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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防范、控制、化解贷款风险,实现信 贷业务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 2009 年 6 月 1 日后新发生的不良贷款。包括:
1、逾期贷款和欠息;
2、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3、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银行卡透支等;
4、虽未到期,但因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发生重大事项而导致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的贷款本息等。
责任追究的对象
1、支行行长、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人员、审贷小组成员(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
2、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审核人员(指信贷管理部门经理);
3、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查、审核人员;
4、主管信贷副行长、行长;
5、总部审贷委成员;
6、在相关制度、规定中明确负有贷款‚三查‛责任及其他责任的管理人员。
支行行长为贷款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行长和信贷员为直接责任人。 问责处罚类型
1、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工资(包括风险金、绩效工资、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和一次性经济赔偿。
2、行政处罚:包括诫勉谈话、停职收贷、降职、解聘职务、下岗等。
3、与支行实现利润挂钩。第五条处罚标准
(一)对支行责任人员的处罚
1、对支行行长的经济处罚。自不良贷款形成的下月开始,逐月分别按公司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 1‰、个人类贷款不良贷款余额的 5% 扣发工资。不良贷款余额累计计算(下同)。
形成损失的,按不良贷款损失的 10%,由支行行长一次性经济赔偿。2、对支行行长的行政处罚
(1) 按不良贷款率给予行政处罚。
不良贷款率达到 1%(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 由行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不良贷款率达到 2%(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 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
不良贷款率达到 3%(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 解聘原职务。
(2) 按不良贷款余额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当不良贷款余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且经 6 个月不能降至
500 万元以下的,由行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经 12 个月清收不能下降至 500 万元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专职收贷,其绩效工资按 50%兑现;不良贷款下降至 500 万元以下时恢复职权;
经 18 个月清收不能降至 500 万元以下的,解聘职务,扣发绩效工资;
经 24 个月不能下降到 500 万元以下的,下岗收贷,按全市当年社会最低工资水平标准发放工资;
不良贷款余额每增加 500 万元,加重一档处罚;不良贷款每减少 50% 以上,减轻一档处罚。
(3) 按不良贷款损失额给予行政处罚。
累计损失金额在 50 万元(含)以内的,进行诫勉谈话; 累计损失金额在 50 万元—300 万元(含)的,降职; 累计损失金额在 300 万元—500 万元的,解聘职务;
累计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上的,解聘职务,下岗收贷。
3、对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的经济处罚,按支行行长所扣工资的 20% 执行,行政处罚按支行行长所受处罚降低一档执行。
4、对贷款调查人员、贷后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按支行行长所扣工资额的 10%执行处罚。
(二)对总部信贷管理部门责任人的处罚1、对信贷管理部门经理的经济处罚。
报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行长批准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扣发支行行长工资的 5%扣发工资;总部备案的信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支行负全责。
2、对信贷管理部门经理的行政处罚。
(1) 按归口管理的贷款不良率给予行政处罚。
全行不良贷款率达到 1%(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进行诫勉谈话 ;
全行不良贷款率达到 2%(含)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停止行使职权,协助支行收贷;
全行不良贷款率达到 3%以上,其后一年不能降至该比例以下的,解聘职务,协助支行收贷;
(2) 按不良贷款形成的损失额给予行政处罚(损失额按归口管理贷款余额折算产生)。
全行贷款损失累计在 1000 万元(含)以上,进行诫勉谈话;
全行贷款损失累计在 2000 万元(含)以上,停止行使职权,协助支行收贷;
全行贷款损失累计在 3000 万元(含)以上,解聘职务,协助支行收贷。
3、对信贷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副经理,经济处罚按部门正职所受处罚的 20%执行处罚,行政处罚按正职所受处罚降低一档执行。
4、对信贷管理部门的其他责任人(审查人),经济处罚按正职所受处罚的 10%执行。
(三)对审贷委员会成员的经济处罚。
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支行行长所扣
工资额的 5%给予处罚(表决为不同意的不扣)。
(四)与支行业绩考核挂钩。按当年累计形成不良贷款的 50%扣减当期利润。
第六条对总部主管信贷副行长、行长因信贷业务风险需作出经济、 行政处罚时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风险金制度
从行长到信贷员、从总部到支行,每年第一季度按不同级别的个人绩效工资平均数 30%交风险金(与存款绩效工资无关)。经济处罚时先从风险金中扣抵,不足部分再从工资中扣发,调离信贷管理岗位的, 在无扣款事项满一年后可退还风险金。
第八条责任人在岗期间,当月扣罚工资款高于当月工资的,扣款至 当月工资剩余 1000 元止(前述第五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一并执行。有多种经济处罚 的,合并处罚。在行政处罚中,择重执行。
第十条清收盘活后罚款返还规定
从经济处罚之日起,半年内收回、盘活转化的,按照收回、盘活贷款所占比例全数退还对支行行长扣罚的工资和经济赔偿。支行、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审贷委员会成员等相关责任人扣罚的工资亦按相应比例予以退还;处罚后一年内收回、盘活转化的,按 70%退还;二年内收回、盘活的按 50%退还;二年以上收回的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不良贷款、贷款损失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稽核检查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纪检监察室、合规部、监事会办公室等)予以认定。责任认定结果不影响前述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标准和处罚条款的落实。
第十二条加重处罚规定
经认定对因有以下情形产生的不良贷款加重一档行政处罚: 1、违法、违规、违章发放的贷款;
2、贷前调查重大失误、呈报资料严重失实、材料有重大遗漏等;
3、贷时审查严重疏漏,合法、合规、安全性审查出现重大差错等;
4、贷后检查不力、渎职(按岗位职责重大风险未预警、未提示等);
5、以贷谋私、严重违反信贷纪律等;
6、严重失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不良贷款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落实。
1、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监事长任委员会主任, 纪检书记任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稽核检查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经济处罚。稽核检查部门根据不良贷款台帐、借款合同、申请审批书、调查报告、审贷会表决表等材料确认责任人,按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标准,开出罚款通知单,报监事长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门执行;
3、行政处罚。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对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认定后由行纪检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经行党委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1、对信贷资产质量管理的好的支行、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支行行长及尽职尽责贡献突出的其他信贷管理人员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鼓励支行对当年产生的不良贷款当年清收、当年化解。
3、对需离任审计的支行行长及其他离任人员以离任审计为依据判断其任期内资产质量,若有不良贷款,继续问责。
第十五条各支行、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并报稽核检查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某银行负责解释。
第xx条本办法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某银行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通知》(银监发 〔2009〕 3 号)第九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已出台的信贷业务管理制度,为科学实施贷款责任追究,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问责机制,促进全行各信
贷岗位履职尽责,不断提高资产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三查‛是指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贷前调查、贷中审 查、贷后检查及从事的其他授信管理工作。授信工作是指我行从事业 务受理、客户调查、分析评价、信贷审查、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 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授信工作尽职是指授信工 作人员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规定和我行相关信 贷业务制度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第三条不良贷款或尚未到期但因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借款人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的贷款,其问责、免责或减责均由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决定。
第二章问责的原则规定
第四条凡授信业务形成的不良贷款、垫款,以及保证人保证责任失 效的均对有关责任人员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工作中有以下情节,不论授信业务是否 形成不良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对客户资料(包括保证人资料、抵〈质〉押物资料等)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核实主要是指现场调查核实;
(二)、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贷款‚三查‛有重大疏漏的;
(三)、授信过程中超越权限、违犯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施调查和未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且未向总部书面报告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监管部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
上述内容依据是《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五十一条。第六条贷款‚三查‛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一般原则。
(一)、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责任。
(1) 、调查核实工作草率、责任心差、不能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致
使调查失误、失实、评估失准,造成决策失误的;
(2)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营私舞弊,隐瞒和编造事实,造成决策失误的;
(3) 、经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和违反规章制度,调查评估人员仍同意发放,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二)、审查人员责任。在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及其他内容审查中,未按照《某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三十条规定操作,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三)、审贷委责任。审贷委集体承担对违反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的贷款同意发放的责任,承担对违反本行信贷业务经营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以及审贷委审批、决策程序的贷款同意发放的责任,承 担审贷不严造成决策失误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
(四)、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人员的责任。承担贷款手续不合规、贷后检查失误、清收不力(贷款逾期未采取清收措施)及超诉讼时效 等责任。
上述内容依据《贷款通则》第八章、我行《贷款管理操作实施细则》、
《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等法规、制度。第三章贷前调查失职问责
第七条贷前调查失职问责。
(一)、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对出现的下述(不限于)问题、操作行为负主要责任。
(1) 、未按‚贷款管理操作实施细则‛、‚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信贷制度操作、经办信贷业务;
(2) 、企业(指借款人、保证人下同)提供、支行呈报的各类证照
(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类资质证、排污许可证、土 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真实、违法、无效等;
(3) 、经支行审核后上报总部的企业财务报表严重失实,如:净资产各科目、占总资产 10%以上的单项资产各科目与实际不符,±差 20%以上;现金流量表与相关报表±差 20%以上,企业财务状况失实,支行未认真对企业财务报表帐帐、帐据、账实、帐表等进行现场核实,或按不实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将分析结果上报;
(4) 、企业提供、支行经核实认可的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市场等资料不实,如出现企业产销不实、经营管理混乱、技术落后 、实际产能低、市场疲软等情况,支行未如实反映;
(5) 、对客户借款用途真实性未进行调查核实和如实反映,如: 企业借款真实用途与借款合同、调查报告陈述内容、企业借款申请不 符等;
(6) 、支行对抵押物价值的调查和判断失误,抵押物严重不足值;
(7) 、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未深入调查,判断失误;
(8) 、违法、违规贷款。如:单一客户超资本净额、单一集团客户超资本净额,为关系人违规放贷、为关联企业担保的借款人放贷、 假
(借)名贷款等等;
(9) 、对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足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未作调查或不如实反映;
(10) 、其他贷前调查失职情形。
(二)、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主要表现形式: 贷前调查人员对上述(一)中借款人不真实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生产技术状况、担保情况、贷款用途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在未进行甄别的情况下进行虚假分析、写入贷前调查报告或授信评级报告、 到审贷会虚假陈述,或对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足以引起贷款风险的重大事项疏略造成重大疏漏等。
第四章审查人员失职问责
第八条总部信贷管理部室贷中审查人员未按《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贷款管理操作细则》第四xx条内容操作,造成审查失误、评价失准或发生重大疏漏等。
第五章审贷委失职问责
第九条未按‚贷款审查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行职责,同意办理 违反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本行内控制度的授信业务。
第六章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失职问责 第十条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失职问责。
(一)、贷款发放人员办理的贷款手续不合规,有前提条件的未落实条件情况下放贷。
(二)、贷后管理人员未按《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五十四条规定操作,贷后检查、监督不力、对贷款发现和应当发现的风险未及时发出预警,对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措施。
(三)、清收不力问责。对借款人、保证人不追索,未保全本行债权,对抵押物不处置或处置不力,对借款人资产不深入调查,不采取 保全措施任由其转移资产逃废银行债务。
第七章免责、减责原则规定
第十一条免责、减责原则规定。
(一)、因企业决策重大失误或由于受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影响, 市场需求急剧变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突然死亡、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形成不良贷款的,经确认,可酌情减轻有关信贷人员的相关责任。
(二)、总部协调发放的政府项目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可免除信贷管理人员相关责任。
(三)、为盘活不良贷款,经行务会、行长办公会议定要求发放, 可免除相关信贷管理人员的责任,但在信贷业务管理中有失职、不作为行为的责任不能免除。
(四)、审贷委免责规定。审贷委员除上述三种情况免除责任外, 按照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办理信贷业务的法律法规,依照本行信贷客户准入条件同意发放的贷款,此后发现是因贷前调查失真、评价失准、贷后管理不到位、风险处置不力及其他原因造成不良贷款或损失的,或因支行未及时处置抵(质)押物(或查封的资产)造成不良贷款或损失的,经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进行责任认定, 可免除审贷委员责任。对审贷委在审贷过程中,应当发现的问题,因未勤勉尽职、尽责而未发现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在业务经办中,按照相关制度严密操作,没有违法违规违章现象,做到了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并属于本‚规定‛上述(一) 至(四)款情形的,出现不良贷款后,可由支行、总部部室、审贷委, 或相关责任人举证,对符合前四条免责条件的,经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确认后,可视情节酌情减责、免责,责任人依其处理决
定。
第八章责任确认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不良贷款发生后,由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按以 下程序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
(一)、由授信管理部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做好不良贷款监控工作;
(二)、对新发生的不良贷款由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确认责任并下发告知通知书;
(三)、免责、减责认定。对不良贷款责任有异议的,由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支行、总部部室、审贷委或相关责任人举证,并提供相关文字资料经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核实,确属免责、减责的, 由该委员会作出决定;
(四)、对不良贷款应进行责任追究的,由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下达处罚通知书交人力资源部或有关部室落实。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某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四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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