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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年版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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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ﻬ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拟定依据] 为规范**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关于规章制度的规定,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业务定义] 本规程所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  [票据当事人] 本规程所称出票人是指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委托**银行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当事人,即承兑申请人;收款人是指**银行承兑汇票上载明的收取汇票金额的票据当事人;持票人是指持有**银行承兑的汇票当事人。 第四条 [票据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分为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第五条 [办理原则]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法律法规,遵循诚信信用原则,具备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严禁办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六条  [办理权限] 各分行须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七条  [额度管理]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纳入出票人统一额度授信管理,并按规定占用授信额度。 第八条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办理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章  受 理 第九条 [业务申请]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向**银行提出承兑申请。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 (二)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注册验资户和临时账户除外)。 (三)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四)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五)信用良好,在**银行和其他银行无不良记录。 (六)**银行授信客户。 (七)能够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详细要求见《****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信用风险缓释条件》(附件1)。 (八)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需签约开办对公业务的企业网上银行等电子服务渠道,开通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功能,并符合现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电子银行业务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材料] 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受理符合条件的承兑申请,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 基础资料文件资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或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名)章样本(留存原件),若申请书协议文本上签字人为非法定代表人签字,需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留存原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及签(名)章样本等资料文件资料。 3.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的近两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设立不足两年的企业,提供与其设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留存加盖客户公章的原件)。 4.公司章程或企业其他组织资料文件。 5.如公司章程或企业其他组织资料文件要求办理承兑业务需经董事会或企业有权机构出具决议,则须提供相应的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申请办理承兑的有关决议(留存原件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 6.**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材料。 对于在评级、授信等过程中经办机构已取得上述材料,且在有效期内的客户,可免于提供。 (二)业务资料文件资料 1.****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2,留存原件)。 2.商品、劳务交易协议。 3.**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材料。 (三)担保资料文件资料 1.抵质押物、所有权凭证及评估保证人关于情形所需的资料文件资料。 2.所有权人同意提供抵质押的决议及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等关于证明(留存原件)。 3.**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担保证明材料。 以上(一)、(二)、(三)条所列材料若非特别指明,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 第十一条 [初步审查] (一)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具备申请承兑的主体资格/资质;若申请人在授信项下单笔支用承兑业务,原则上出票日期应在评级授信有效期内。 2.提交的所有资料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申请书》的内容与形式。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法定代表人一栏为授权代理人签名,应与法人授权委托书中的被授权人名称一致。 (2)承兑申请期限、金额、用途符合规定。 (3)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一致。 4.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打印征信报告留存。 5.多次办理承兑业务的客户,需在承兑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提供此前办理的承兑业务项下商品、劳务等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如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深加工结转报关单、货票(仅限汇票收款人为运输企业)等。 (二)多张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可以在一份《申请书》中提出,但申请人须分别提供证明交易背景真实性的业务资料文件资料,并做到逐笔对应。 (三)信贷经营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资质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后,如认为符合条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继续进行调查评估。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做好说明工作。 第三章 审查与评估 第一节 业务评估 第十二条  [交易协议审查] 信贷经营部门双人对客户提供的交易协议原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协议必须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协议,协议由委托代理人订立的须提供委托代理资料文件。 (二)出票日期在协议商定的有效期内,若是分期执行协议,应在协议商定的分期执行阶段内。 (三)协议标的物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或有权机关批准立项的项目范围内,并具备合理性,符合行业特点,商品数量是否超出申请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金额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四)协议商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 (五)协议期限、结算金额与申请承兑的期限、金额相匹配。 (六)交易各方签章齐全、合法有效。 (七)协议价格公允,符合*场情形和行业惯例。 (八)原则上承兑申请人、收款人的名称与交易协议各方的名称一致。 1.对于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统一与收款人签订交易协议,实际履行协议的分子公司与收款人进行结算的,交易协议中须对此有明确商定,且总公司或集团公司须对分子公司有明确授权。 2.对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与收款人签订交易协议,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与收款人进行结算的,交易协议中须对此有明确商定,且总公司或集团公司须对分子公司有明确授权。 (九)原则上承兑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协议金额。对于承兑金额大于协议记载金额的,需要提供交易各方补充协议或书面确认资料文件。 (十)原则上协议不得重复用于申请承兑。如一份协议对应多笔承兑业务时,该协议记载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累计办理的承兑金额。 (十一)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如因特殊原因未能提供其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商品交易协议,可出具加盖公章的供应计划或内部调拨单等。 (十二)如承兑申请人与其上游供应商只签订年度总协议,应向**银行提供年度总协议、协议项下的年度订货单及与该笔业务对应的采购明细清单等能够证明交易背景真实性的有关材料。 (十三)交易对手为关联企业或为同一实际监控人的,应参照协议履行地*场价格,分析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利用关联交易虚增资产或夸大经营业绩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第十三条  [还款来源评估] 信贷经营部门对申请人偿付汇票资金的来源及能力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具备到期解付汇票的能力和还款意愿。对客户财务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客户是否具备较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综合考虑客户生产经营、营业收入及经营周转能力等,结合客户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情形,判断经营性现金流充份且稳定延续,确保还款来源可偿付到期票据资金。 (二)申请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了解客户在各家银行的授信及信贷业务变化情形;了解申请人在所处行业或领域的口碑和以往履约情形。 第十四条 [实地调查] 信贷经营部门对交易协议、还款来源及还款意愿进行审查和评估后,须对办理承兑业务的客户进行双人实地调查,走访客户生产经营、材料储备现场,证实此笔交易确属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第二节 担保评估 第十五条  [担保审查] 信贷经营部门须对申请人提供的承兑业务项下保证金、押品及保证等担保措施按关于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保证金审查] 承兑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来源须正当合法。不得以贷款、现金、贴现资金、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设专户核算的各类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及其他明确不得作为保证金的资金交存保证金。 第十七条  [押品审查] 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押品应须按现行管理要求执行。经办机构应充份考虑押品价值与债务人风险的有关性,选择具备缓释能力、易于变现的押品,确保在承兑申请人出现到期违约时,能够足额清偿汇票项下债务及**银行有关债务。 第十八条 [保证人审查] 为承兑业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须符合现行管理要求。经办机构应严格调查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合理确定担保限额,确认保证人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三节  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 信贷经营部门依据业务评估及担保评估情形,从风险程度、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提出综合调查评估建议或意见,并提交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人等有权审核人审核。 第四章  审  批 第二十条 [申报] 调查评估终止后,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按信贷授权权限组织申报材料,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 (一)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时须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有关材料完整、合规。 2.汇票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3.承兑申请人的资格/资质和条件,经营情形、资信状况及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4.担保措施充份有效。 5.协议期限、金额与企业资金周转期限及营业收入匹配情形。 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二)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后,按程序将审批结果通知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如未能通过审批,由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及时通知承兑申请人,将材料退回,并做好说明工作。 第五章  承  兑 第一节 贯彻承兑条件 第二十二条 [签订协议] (一)经办机构按最终审批同意的金额、期限等与承兑申请人、保证人等正式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一式三份,附件3)、抵质押协议、保证协议。 (二)出票日为同一日,且为同一承兑申请人的多张承兑汇票可签订一份《银行承兑协议》。 (三)非总行标准格式文本须经法规部门审核同意,但修改后的文本不得减少承兑申请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证金账户管理] (一)保证金账户原则上一笔(张)承兑汇票对应一个账户。出票日、到期日及收款人均相同的多笔(张)承兑汇票保证金可共用一个活期保证金账户。开立定时保证金账户可在同一个账户下通过子账号(笔号)进行管理,逐笔对应。 (二)保证金账户应实施封闭管理,严禁发生保证金账户与客户结算账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互相串用等行为。保证金账户的支出费用只能用于保证金的退还和扣划,不得用于非保证金业务的日常结算。 第二十四条 [交存保证金] 信贷经营部门向交易处理部门提交保证金存款开户通知书(附件4),并通知承兑申请人到交易处理部门办理保证金转账存入手续。交易处理部门向信贷经营部门提交资金存入凭证复印件、保证金账户余额打印件,作为保证金交存依据。 第二十五条  [押品手续] 承兑申请人以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抵质押手续须符合**银行有关押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保证手续] 承兑申请人通过保证担保的,保证手续须符合**银行保证担保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办理承兑手续] (一)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信贷经营部门通知承兑申请人和交易处理部门办理承兑手续。 1.《银行承兑协议》及其项下的抵质押担保、保证协议正式签署生效。 2.承兑申请人实际履行了《银行承兑协议》和有关担保协议中商定在承兑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将抵押物权属证书、抵押物登记证明、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等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交由**银行实际保管,足额交存保证金等。 3.承兑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他商定的义务。 (二)信贷经营部门通知办理承兑手续时,同时将《银行承兑协议》等材料提交交易处理部门。 第二节 纸质承兑 第二十八条 [空白凭证调拨] (一)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调拨,依照**银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办法中重要空白凭证要求执行。 (二)原则上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营运部门统一保管,*支行及以下机构不得保管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特殊情形下,一级分行信贷经营部门商结算部门同意后,部分内控严密、结算规范的*支行可保有少量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其保有量一般不得超过25张。 第二十九条 [空白凭证领用与发售] 经办机构交易处理人员依据有关《银行承兑协议》和有关材料,向关于部门办理领用手续。交易处理人员核实承兑申请人身份后,按规定将相应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出售给承兑申请人。 第三十条 [出票及承兑] (一)原则上承兑申请人须在柜台签章并履行出票手续。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柜台进行出票签章,申请人应在柜台填写完票面要素后,由信贷经营部门陪同客户一起前去企业履行出票签章手续,并于当天送回经办机构办理承兑。送回前不得再向该客户出售新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对确有特殊情形,于当天难以送回的情形,须由同级信贷经营部门核准,并由经办人员妥善保管。 (二)交易处理人员应按关于规定对汇票进行审核,并于当天履行承兑手续。审核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票面要素记载齐全。 2.出票人签章与在**银行预留印鉴一致。 3.汇票号码及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金额与《银行承兑协议》和有关材料相符。 4.单张汇票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对信用等级为1至8级总重、总战、总行级主办银行客户确有业务需求,经一级分行信贷经营部门书面同意后,可办理单张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 5.原则上不办理单张汇票金额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承兑业务。确有业务需求,须经关于部门审核同意;其中,经一级分行信贷经营部门书面同意后,可办理单张5万元(含)人民币及以下金额银行承兑汇票;经二级分行信贷经营部门书面同意后,可办理单张5万元至10(含)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以“大拖小”方式申请纸质银行承兑汇票 “大拖小”方式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同时签发一张大额和多张金额较小的银行承兑汇票,大额汇票与小额汇票号码相近,除金额、密押不同外,日期、期限、收款人等其它记载事项完全一致。 的承兑业务,原则上不予办理。确需办理的,要对客户资信状况,业务需求合规性、合理性,交易背景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查。 (三)交易处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第一、二、三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在“密押”处填写密押,在第二联汇票“承兑行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签名或盖人名章,将汇票的第二、三联交给承兑申请人。交易处理人员将汇票第一联和《银行承兑协议》专夹保管。 第三十一条 [汇票丢失处理] (一)因客户将汇票带回企业签章发生丢失或毁损而无法交回的,须提交《银行承兑协议》、加盖客户公章和预留印鉴的情形说明书(说明书须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号码,承兑协议编号,汇票丢失原因及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承诺等内容)。情形说明书须由信贷经营部门出具建议或意见。 (二)交易处理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作废处理,情形说明书订入当天记账凭证,将此种情形作为重点稽核事项予以管理。如重新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需对《银行承兑协议》中票号等变更事项做出更改的,协议各方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三十二条  [汇票作废处理] (一)因出票人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单张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处理人员查验汇票真实性并与《银行承兑协议》、登记簿核对相符后,系统中做作废处理。作废银行承兑汇票应做出明显作废标记,订入当天凭证。作废后重新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对《银行承兑协议》中票号等变更事项做出更改,协议各方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二)因客户原因确需退回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提供未用退回原因的公函,经信贷经营部门同意后,交回银行承兑汇票第二、三联和《银行承兑协议》。交易处理人员审核有关材料、与第一联和承兑协议核对相符并审验票据真伪后,在第一、二、三联汇票备注栏和承兑协议上注明“未用注销”字样,将第三联汇票加盖“业务专用章”退交出票人,做未用退回处理。 (三)丢失、未用退回等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保管及销毁等事宜,依照**银行有关凭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承兑信息登记] 经办机构作为票据交易平台 票据交易平台是指上海票据交易所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向交易成员提供询价、报价、成交及登记、托管、清算、无纸化托收等其他交易辅助功能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参加者,最迟次日通过票据交易平台客户端,上传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信息。 第三十四条 [付款确认应答] 经办机构收到贴现行发送的其承兑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实物后,在鉴定票据真伪和是否止付冻结票据后,对贴现行发送的付款确认申请进行应答。 第三节  电子承兑 第三十五条  [汇票金额] 对信用等级在10级以下的客户,在**银行办理单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万元;对信用等级为1至10级客户,单张汇票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亿元;小企业客户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详细执行]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详细操作依照现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台账管理]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经办机构贷后管理人员应及时登记承兑业务台账,内容包括:出票人、收票人、出票日期、汇票金额、汇票号码、汇票到期日、担保方式、经办人等。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与交易处理部门应定时就业务余额进行部门间对账,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审核交易履行材料] 信贷经营部门须按要求收齐并审查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材料;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原则上在办理业务后3个月内向客户收齐交易背景履行材料,对承兑期限短于3个月的业务须在承兑有效期内收齐。 (二)对有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查,留存复印件,归入该笔承兑业务档案。审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发票、单据字迹清晰,要素齐全,印章清晰有效。 2.商品名称、数量、单价与协议匹配。 3.发票、单据不得重复使用。如一张发票、单据对应多笔承兑业务时,其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累计办理的承兑金额。 4.对年度总协议项下各采购明细清单、产品入库单列示内容进行双人现场检查,并保存核验记录。 5.对已办理票据承兑的发票,经办机构应在原件正面注明承兑银行名称、日期、金额等信息,防止虚假交易及发票重复使用。 6.发票真伪核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税务部门公布的其他方式,查验发票是否为虚假、存疑发票。有必要时可直接到税务局现场核验。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 (一)信贷经营部门应定时对承兑申请人的票据流向、到期支付汇票资金能力及担保情形等进行跟踪检查。 1.承兑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应对客户进行回访,形成第一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检查报告。 2.对于有承兑余额的客户应在承兑期内按月进行检查;仅办理100%保证金承兑业务未办理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可按季进行检查。 (二)承兑后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是否确已履行,有无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2.承兑申请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等情形是否正常。 3.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质与保证能力是否发生变化;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是否发生变化;在《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到期日最迟的一笔承兑汇票尚未解付之前,须保持担保措施的完整充份和延续有效,不得以《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一笔或多笔承兑汇票已经到期解付为由,提前解除在部分抵、质押物(权利)上设立的担保或减轻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4.承兑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其他银行存借款及或有负债的变化情形。 5.有无逃避偿付到期承兑汇票资金的行为。 6.汇票用途核查,通过分析客户物流、资金流等情形,查验汇票是否在商定的生产经营领域内流通。 7.对于**银行组建的包括承兑业务的资金结算网络,要建立完善的经办机构、承兑申请人、收款人三方汇票监控协防机制。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等方式,要求汇票收款人协助**银行对承兑申请人汇票交付行为进行监控,按商定时间和有关要求向**银行反馈汇票是否收妥等有关信息。 (三)贷后管理岗位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形,应及时向信贷主管报告,做好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发现重大问题,按总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撰写检查报告] 每次检查履行后,贷后管理岗位人员认真填写贷后检查报告并归档备查。确因特殊原因未收齐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材料,须在定时检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资料文件资料归档] 经办机构应以申请人为单位对业务材料进行档案管理。除客户基础材料外,还应将下列业务资料文件资料一并归档: (一)《申请书》及附件。 (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有关信息的打印资料文件资料。 (三)有效的商品、劳务协议复印件。 (四)汇票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深加工结转报关单、货票(仅限汇票收款人为运输企业)等,有关发票查询记录。 (五)保证金缴存凭证。 (六)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凭证及其有关证明资料文件、保险单证等材料复印件。 (七)《银行承兑协议》及其项下抵押协议、质押协议、保证协议。 (八)信贷审批材料。 (九)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复印件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正面打印件。 (十)手续费、承诺费收费凭证复印件。 (十一)贷后检查报告。 (十二)垫款通知书(如有)。 (十三)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七章 查复、到期解付及垫款 第四十二条  [查复] 经办机构收到他行查询本机构承兑的纸质商业汇票时,应由交易处理人员将查询书与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进行核对,在查询书上签署查复内容交主管审核签章后,方可发出查复。查复应根据查询内容据实回复,并核对《查询查复登记簿》电子登记簿信息无误。 第四十三条  [还款筹备] 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至少应在汇票到期前5个工作日,向出票人下达到期通知书(附件5),督促出票人将费用划转经办机构,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四条 [到期扣款解付]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依次扣收客户账户资金和保证金至**银行“应解汇款”账户。 (一)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到提示付款,交易处理部门应由双人(其中一人应为营运主管)审核托收票据真伪,审核通过后,营运主管在托收凭证签字并授权后,按规定及时划付票款,并将划票款凭证复印件送达信贷经营部门。 (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到提示付款,如持票人发起线上提示付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自动进行处理;如持票人发起线下提示付款,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承兑事项,查清票据状态,核实资金挂账、支付情形,及时对线下提示付款进行应答。 (三)如到期日未收到提示付款,“应解汇款”账户资金待收到提示付款时再处理。 第四十五条 [释放额度] 信贷经营部门审核无误后,通知交易处理部门办理退还保证金、抵质押物手续,同时可恢复客户相应的授信额度。 第四十六条 [垫款处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扣划出票人保证金和存款后,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的,形成**银行垫款,垫款转为出票人在**银行的逾期贷款,按《银行承兑协议》商定计收利息。 (二)发生垫款后,交易处理部门应按规定将垫款的汇票号码、承兑申请人名称、汇票金额、垫款金额、垫款日期、承兑协议编号等情形书面通知信贷经营部门。 (三)信贷经营部门接到交易处理部门通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填写垫款通知书(附件6),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后送出票人、担保人。如有抵、质押担保,依法处分抵质押物,并将所得费用偿付所垫资金。 第四十七条 [垫款催收] 经办机构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视同流动资金不良贷款进行管理,加强催收工作。 第四十八条 [结清信息登记] 经办机构作为票据交易平台参加者,当天通过票据交易平台客户端上传承兑汇票结清信息。  第八章 收费与账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收入核算]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收费包括手续费及承诺费,详细收费标准依照总行公布《对公客户服务价目表》执行。 第五十条 [账务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账务处理依照总行有关核算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罚则] 各级机构及经办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规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应当依照《****银行职工或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规程说明] 本规程由****银行总行负责说明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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