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事故统计基本知识二八年十一月事故统计知识讲座一、事故统计及其重要意义二、事故及其分类三、事故等级划分四、事故类别划分五、轻伤、重伤的划分六、事故原因分析七、事故统计报告范围八、事故的报告和统计一、事故统计及其重要意义1、什么是事故统计?就是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对大量的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分析,从而揭示事故产生的规律,掌握与直接生产过程有关的、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次数、人数、原因和规模等情况所作的专门统计。2、事故统计的重要意义事故统计是事故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的业务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事故统计资料,如实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伤亡事故情况,可以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决定工作计划、指导生产、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便于比较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考核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把事故当资源来管理,为安全教育、培训、教学、科研指明方向。一、事故统计及其重要意义3、事故统计的主要内容:统计一定时期内事故发生的情况,从量的方面反映事故状况;计算事故的各种统计指标,从质的方面提供便于比较的数量;对事故数字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减少或消除事故的措施;编制事故统计报告、报表和绘制图表。一、事故统计及其重要意义4、事故统计的三个原则准确性:如实地反映客观实际;及时性:在统计调查规定的时间内,尽快提供所需的统计资料;全面性:按调查计划的规定,对被调查项目进行全面的搜集,以全面反映调查对象的全貌。5、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提高统计人员业务水平,采用先进的计算方法和通讯工具,应用科学的统计方法。二、事故及其分类1、事故事故是指突然发生的,使系统或人的有目的的行动发生阻碍,致使暂时或永久性停止的、违背人的意志的事件。事故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的损失。事故分为自然事故和人为事故。事故的特点:因果性,即事故的发生是由造成事故的一些基本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随机性,即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只要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就一定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但什么时候发生什么性质的事故具有偶然性,且具有一定的统计规律。2、事故分类事故的分类方法很多,见下图:二、事故及其分类事故人为事故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生产事故非生产事故按发生的场所分按事故的后果分二、事故及其分类按事故发生的场所分矿山企业事故非矿山企业事故交通事故 空难事故 海损事故二、事故及其分类按事故的后果分设备事故伤亡事故险肇事故按伤害程度按严重程度按事故类别按事故等级轻伤重伤死亡二、事故及其分类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二、事故及其分类按事故类别分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其它伤害二、事故及其分类按事故等级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A级B级C级二、事故及其分类3、自然事故:指非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如地震、海啸、飓风、洪水、旱灾、冰冻、山崩、滑坡等引起的事故。自然事故是不可以预防的。4、责任事故:指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所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所造成的事故,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失误所造成的事故以及在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能预测、预想到,并能采取措施抵御的自然灾害,而由于人的过失未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都属责任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大部分属于责任事故。5、生产事故: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体、损坏财产物资、导致生产不能正常运行的意外事件。生产事故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对象。按照事故发生的后果可分为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险肇事故(也称未遂事故)、其它事故等。二、事故及其分类6、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按伤害程度划分伤亡事故为轻伤、重伤、死亡。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按事故类别分为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20大类。按事故等级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二、事故及其分类7、生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三、事故等级划分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事故等级划分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这里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四、事故类别划分划分原则:事故类别应该按照事故原因进行划分。当一起事故同时存在几个原因时,应以先发的、诱导性原因作为分类的依据。分类时强调突出事故的专业特性,这样有助工于类别划分的统一。以起因物作为事故类别划分的依据;当几个主要原因同时存在时,以先发的、诱导性原因作为分类的依据;突出事故类别的专业特征。四、事故类别划分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受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的事故。一般指:物体在重力作用下,倾斜、断裂、倒塌时的下落物、飞溅物造成的伤害;自由落体造成的伤害;失控物体惯性力造成的伤害;物体在弹性力作用下造成的伤害;非失控物体造成的伤害;喷射物造成打击的伤害。四、事故类别划分不属于物体打击应列入其它类别的有:因机械设备有缺陷或操作不当造成物体失控飞出伤人的事故,应列入机械伤害;起重机械有缺陷或超负荷运行等原因造成折臂、倒架、落物等而伤及人体的应属起重伤害;因粉尘、压力管道等爆炸伤人事故,应属于其它爆炸事故;车辆、起重机械或其它运动机械撞击物体或车轮碾压物体造成物体坍塌、滚动和飞溅而伤人的事故,应分别属于车辆伤害、起重伤害和机械伤害。四、事故类别划分2、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生产区域内引起的伤害事故。企业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有轨车类和施工设备。上述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行驶中上下车、扒车、搭乘非乘人车、放飞车等造成的人身伤害;车辆运输中的摘挂钩和机动车辆牵引、安装、就位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四、事故类别划分车辆运行中碰撞建筑物、构筑物、堆积物引起建筑物倒塌、物体飞溅下落和车辆挤压地面而产生物体飞溅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下述车辆引起的伤害不属于车辆伤害:人力车辆、畜力车辆。车辆停驶状态时发生的伤亡事故,如:上、下车及装卸作业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不属于车辆伤害事故。用卷扬机和钢丝绳提升或牵引的车辆应属于起重伤害。四、事故类别划分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碰撞、夹击、剪切、绞、辗、卷入、割、戳、刺入等伤害。机械设备一般包括金属切削车床、轧钢、铸造、冶金及化工机械设备、木工设备、建筑机械、及炊事机械。机械设备人体伤害主要可分为运动部件造成的伤害和静止部件造成的伤害。容易造成伤害的运动部件有:旋转的部件,如轴、凸块、孔、连接器、芯轴、卡盘、花盘、刀具、夹具、风扇、飞轮及工件等;四、事故类别划分旋转部件和成切线运动部件间咬合处、皮带、链轮、链条、齿轮、齿条等;旋转部件的咬合处,如齿轮、轧钢机、混合处等;旋转和固定部分之间的咬合处,如搅拌机与外壳;往复或滑动部分,如锻锤锤体、压力机床滑块、剪切刀刃、带锯锯齿等;旋转与滑动部分之间,如纺织机械、木工刨、压刨刀刃等;由于机械运转而飞出的刀具、夹具、部件、切屑、工件及未取下的工具,以及运转着的工件打击或绞轧等。四、事故类别划分可能造成伤害的静止部件有:静止的切削刀具与刃具,突出的机械部分,毛坯、设备边缘和粗糙表面以及引起滑跌坠落的工作台等。车辆、起重设备虽然也属机械设备,但因其具有特殊性,在事故统计时车辆伤害和起重伤害单独列出,不能列入机械伤害。机械伤害一般多为轻伤,也有重伤和死亡,但死亡较少。四、事故类别划分4、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伤害。主要有:挤压伤害。指行走或旋转起重机的吊具、吊重同周围物体(机械设备、设施、建筑物、堆放物)之间及起重机械自身结构之间发生的挤压伤害;坠落伤害。指起重设备的吊具、吊重、吊笼、轿箱从高处坠落和蹲罐,提升设备过卷扬坠落造成的伤害,以及在进行操纵、检查时从高处坠落造成的伤害;起重机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倾翻、折臂、倒塌造成的伤害;四、事故类别划分起重作业时脱钩伤人、吊重撞人、滑车碰人、钢丝绳刮人、抽人等造成的伤害;起重机在高压线下作业造成的触电事故等。各种型式的起重机、升降机、垂直运输机械、电梯、电动葫芦、手动葫芦、千斤顶等发生上述伤害均属于起重伤害。对虽然与起重设备有关而不具备起重专业特点的伤害均不属于起重伤害,如检修起重设备时使用手电钻触电,检修人员在桥架上脱手使零、部件或工具坠落伤人等。四、事故类别划分5、触电:指由于电流通过人体或带电体与人体之间发生放电而造成人身伤害。触电伤害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类。电击是电流流经人体,由于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生理效应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电伤是指由于电流的热效应造成人体局部创伤,有电灼伤、电烙伤和皮肤金属化等。触电伤害方式有单相触电、两相触电、跨步电压触电、接触触电及非接触触电以及雷电造成的人体伤害。四、事故类别划分6、淹溺:指大量的水,经口、鼻进入肺部,使呼吸道阻塞,引起人体急性缺氧窒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固定的建筑、装置、管道、电缆和固定平台。作业是指在水域及其岸线进行装卸、勘探、开采、测量、建筑、打捞、救助、潜水和其它水上水下作业。四、事故类别划分7、灼烫:指由于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光灼伤等物理灼伤和化学灼伤(包括放射性物质引起的物理和化学灼伤)。化学灼伤是指化学物质直接作用于体膜,由化学物质所致的急性损伤,具体包括:体表化学灼伤、呼吸道化学灼伤、消化道化学灼伤、眼化学灼伤等。化学灼伤的致害物有:强酸、强碱、某些元素单质(磷、锑等)及其盐类、有机物(如乙炔、乙醛、丙酮)等。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及火灾引起的烧伤。四、事故类别划分8、火灾:燃烧蔓延发展到在时间上、空间上失去控制时就构成了火灾。这里说的火灾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按可燃物类别可分为五类,即可燃气体火灾(液化气、天然气、煤气等)、可燃液体火灾(原油、煤油、酒精等)、固体可燃物火灾(燃料、家具、木材及可燃建筑物、构筑物等)、电气火灾(电气设备、线路超负荷、短路等原因及电火花引燃其绝缘材料)、金属火灾(钠、镁、铝、钛等金属粉未或金属丝遇高温、自燃、遇火源或高速通过氧气、氯气)。四、事故类别划分9、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高处坠落不包括以其它事故类别作为诱发条件的坠落事故,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引起的坠落,应划为触电事故。四、事故类别划分10、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的作用下,超过自身极限强度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这里说的坍塌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在使用中的坍塌和挖掘沟、坑、洞时的土石塌方,模板、脚手架坍塌,拆除工程施工中的坍塌等。不适用于因爆破引起的坍塌,也不适用由于起重机械、车辆作用而造成的倒塌。四、事故类别划分11、放炮:具体指在露天爆破、水下爆破,如采石、采矿、开山、修路、土石方工程、拆除建筑物等爆破工程以及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作业中的施工准备、炮位验收、起爆体加工、装药堵塞、联线起爆、检查爆破效果、盲炮处理等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在爆破后产生大量毒气(一氧化碳及氮氧化合物)造成的急性中毒事故。四、事故类别划分12、火药爆炸:指能发生简单分解和复杂分解爆炸的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如雷管、火帽、烟花爆竹等在生产、加工、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由于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炸药的热分解作用和贮存时间过长、存药不当以及销毁炸药引起的化学爆炸事故。爆炸是物质自一种状态迅速转变为另一种状态的物理或化学的能量释放过程。爆炸分为物理爆炸、核爆炸和化学爆炸三类。火药爆炸属于化学爆炸的一种。四、事故类别划分13、锅炉和压力容器爆炸:指锅炉和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爆炸。锅炉爆炸是指锅炉受压部件,如锅筒或集汽箱等在承压状态下瞬时破裂,使锅炉内储存的大量热能全部释放导致的爆炸。锅炉爆炸属于物理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化学性爆炸及容器破裂后的二次空间爆炸。物理性爆炸。容器在允许的压力下发生爆炸,多是由于容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长时间未检验,壁厚变薄或有裂纹,承受不住允许压力发生爆炸。四、事故类别划分化学性爆炸,指由于误操作使容器内产生化学反应,或是容器内混入其它可能引起异常化学反应的物质、气体,而造成容器内不正常的化学反应,使容器内介质体积剧增,压力升高,导致的容器爆炸。容器爆炸后的二次空间爆炸,指盛装易燃介质的容器爆炸后,易燃介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由于气体高速流出,产生静电火花,或容器碎片撞击产生的火花,在容器爆炸后发生二次空间爆炸。压力容器包括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反应塔、分离容器、合成塔、化工炉、罐及气瓶、槽车、球罐等。四、事故类别划分14、其它爆炸:凡不属于火药爆炸、放炮造成的爆炸、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均属于其它爆炸。包括:传热引起的水蒸气爆炸;低温液化气的蒸汽爆炸;爆炸混合物爆炸:混合气体爆炸、气体的分解爆炸、粉尘爆炸、喷雾爆炸;炉膛、钢水包、充气轮胎爆炸等。四、事故类别划分15、中毒和窒息: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职业性毒物经呼吸道、皮肤、口腔进入人体而导致的急性中毒,或吸入有毒气体造成的窒息中毒,或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因氧气缺乏造成的缺氧窒息等。中毒: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业毒物经呼吸道、皮肤、口腔进入人体而导致某些生理功能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坏(包括误食有毒食物)。也称职业中毒。缺氧窒息:当作业环境中氧浓度在10%-6%以下时,会危及人的生命,在吸入含氧量低于6%的空气时,仅一口气就可以导致呼吸停止。四、事故类别划分窒息性中毒:由于毒物对人体呼吸系统器官组织作用造成窒息伤亡事故。如硫化氢、一氧化碳、氰化物等中毒。16、其它伤害:除以上类别伤害以外的所有伤害。常见的有扭伤、跌伤、挫伤、擦伤、物体刺伤、割伤、冻伤、动物咬伤、非机动车辆碰撞、轧伤、中署等。五、轻伤和重伤的划分(一)轻伤:(一)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二)重伤:(二)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五、轻伤和重伤的划分(三)重伤划分范围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1、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3、严重灼烫伤:头、面、颈要害部严重灼伤、烫伤深度度,面积占人体总面积3%以上(含3%)的;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五、轻伤和重伤的划分4、严重骨折头颅骨骨折(指脑颅骨、面颅骨中任一骨的骨折);胸骨骨折(指胸骨柄、胸骨体、和剑突任一骨的骨折);脊椎骨骨折(指颈椎、胸椎、腰椎任一骨的骨折);股骨骨折(指股骨干、股骨颈任一骨的骨折);骨盆骨折(指髂骨、坐骨和耻骨任一骨的骨折)及耻骨联合分离和骶、尾骨骨折致功能障碍的;其余部位骨头(其中手指骨、脚趾骨除外)同时造成两根(块)骨折的;以上骨折包括骨裂。5、眼部受伤较剧,有一眼失明可能的;五、轻伤和重伤的划分6、四肢伤害拇指断及一节或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断及两节或任何两指各断及一节的。以及发生伤指事故十天内因治疗需要截指,构成以上情况的;拇趾断及两节,或其它脚趾断及九节,或拇趾断及一节、其它脚趾断及五节的。以及发生伤指事故十天内因治疗需要截趾,构成以上情况的;一肢及其以上的肌腱受损,有不能自由伸曲或自由行走残废可能的;腕骨以上(包括腕骨)任一部位断肢的,以及发生伤肢事故十天内因治疗需要截肢的;踝关节以上(包括踝关节)任一部位断肢的,以及发生伤肢事故十天内因治疗需要截肢的。五、轻伤和重伤的划分7、脏器伤害:某一脏器切除或部分切除,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胸膜、腹膜等。8、严重脑震荡。9、急性中毒:经省级以上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为中度及其以上中毒的。10、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查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项,由企业行政会同同级工会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企业安全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五、轻伤和重伤的划分(四)关于骨折骨折:由于受伤或其它原因造成骨的连续性破坏,引起断裂叫骨折。骨折一般分为裂纹骨折(骨裂)、骨折、粉碎性骨折。裂纹骨折是指骨出现裂缝,但裂缝未贯穿骨的最小轮廓。裂纹已贯穿骨的最小轮廓,连续性完全中断的叫骨折。粉碎性骨折是指骨的连续性完全中断,而且断裂处粉碎成许多小块的骨折。上述三种骨折,如果没有突破皮肉包容的骨折叫单纯性骨折,突破皮肉包容的骨折叫开放性骨折。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的骨折,不管其属于哪一类的骨折。五、轻伤和重伤的划分(五)损失工作日1、概念:损失工作日是丧失劳动能力的量度,表现为:医疗期间劳动时间的损失;休养期间劳动时间的损失;治愈后身体残废,劳动能力降低,甚至丧失了从事任何工作能力的劳动能力损失。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实际上反映了身体受伤害损失身体功能的程度。损失工作日的多少体现了人体受到伤害的程度。2、损失工作日的计算方法按照损失工作日标准确定损失工作日数值。如骨折、截肢等;对一时不能确定功能损伤的伤害,依诊断按导致功能损伤最大可能性,对照标准计算;五、轻伤和重伤的划分标准中没有的伤害和有争议的伤害,由安全部门依诊断参照相近伤害,提出结论;对于多处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应以较严重的为主进行定性。按照伤害重轻顺序,最重者取100%,次之取70%,再次取10%,然后相加,但总值不能大于6000损失工作日;对于标准未作规定的暂性失能伤害,可按实际歇工天数计算,但歇工天数不能作为判定重伤还是轻伤的依据。具体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标准讲析附录B。死亡或永久性失能伤害定6000日,重伤定为105日以上。五、轻伤和重伤的划分(六)重伤伤害程度的划分1、较重伤害: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大于105日,小于2400日,人体器官有部分伤残,有中度或局部功能障碍,或有危及生命症状及需要大手术的伤害。2、严重伤害: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大于2400日,小于6000日,人体器官严重伤残或畸形,有重度以上功能障碍,大部分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需要护理的伤害,如一只胳膊或一条腿截肢等。3、极重伤害:指损失工作日达6000日,劳动能力完全丧失,需要特殊医疗及完全或大部分需要护理维持生命的伤害,如高位截瘫、双手腕部或双腿膝关节以上截肢等。六、事故原因分析对于事故的分析,主要是分析出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和间接原因。一起事故仅仅是当人员或物体接受到一定量的能量或危害物质而不能够安全地承受时发生的,这些能量和危害物质就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通常是一种或多种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或者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就是间接原因或叫事故征候。间接原因可追踪于管理措施及决策的缺陷,或者是人的或环境的因素。这就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六、事故原因分析(一)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骤1、整理和调阅调查材料。2、分析伤害方式,按以下7项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两个方面:能量源和危险物质。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两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六、事故原因分析(二)伤害分析伤亡事故统计对象是人身伤害事故,无人身伤害的事故不在统计之列。、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即哪里受到了伤害。有颅脑(脑、颅骨、头皮)、面颌部、眼部、鼻、耳、口、颈部、胸部、腹部、腰部、脊柱、上肢(肩胛部、上臂、肘部、前臂)、腕及手(腕、掌、指)、下肢(髋部、股骨、膝部、小腿)、踝及脚(踝部、跟部、距骨、舟骨、趾骨)等。、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即受到了何种伤害。有电伤、挫伤、轧伤、压伤、倒塌压埋伤、辐射损伤、割伤、擦伤、刺伤、骨折、化学性灼伤、撕脱伤、扭伤、切断伤、冻伤、烧伤、烫伤、中暑、冲击、生物致伤、多伤害、中毒等。六、事故原因分析、起因物(事故祸源):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有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起重机械、泵、发动机、企业车辆、船舶、动力传送机构、放射性物质及设备、非动力手工具、电动手工具、其它机械、建筑物及构筑物、化学品、煤、石油制品、水、可燃性气体、金属矿物、非金属矿物、粉尘、梯、木材、工作面(人站立面)、环境、动物、其它。、致害物:直接引起伤害的物体或物质。有有煤和石油产品、木材、水、放射性物质、电气设备、梯、空气、工作面(人站立面)、矿石、粘土或砂或石、锅炉与压力容器、大气压力(高压、低压)、化学品、机械、金属件、起重机械、噪声、蒸气、手工具(非动力)、电动手工具、动物、企业车辆、船舶等。等。六、事故原因分析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接触的方式,即受伤者与致害物如何发生接触导致事故发生的。有碰撞(人撞固定物体、运动物体撞人、互撞)、撞击(落下物、飞来物)、坠落(由高处坠落平地、由平地坠入井、坑洞)、跌倒、坍塌、淹溺、灼烫、火灾、辐射、爆炸、中毒(吸入有毒气体、皮肤吸收有毒物质、经口)、触电、接触(高低温环境、高低温物体)、掩埋、倾覆等。六、事故原因分析、物的不安全状态:指直接形成或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物质条件包括物、作业环境潜在的危险。有: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如无防护、防护不当;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如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强度不够,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维修、调整不良;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如照明光线不良、通风不良、作业场所狭窄、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地面滑、贮存方法不安全、环境温度和湿度不当等。六、事故原因分析、人的不安全行为:指造成人员伤亡的人为错误。反映的主要是事故发生的人的原因。分为13种: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六、事故原因分析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有分散注意力行为;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不安全装束;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六、事故原因分析(三)事故直接原因1、物的不安全状态;2、人的不安全行为。(四)事故的间接原因: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2、教育培训不够;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7、其它。七、事故统计范围按照国家事故统计有关规定要求,凡是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都应统计报告。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都在统计报告范围。伤亡事故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七、事故统计范围1、企业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具体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含劳动就业服务公司)、乡村集体企业、其它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含“三资”企业、不同经济类型的紧密联营企业、独立核算的股份制企业等)以及私营企业。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多种经营企业、矿区服务单位、公司机关、直属部门、直属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都在报告统计范围内。为各单位生产服务、技术服务的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也在报告统计范围内。七、事故统计范围2、人员的范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对象为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全民固定工、全民合同工、市场化用工、集体企业用工及以各种形式劳动合同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等,发生伤亡均应统计,填写在“本企业职工栏”内。事故伤及的本企业以外人员、行人、居民等,统计在“非本企业职工”栏内。就是说,公司各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发生事故,都在统计报告范围内。“非本企业人员”:指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民工、参加本企业生产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七、事故统计范围民工:根据国务院号文件规定,经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批准有计划从农村就近动用参加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不得调往新施工地区的人员,叫民工。企业从农村录用的农民轮换工、临时农民工均不属于民工。3、事故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均应按规定报告、记录和统计上报。公司所属单位应要求承包商向其报告发生的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并按规定报告和统计。对未遂事故也应进行上报、统计、分析。七、事故统计范围职工在生产区域(含野外临时住房)、工作场所(含机关辅助单位)由于为了生产和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例如生产车间工人在电焊机上触电死亡、食堂炊事员被和面机绞死等。职工虽然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备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例如工人在厂内行走被厂内车辆轧死等。职工在生产区域以外执行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的工伤事故。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因有毒物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关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七、事故统计范围事故范围的几个解释:企业内食堂、幼儿园、医务室、俱乐部等部门职工或企业职工在企业的浴室、休息室、更衣室以及企业的倒班宿舍、临时休息室等场所发生伤亡事故:凡由于企业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都应作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统计。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或乘坐本企业通勤机车、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不论交通部门是否报告统计,均由本企业按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职工乘坐本企业车辆参加企业安排的集体活动,如旅游、文娱体育活动等,因车辆失火、爆炸造成职工伤亡的,均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统计。七、事故统计范围职工在企业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如:游泳,射猎、钓鱼、抓鸟等。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不按职工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统计。由于职工违犯劳动纪律而发生伤亡事故,其中属于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或者虽不在劳动过程中,但与企业设备有关的,都应报告统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部门的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企业报告统计。七、事故统计范围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部门的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为了掌握各单位因工受伤人员情况,及时调查核实取准现场资料,为员工办理工伤手续打好基础,请各单位将员工上下班途中受伤、出差期间受伤、工作时间发病24小时内死亡等情况,在发生事故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报安全环保处办公室,当天上报事故快报表。根据事故快报表情况,安全环保处进行调查,或委托各二级单位调查,形成调查材料,并及时向盘锦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报送有关办理工伤材料。八、事故的报告和统计(一)事故报告的主体和时限按照集团公司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八、事故的报告和统计1、一般事故C级(轻伤)、B级(重伤),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2、一般事故A级(死亡1-2人),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3、较大事故(死亡3-9人),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八、事故的报告和统计4、重大(死亡10人)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5、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以上规定报告。6、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7、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八、事故的报告和统计(二)事故报告的内容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八、事故的报告和统计事故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三)事故统计过去,伤亡事故实行月、年报统计制度。每月截止日期为本月的25日24时,统计报表每月26日-30日上报。年度报表截止到12月31日24时,1月5日前上报。现在实行信息系统录报,发生伤亡事故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录报到系统。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事故情况以报表形式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形成公司年度事故统计报表,经公司领导签字审核后,在公司档案馆存档。各二级单位年度事故报表在本单位档案窒存档。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