登记。在营业线上进行“天窗”修作业,必须由驻站联络员在车站信号楼办理了有关登记签认手续后,方可进行。 6.电气化区段作业人员及工具与接触网必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 第二十一条 根据《xx(集团)公司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要求,各单位要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规范防护用品计划、采购、保管、发放程序,落实特殊防护用品定期检查鉴定,保护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开展作业人员安全联防互控工作。各单位要制定作业人员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基本内容和处置程序,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各单位制定其他应急预案时,必须同时制定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结合上级专项整治要求和自身实际,开展消防和食品安全的排查整治活动,切实做好防火、防中毒“两防”工作。 1.室内使用的煤气炉和其他火炉须装配烟筒强制排烟。定期检查以免堵塞。 2.装设火炉地点,必须做到“有火有人、无人熄火”;生有火炉的房间,不准紧闭门窗生火睡觉,以防煤气中毒;夜间无人的房间,不准留火过夜。 3.严禁在工作地点烘烤私人衣物,工作人员烘烤劳动防护用品时,应与火炉保持一定距离,并须有人监护,防止着火。 4.公寓食堂严把食品卫生关,防止食物中毒。 5.托儿所严格执行接送卡制度,药物实施专人管理,及时做好幼儿监控、监护,防止发生幼儿人身伤亡、走失等意外事故。 第五章 劳动条件改善和职业病防治 第二十四条 根据《xx(集团)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各项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应负责“两品”管理、指导督促及时发放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用品,建立劳保台帐。对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处在“三期”的女工按规定做好保护,确保女职工身心健康。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厂内通道、工程便道和作业场所(包括出入口、弯道和窄道)有机动车辆行驶的地方,须按规定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或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作业环境中,对电气工作场所、电力机械、电力装置等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并配有照明设施;安全通道和紧急出口要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对温度、湿度、噪音等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应安置通风、调节湿度和降低噪音的设备,并需每周至少检测一次,防止场所内温度、湿度、噪音超过规定,对人身体有害。 第三十条 为了保护从事高温、高空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各单位应定期对“双高”人员安排健康体检。 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下达的计划,对管内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给予疗养安排。 第六章 劳动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xx办函〔2013〕208号)要求,着力整改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好新入路、转岗、复工等人员的三级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车间、班组抓好日常培训,切合实际地强化作业人员防伤害应变能力培训,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在主要工作场所和岗位设立安全标语牌、安全警示板、安全操作规程,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好安全防患教育,及时传达事故和隐患通报,对班组日常人身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重点人员,如实习生、新入路人员、精神状态不良者等要做好针对性教育,必要时可派专人负责其人身安全。 第七章 劳动安全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各阶段安全工作重点,对管内涉及作业人身安全的关键点和薄弱环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和控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车间班组要坚持“班前预想,班中检查,班后总结”制度,要求作业人员作业中要做到“自控,互控,他控”,确保作业人身安全。 第三十七条 劳动安全的检查考核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将劳动安全检查并入单位安全大检查、安全评估、日常巡检和专项整治工作的计划和落实中去。 第八章 劳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劳动安全人身伤亡事故指的是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受危险因素影响,导致人体组织受到伤害或者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功能,致使被害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一切事故。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 第三十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单位,要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注意保留现场和有关证据,立即按相关程序向上级汇报事故发生概况,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 第四十条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按照《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和《关于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由权限主管部门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当事单位应及时提供事故调查需使用的相关设备。 第四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列责任事故: (1)从业人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包括乘坐本单位交通车船肇事)导致伤亡的; (2)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被不法分子伤害的; (3)从业人员因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含通勤列车),包乘出租车船时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 (4)从业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发生伤亡的; (5)从业人员在出差过程中办理私人事务发生伤亡的; (6)按国家规定不属于责任事故的其他伤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细化本单位劳动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核备。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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