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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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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1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全面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等文件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户制度】施工企业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费与其

2、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总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并在厦门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劳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该劳务企业应在厦门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劳务企业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企业和施工总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以及与以上除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外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第四条 【工资发放方

3、式】建筑企业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与工资有关的事项。其中,支付形式必须采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至农民工个人账户。第五条 【实名制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各方应按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厦建筑2016130号)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747号)的要求落实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和办理就业登记。用工单位结合实名制管理及考勤信息,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六条 【工资

4、支付小组】建设单位应牵头组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组成,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和相关维权事宜。第二章 专用账户设立第七条 【工资专户】凡在厦门承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总包企业应在厦门市辖区内的银行设立总包企业工资专户。总包企业可以以企业为单位设立工资专户,并按工程项目设立子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总包企业也可以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立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八条 【专户协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本项目子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还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本项目子工资

5、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第九条 【设立要求】总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开立工资专户时,除按账户管理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施工合同或劳务合同。同一个施工合同或劳务合同,只能开立一个工资专户。第十条 【专户备案】总包企业工资专户和劳务企业工资专户应在开设专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专用账户资金保障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建设单位应按照月平均人工费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总包企业工资专户。第十二条 【人工费规定】本办法所指的月平均人工费是指工程价款中人工费总额除以合同工期(月)的金额。人工费总额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总包企业提供

6、人工费用数额确定,且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多计不限),其中独立发包的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人工费总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7%。上述人工费总额占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的最低限额如有变化,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另行公布。第十三条 【人工费拨付日期】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每月10日前应将月平均人工费拨付到总包企业工资专户。第四章 工资支付第十四条 【工资支付方式】总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在本市注册的劳务企业的,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支付农民工工资:(一)劳务企业委托总包企业通过总包企业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双方应签订工资代支付协议;(二)劳务企业通过其工资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总包

7、企业、劳务企业和开户银行应就劳务企业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订立三方协议。总包企业应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人工费从总包企业工资专户按时拨付到劳务企业工资专户。鼓励采用第(一)种方式代发农民工工资。第十五条【工资支付方式】总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本市注册的劳务企业的,不得由劳务企业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劳务企业必须委托总包企业通过总包企业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第十六条【开具发票】总包企业按收到的月平均人工费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第十七条 【工资发放日期】总包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劳务企业(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的)及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加盖本企业公章后报项目部农民工工

8、资支付工作小组审核确认,于每月15日前由总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委托银行代发至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第十八条 【临时用工】对用工不超过15天的,总包企业或劳务企业仍需按要求委托开户银行代发工资至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经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小组授权后,可简化审核程序,缩短支付周期。第十九条 【维权告示】总包企业须将月平均人工费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在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上进行公示。第二十条 【信息反馈】总包企业应将每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考勤信息、应发工资信息于次月15日前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专户资金保证】总包企业工资专户金额不足以支付上一个月工资时,总包企

9、业应补足资金,以保证工资专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二十二条 【超期支付】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月平均人工费超过15天时,总包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经营风险,并向负责监管该项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 【信息反馈】总包企业工资专户、劳务企业的工资专户开户银行须在总包企业工资专户、劳务企业工资专户将工资支付至农民工个人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工资专户收款和付款金额数据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汇总及明细数据。第五章 专用账户撤销第二十四条 【专户撤销】工程竣工验收后,总包企业须在施工现场对该工

10、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经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小组同意后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开户银行按程序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后,专户余额划至合同约定的总包企业账户。总包企业工资专户撤销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总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支付工资,不得挪作他用。总包企业工资专户撤销后,农民工工资由总包企业账户支付。第六章 项目参建各方职责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监督和检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存在的问题,并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发办20161号)的有关要求落实清偿欠薪责任。第二十六条【承包企业职责】总

11、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总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职责】监理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

12、入监理日志内容,对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月平均人工费,总包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月平均人工费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监理企业应履行督促职责,并在知情或应当知情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负责监管该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开户银行职责】工资专户的设立、使用和撤销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企业和开户银行应就企业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订立双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依据管理协议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总包企业应同意开户银行将工资专户资金变动和支付信息定期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每月通过工资专户信息系统报送该账

13、户资金情况。开户银行发现工资专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账户异常情况时,应通知开户单位,并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备案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总包企业、劳务企业限期改正。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负责对本市银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指导、监督。第三十条 【市人社局职责】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国家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或督察,具体负责对市属单位和中央、省、部队以及外地驻厦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区属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第三十一条【市建设局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

14、会保障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市建设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规定,并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实施。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第一期月平均人工费拨付到总包企业工资专户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 【区建设局职责】各区建设局按照项目“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所监管项目的建筑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规定,并积极配合、协助对市管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

15、管理。第八章 惩戒措施第三十三条 【惩戒措施】 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给市建设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第三十四条【惩戒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录入厦门市企业诚信系统,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第三十五条【惩戒措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

16、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记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一)建设单位连续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达3个月以上按时足额拨付月平均人工费的;(二)监理企业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工作范畴或未按规定监管月平均人工费拨付的;(三)总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户、挪用专户资金等非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形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月平均人工费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四)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罚的。第三十六条【联合治理机制】农民工被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到市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信访的,市

17、建设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书面移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涉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移送劳动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市建设局将对上述企业遵守建设行业法律法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第三十七条【联合治理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农民工欠薪投诉、信访涉及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总包企业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书面移交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对相关责任单位遵守建设行业法律法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按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对涉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第三

18、十八条 【联合治理机制】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查处。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建立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依法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司法程序。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补充说明】承包总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应设立工资专户,具体设立和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企业代发。第四十条 【生效日期】2018年 月 日后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律按本办法要求实施;2018年 月 日前开工至今未完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予三个月过渡期,项目参建各方应按本办法要求补充完善工程款中人工费划拨、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合同条款及各项规章制度,使其符合本办法要求,自2018年 月 日起一律按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5年。-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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