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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有限公司对外付款及结算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规范财务审批流程,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三条 对外付款及结算报销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重大项目支出、零星固定资产采购、运营成本、日常费用支出、人工成本、偿还金融负债和支付利息等内容。
第四条 对外付款及结算报销的内容须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按规
定程序审批后进行对外付款及结算报销。
第二章 对外付款的内容
第五条 重大项目支出包括办公楼购建、股权投资等支出。
第六条 零星固定资产采购包括购入的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资产。
第七条 运营成本包括卫星遥感数据采购成本以及完成政府及集团
拨款的项目成本。
第八条 日常费用支出包括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办公费、邮电通信费、低值易耗品、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审计费、咨询费、律师费、办公区日常维修维护费及其他支出等。
第九条 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工资性福利、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商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离退休费用等。
第十条 偿还金融负债和支付利息包括偿还长、短期贷款本金、应付
债券和贷款利息等。
第三章 对外付款的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支出、零星固定资产采购、运营成本及日常费用支出中按合同规定进度付款的审批流程:
(一) 每个合同单笔付款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由经办人员填写《付款审批单》,重大项目支出、零星固定资产采购及运营成本支出应附相关资料,说明付款项目的内容、进度、验收情况、本次付款金额、累计付款金额、付款时间及相关情况,依次经部门部长、财务部部长、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审批;
(二) 每个合同单笔付款金额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上,除上述审批环节外,须报总经理最终审批;
(三) 重大项目合同尾款的支付除按照上述环节审批外,审批时应附
项目验收报告或结算说明,并均须总经理最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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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无合同的零星固定资产采购、日常费用支出的审批流程:
(一) 单笔付款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由经办人员填写《付款审批单》,说明付款项目的内容、金额、付款时间及相关情况,依次经部门部长、财务部部长、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审批。
(二) 单笔付款金额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上,除上述审批程序外,须报总经理最终审批。
第十三条 人工成本的审批流程:
(一) 工资及工资性福利的审批流程:
人力资源部经办人员填写工资发放汇总表,依次经部门部长、财务部部长、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
(二)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审批流程
财务部要求人力资源部每月提供银行托收的社会保险缴费月报表、住房公积金月报表以及企业年金月报表,每年进行人员缴费基数变更时,经人力资源部部长、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后,方可进行基数变更。
(三)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离退休费用的审批流程:
单笔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经办人员填写付款审批单,依次经部门部长、财务部部长、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审批;单笔金额超过
5000元(含)人民币的,除前述程序外,须报总经理最终审批。第十四条 偿还金融负债和支付利息的审批流程:
财务部经办人员填写付款审批单,并附相关付款通知,依次经财务部
部长、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结算报销的审批职责
第十五条 经办人员应认真填写付款审批单,按要求粘贴原始凭证
(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特种发票、会议通知、付款申请报告、付款通知书、会议纪要或决议、会议通知、各种清单等)。
第十六条 部门部长:审核款项或项目支付(以下简称款项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七条 财务部部长:审核款项支付的类别、是否超出预算额度、是否按照合同进度付款、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权限和额度之内的款项支付;审核并上报权限和额度之外的款项支付。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审批权限和额度之内的款项支付;审核并上报权限和额度之外的款项支付。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审批支出事项及资金支付。
第五章 付款/报销的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付款/报销遵循一事(类)一报原则,相互无关的支出不能放在一起办理。
第二十二条 报销人必须为业务经办人,并对报销的业务内容的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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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报销使用的票据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必须使用税务局监制的正式发票、财政局监制的统一银钱收据、特种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轮船票、出租车票、邮电收据等);税务局监制的正式发票、财政局监制的统一银钱收据必须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发票填写必须完整,不得涂改,抬头必须是公司全称;发票不能跨年度报销;丢失发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5,000 元(含)以上大额付款/报销,应以支票或汇款结算,并提供收款单位名称与结算金额,财务部不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用现金结算的,须经财务总监审批。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先申请支票后取得发票报销的,报销金额大于或小于支票申请金额的,经办人应填写《报销单》,由经办部门部长、财务部部长、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金额超过5000元(含))审批后报销;合同报销金额超过借款金额,仍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领导的报销由综合部负责办理,经综合部部长、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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