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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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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风险监控管理办法 ****年十二月 风险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合伙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合伙企业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监控投资项目运作风险,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合伙企业制度的有关规定,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或募集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  风险监控原则  合伙企业的风险监控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监控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所有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监控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合伙企业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监控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详细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监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备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职工或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未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职工或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合伙企业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合伙企业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监控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合伙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权益冲突给合伙企业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  风险监控组织体系  第四条  风险监控组织体系 合伙企业应依据有关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监控工作纳入合伙企业的风险监控体系之中。合伙企业的风险监控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下设的风险监控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综合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各层级的风险监控职责  合伙人会议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监控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监控委员会的人员组建,听取风险监控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合伙企业资产总额5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合伙企业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规定的其它职权。  合伙人会议下设风险监控委员会,其职责包括:(1)组织拟订合伙企业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2)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合伙企业资产总额50%的,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3)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形等。风险监控委员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风险监控委员会下设业务风险监控部和内部风险监控部,风险监控部是合伙企业内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1)独立于业务部开展风险监控、合规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2)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建议或意见;(3)对投资协议进行审核;(4)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风险监控委员会报送有关专项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合伙企业资产总额的5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业务部职责:详细负责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监控。业务部负责人作为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监控执行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反馈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一般情形下,项目组配备一名具备项目合伙企业所属行业有关背景的人员。  第六条 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合伙企业设立独立于项目组的综合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行政部和财务部。  行政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文档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以及有关会议资料文件资料的管理等。  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和资金划拨,为股权投资项目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三章  风险监控流程  第七条  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监控和风险报告五个步骤组建,是拟定风险管理战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础。  第八条  风险识别指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进行辨别。  第九条  风险测量是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及发生概率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  第十条  风险分析主要对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归因分析,并评估其影响,提出避险建议和措施。  第十一条  风险监控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拟定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风险报告是指业务部、风险监控部依据有关职责范围和报告体系定时或不定时向主管领导提交的与风险评估分析有关的报告。  第四章  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业务面临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场风险、合规风险等多种风险。  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种风险进行必要的识别、评估及分析,履行有关的风险监控职责。  第十四条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项目合伙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且会影响项目合伙企业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实施,从而转化为投资失败风险。项目合伙企业所属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税收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投资前后技术、*场、产品、客户发生不利变化,并致使项目合伙企业偏离投资方案、估值整体下降,造成无法退出或亏损退出。  第十五条  合规性风险  项目合伙企业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项目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或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  第十六条  法律风险  与被投资方、合作方、项目管理人之间的协议协议存在缺失致使出现不利于我方的诉讼。  第十七条  操作风险  股权投资业务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即项目开发、初步审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项目退出等业务环节,在上述每个环节均存在操作风险。主要可以归纳为决策失误、投资失控、职工或员工内部欺诈、被投资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诈、尽职调查存在缺失、资金划拨差错、项目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项目跟踪缺失、项目合伙企业报告不畅等风险,其中,决策失误、投资失控是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  *场风险  由于股权投资业务从项目投资到投资退出往往要经历宏观经济、项目所属行业、产品*场、证券*场等的波动,致使项目合伙企业估值、项目退出的*场环境发生变化,从而造成退出方案无法实施或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其中,对以上*为退出方式的项目,证券*场整体下行的系统性风险是难以监控的。  第五章  风险监控  第一节  合规风险的监控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分析和检查,监控投资业务的合规性风险。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通过以下手段对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中监控:  (一)为保证股权投资业务合法、合规,拟定、审查有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制订、审阅股权投资业务的有关协议、协议,确保协议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三)监督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形,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伙企业内部监控制度有效地执行;  (四)确保股权投资业务投资决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通过以下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事后监控。  (一)拟定股权投资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  (二)对股权投资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向合伙企业通报;  (三)检查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形,确保资产管理业务遵守合伙企业内部制度。  第二节  *场风险的监控  第二十二条  *场风险的监控措施主要体现在投资立项环节上。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制订项目立项标准。立项标准应该参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合伙企业关于投资范围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业务部应当依据有关立项标准和投资范围,对备选企业进行筛选形成项目池。项目人员应当在广泛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有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对入选项目池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风险收益分析。符合立项条件的,依据有关合伙企业规定申请立项审批。  第三节  法律风险的监控  第二十五条  风险监控部应当对合伙企业签署的协议、协议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风险监控部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支持。必要时,可申请引入外部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节  操作风险的监控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拟定专门的项目管理和投资决策制度,明确项目投资的业务流程和详细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的权益,项目投资的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合伙企业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合伙企业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三)单笔投资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资产总额的50%,如突破50%,需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  (四)不得将合伙企业资产投资于合伙人或其监控的企业;  (五)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商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二十九条  尽职调查的风险监控  (1)合伙企业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项目组在尽职调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形成有关报告。  (2)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3)项目组应当对尽职调查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  (4)项目组认为必要时,可申请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加或独立进行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投资决策的风险监控  (1)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或退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审核建议或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依据有关需要委派专人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驻现场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提交独立的调查报告;  (3)合伙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单笔投资额超过合伙企业资产总额5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并依据有关合伙协议规定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的风险监控  合伙企业建立对已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机制。  (1)项目组负责项目投资后的跟踪管理,详细包括:定时实地回访项目合伙企业;定时收集项目合伙企业财务资料文件资料、行业发展情形、企业财务状况;定时对项目合伙企业进行重新估值;定时对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等。  (2)项目组负责每月度、每半年度履行项目合伙企业一般估值工作和全面估值工作,编制《月度项目情形报告》和《项目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每半年),并向主管领导提交估值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投资项目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置进行决策。项目组在跟踪过程中发现合伙企业在项目合伙企业中的权益发生变更、或者项目合伙企业的财务指标恶化、亏损等重大事项的,项目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规则另行拟定。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建立项目退出审批机制,对项目退出进行决策。 当项目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或出现重大紧急事项需要退出时,项目组依据有关详细情形,拟定退出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合伙企业资产总额的50%的股权投资项目,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  退出方案未通过审议的,项目组应当研究并重新设计退出方案,直至项目实现退出。  第五节  其它环节的风险监控  第三十四条  对财务与资金管理的风险监控  合伙企业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拟定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核算人员。  合伙企业依照关于规定及要求使用资金、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对人员管理的风险监控  合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  第三十六条  合伙企业建立专门的内部监控机制,对合伙企业风险进行隔离,防范权益冲突,规范关联交易。  第六章  风险监控报告  第三十七条  风险监控报告分为定时报告和临时性报告两类。  第三十八条  风险监控部定时对合伙企业业务运作、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与评估,在每年度**月底、**月底前向合伙企业领导上报年度或半年度风险监控报告,为合伙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发生或可能重大事项的,风险监控部接到报告后,依据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向合伙企业领导报送临时性报告。  第四十条  风险监控报告中应明确风险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或补救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风险监控部负责说明。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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