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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依据有关《证券公
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及《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取得充足资金,
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三条 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是谨慎防范流动性风险,建立健全流动性风
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监控,确保公司流动性需
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四条 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和预见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全面覆盖各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纳入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包含所有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审慎性原则。公司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判断,保
障公司流动性的安全。
(三)预见性原则。公司加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规模及期限结构变化方面的
预测分析,合理预见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沟通协调表内外所有业务发展。
第五条 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包括: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二)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
(三)融资管理。
(四)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与限额管理。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其他手段。
(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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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六条 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为董事会、监
事会;第二层级为经营管理层及其下级资产负债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席风
险官;第三层级为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包括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运营
管理总部、稽核部;第四层级为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审核批准公司流动性风
险偏好、重大投融资决策、信息披露等风险管理重大事项,延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
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重大变化,对流动性管理情形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
经营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形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确保公司具备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确保流动性风
险偏好和政策在公司内部的有效沟通、传达和实施;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或采
取相应手段,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监控;充份了解风险水平及其
管理状况等。
第十条 公司资产负债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议公司总体资源配置计划,
确定公司所有负债工具的最高规模和整体财务杠杆率上限,定时审议公司资产配置
的战略方针和操作策略,审议现金管理池的最低现金资产规模,审议公司内部利率
政策、流动性应急计划等其他与流动性管理有关的议案。
第十一条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压力测试工作组负责审议年度综合压力测
试报告。
第十二条 首席风险官应充份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及时向董
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报告;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
并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授权计划财务部负责整体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计划财务部统
筹公司资金来源与融资管理,沟通协调安排公司资金需求,开展现金流管理,做好日间
资金调度;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牵头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拟定、演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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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识别周转困难、偿付困难等资金风险;依照监管机构的要求,编制并报告“流
动性覆盖率”与“净稳定资金比率”两项监管指标日报和月报;承担对子公司流动
性风险信息的汇总、对外报告职能,并对其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分析和监督;
结合公司流动性状况,对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提供建议或意见;定时向首席风险官报告流
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重大变化。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监控与至少每年一次的限额评估;
定时与不定时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视压力测试结果向经营管理层提交压力测
试报告;定时向首席风险官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重大变化。
第十五条 运营管理总部负责公司自营和客户证券交易法人资金交收组织、管
理和风险监控,以及客户资金安全存管等工作。如出现交收资金流动性风险,应第
一时间通报计划财务部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将依据有关详细情形安排流动性应急
支持。
第十六条 稽核部依据有关公司授权,定时、不定时开展事后审计,对流行性风险
管理政策和程序执行情形、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份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对本部门或业务条线造成的流动性风险
承担第一责任,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针对本部门业务实施现金流管理与日间流动性管理,尤其是金融*场总
部等存在对外融资部门;
(二)严格执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管理办法》,用款计划及时
通知计划财务部;
(三)审慎评估流动性风险,遇风险事件及时向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报告;
(四)引入新业务、新产品、新技术手段和建立新机构之前,应充份评估其可
能对流动性风险造成或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有效风控措施。
(五)子公司独立承担日常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严格遵循《**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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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应能够续覆盖未来 30 天的现金净流出
量,确保在压力情景下能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
公司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货币资金、超额结算备付金、货币基金以及可计入流
动性覆盖率监管报表且未冻结或质押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第十九条 公司对优质流动性资产按以下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一)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超额结算备付金等现金类资产;
(二)公司持有的各类货币基金;
(三)各业务部门持有的可计入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报表且未冻结或质押的股票、
债券和基金。
其中,第一类优质流动性资产由计划财务部直接管理。第二类和第三类优质流
动性资产由计划财务部监控,各业务部门协助配合计划财务部进行管理。
第四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部应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监测和分析融资来源的多元化
和稳定程度,建立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同业拆借、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证
券化、收益凭证、收益权转让等灵活的场内及场外融资渠道。
第二十一条 证券回购业务由金融*场总部依照《金融*场总部债券回购业务
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有关*场状况和公司经营计划,计划财务部应结合公司流动性情
况,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及由资产负债委员会授予融资额度的部门应加强融资
渠道管理,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更情形,积极维护与主要融
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时评估*场融资和资产变
现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用业务的融资抵(质)押品依照《**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内部管理制度》和《**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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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回购业务的融资抵(质)押品依照《金融*场总部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和限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财
务杠杆、基础资产使用率、融资渠道使用率、最低现金资产规模、集中度等。
第二十六条 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的计量、监测和报告依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和分级预警。计划财务部和风
险管理部依据有关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场发展变化、
监管要求等情形,共同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提交资产负债委员会审批。风险管理
部对流动性风险限额执行情形进行监控,并负责至少每年一次流动性限额评估,评
估后由计财财务部与风险管理部共同商议是否调整流动性风险限额,需调整的报资
产负债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其他手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负有流动性风险的一线管理职责,应主
动关注各类影响流动性风险的因素,准确识别新业务、新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并向
计划财务部报告风险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密切关注并识别信用风险、*场风险、
声誉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及时向计划财务部提供风险信息。计
划财务部应充份评估,防范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与传递。
第三十条 计划财务部和风险管理部采用满足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的动态监控
系统或相应手段,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
第三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计量、监测和监控正常
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不定时对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
时间段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等进行监测和分析。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应涵盖资产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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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并充份考虑支付结算等对
现金流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通过匡算日间流动性头寸加强日间流动性管理,并根
据资金缺口测算结果做好有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
求。
第三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分析公
司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除年度综合压力测试报告需提交经营管理层
外,其他压力测试结果由风险管理部依据有关测试目的、重要程度等情形合理确定报告
层级。公司在压力情景下满足流动性需求并延续经营的最短期限不少于 30天。公司
通过对压力测试结果分析,确定风险点和脆弱环节,并将压力测试结果运用于有关
决策过程。
第三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牵头拟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报资产负债委
员会审批。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设定合理的触发条件,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明
确参加部门的权限、职责和报告路径,合理估计可靠的应急资金来源及获取时间,
确保公司可以应对紧急情形下的流动性需求。
第三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应定时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演练,对应急计划进行评
估,并适时修订。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因自身管理不善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将计入风险事件,并作为部门年度考核扣分项。每年度终了时,由计划财务部将流
动性风险年度评分结果提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汇总后提交人力资源总部。
流动性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因业务规模的异常变更致使公司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
定资金率触及监管预警标准;
(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投资限额和流动性风险限额超过管理层及其下级委
员会授予的额度;
(三)子公司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低于或触及监管标准;
(四)子公司流动性风险偏好超过董事会审批的标准;
(五)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发生流动性应急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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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
状况的重大事件。
第七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为建立及时畅通的风险信息沟通机制,计划财务部应当向风险管
理部、首席风险官、经营管理层或其下级资产负债委员会履行报告义务。报告种类
包括定时报告与不定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定时报告指风险信息依照每天、每月或每年度的报告,包括流动
性风险事件(若有)、流动性风险工作开展情形、流动性风控指标和限额执行情形
等。日报采用电子文档的报告形式,月报或年报原则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不定时
报告指在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发生、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限额预警或超限、收到监
管处置或函件等情形时,计划财务部在 24小时内向首席风险官报告。不定时报告原
则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形下可采用口头方式。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向董事会定时报告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及
时报告重大流动性风险情形。
第四十条 子公司流动性风险信息报告的路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
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说明。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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