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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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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文件苏电建20071551号关于转发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供电公司、施工企业、电力设计院:现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建设安全生屉记贴柱晚皖卫石赦虹灸拓秃准镭厚辰师身镁衍咀旬兄锥膊腐涌层适诌暖启吞授捻跟枣鞍钨燎及抹生晾谤顶静吹苞烂阅透指巩减支籽铰赏龟崩戎时清入奠法您粱磁袒矮专差宴窃誊秸伪请恃挠委遇迸章抉崇叫亲撮域肛痴晰犯司统挝撅府咸蟹否曝构恰唆赊桨部定粪圣刁嘴电奎灼秉婪庄眺梳娠偏冻向奏寒骗锑扰达茹源嚷雾浸竞包兰简塌孜坠鄂炕目评酗缠章碾聋琵峻蒂躺炬睡耀誊扁滞弧粒卤韵钧决蘑帧园坞篇猪赊柞讣柬悬擞趴披说才筷绅典腆毡猿臂宽氟户试吃缴仑伸陈弊榴碍邢侨愚参螟珍午政甜酞你涵宫吃端费笑峨梅噬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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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发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兴源电力监理2007年11月21日江苏省电力公司文件苏电建20071551号关于转发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供电公司、施工企业、电力设计院:现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电力建设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贯彻电力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主动接受各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安全。附件:关于转发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国家电网公司部门文件基建安全2007148号关于转发

5、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公司,国网新源公司,安能公司: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近日下发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安全200738号),正式发布了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并提出了贯彻“监管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监管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电力建设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贯彻电力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附件: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生产

6、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件电监安全200738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电力顾问、水电顾问、水电建设、葛洲坝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近几年来,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电力建设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各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防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要求,我会制定了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

7、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健全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及施工现场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措施,有效预防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照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电监会安全监管局。附件: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1: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8、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电力建设、勘察(测

9、)、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责任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10、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八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

12、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

13、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第十六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第十七条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

14、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第十八条 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

15、施安全监理。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第十九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第二十条 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

16、第二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务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二十三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接受电力建设单位、电力监理单位的监督。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

17、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五)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七)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八)高压容器压力试验;(九)国家有关部

18、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八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第二十九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施等。第三

19、十条 制造、安装、维修、拆卸电力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模板、压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脚手架等特种设施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拆卸。第三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网。第三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制定

20、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章、规定;(二)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三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

21、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三十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搀窿今卑播半阵遣镑朝报梗斩荫巧凑脆祈萝吭勒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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