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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分公司驻矿驻港监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驻矿驻港监装工作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与要求,建立相应的检查与考核体系,根据公司燃料调运驻外监装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驻矿驻港监装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二条 驻矿人员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煤矿或煤坪不得有任何可用来在煤车装车时作假的机工具。发现有上述作假工具时,监装人员应立即汇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停止加贴封条,人员立即撤回。
(二)监督供煤单位按照公司要求装车(原则上只允许用铲车装车)不准采取吊盒子、吊铁板及有意将不同质量的煤分区装车,有权制止不符合公司规定装车方式的煤车发运。
(三)监督供煤单位不得采取夯紧煤层或其它方式将煤层压紧,迫使采样机采不到车底,造成采样机采不到有代表性的煤样。
(四)监督供煤单位认真清理煤中“三大块”,对煤中含矸率超过国家标准的煤禁止装车运往公司。
(五)监督供煤单位不得将油土和矸石等破碎物装入煤车中,采取底装面盖的方式运往公司。
(六)监督直调煤矿只能从与公司签订合同的煤矿向公司运煤,禁止将非合同煤矿(煤坪)的煤运往公司。
(七)及时掌握和了解矿方储煤情况,监督供煤矿点清捡煤中大的矸石、钢丝绳、木块等杂物,对煤中含杂物多的车辆,有权制止其运往我公司。
(八)检查发运车辆篷布遮盖情况是否良好。
(九)驻矿人员应及时掌握并详细记录所驻矿点的生产、发运、外销及库存煤情况,并将相关信息以短信方式每天反馈给调运班长进行汇总。
(十)驻矿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供煤矿点专门提供的接送车辆往返,在所驻矿点就餐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向餐饮提供方缴纳伙食费。
(十一)经营公司发煤正常情况下要调运人员到场现场监装才能发车,如已发出将告知质检人员重点检查煤质。
第三条 驻港人员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积极协调港口相关部门、供货商、承运商、及第三方商检关系、确保接卸流程畅通。
(二)港口装船时驻港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检查货源、船舱及第三方商检到位情况,装船过程必须全程监督,并将相关信息以文字及拍照形势报告相关负责人。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装船,请示领导商议确定处理意见后才能继续装船。
(三)如以港口平仓作为结算依据,驻港人员应全程监督第三方商检是否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煤质与煤量鉴定。
(四)全程监督供货商不得将矸石、钢丝绳、木块等杂物装入船舱,发现煤质异常应及时停止装船并拍照,上报相关负责人。
(五)港口装火车时,驻港人员应全程跟踪装车过程,防止错装及漏装,发现较大的撒漏及其它影响损耗的事件应及时沟通协调,严格控制损耗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相关信息及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相关负责人。
第三章 驻矿驻港监装管理
第四条 对驻矿监装人员的管理
(一)服从部门领导、班组长的工作安排,严格按规定时间到指定驻矿点进行监装工作;
(二)在驻矿期间保持通讯畅通,保证信息沟通到位;
(三)在监装、发运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要求在装车时现场全程监装。
(四)驻矿人员应及时掌握并详细记录所驻矿点的生产、发运、外销及库存煤情况,并将相关信息以短信方式每天反馈给调运班长进行汇总。
(五)驻矿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供煤矿点专门提供的接送车辆往返,在所驻矿点就餐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向餐饮提供方缴纳伙食费,不得接受供煤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
(六)经营公司发煤正常情况下要调运人员到场现场监装才能发车,如已发出应告知质检人员重点检查煤质。
(七)驻矿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中获知的企业制度、经济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家庭主要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从事中介活动,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收取中介费。
第五条 对驻港监装人员的管理
(一)服从部门领导工作安排,严格按规定时间到指定港口进行监装工作;
(二)在驻港期间保持通讯畅通,保证信息沟通到位;
(三)在监装、发运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要求在现场全程监装。
(四)驻港期间应注意个人安全,进入港口作业现场,必须根据港口生产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严禁吸烟,随地大小便等,维护好个人及企业形象。
(五)驻外监装工作人员严禁利用工作时间离开驻港片区参与旅游等其他无关活动。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每天及时做好工作记录并向领导汇报现场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驻矿驻港监装工作考核
第六条 驻矿驻港监装考核
(一)未按时将所驻矿点及港口当天的装车(船)、发运、库存等相关信息反馈给相关负责人或信息不全的,扣奖50元/次。
(二)不按规定记录本人所驻矿点(港口)监装、发运等情况,经检查发现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每人/次扣奖50元。
(三)在驻矿驻港期间未保持通讯畅通,信息沟通不到位的,扣奖50元/次。
(四)乘坐供应商专门提供的接送车辆往返,在所驻矿点及港口就餐不按照相关标准向餐饮提供方缴纳伙食费,扣奖100元/次。
(五)运煤公路口检查发现未盖好蓬布的,扣奖200元/车。
(六)入厂检验与接卸时发现“三大块”等杂物可能损坏设备的:
1.发现长条枕木(直径100MM、长度500MM以上),扣奖50元/根;
2.发现“三大块”(直径300MM以上)杂物,扣奖20元/个。
3.发现大号钢线绳(直径12MM、长度1000MM以上),扣奖50元/根。
4.驻矿驻港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扣奖500元/次;
(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扣奖1000元。
1.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在巡视检查过程中,确认装车点存在吊铁盒子、吊铁板、打夯等蓄意掺杂使假行为的。
3.向供煤单位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提供虚假信息,给公司或供煤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
(八)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第(七)条执行外,并提交监察审计部按《燃料从业人员追责管理办法》处理。
1.接受供煤单位的宴请或礼品、礼金的。
2.与供煤单位内外勾结,损害公司利益的。
3.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燃料调运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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