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出口信用证质押人民币贷款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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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质押人民币贷款协议
借款人: 法定办公地址:
贷款人: 法定办公地址: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质押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信用证:由 银行开出通过 通知编号为 的 信用证。
2.结算收入监管:借款人在第一条第1款下的信用证结算收入必须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内,并受贷款人的监督。借款人如不按贷款协议规定归还贷款,贷款人可主动从该账户内扣除。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随意支取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内的费用。
3.质押: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款下的信用证质押给贷款人,作为贷款协议还款的保证。
第二条 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协议的贷款金额为 。
2.本协议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 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从协议签订日起 个月。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依据有关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账户内扣除。
5.贷款期限内,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利率,则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信用证的质押和还款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款下的信用证正本质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做出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解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金。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为履行本贷款协议所需的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
2.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活动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备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3.本协议的拟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4.保证依据有关出口信用证条例的要求及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义务。
5.保证及时将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及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7.保证按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 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本协议第六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出运商品。
3.借款人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6.借款人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
第八条 违约的处理
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2.在这种情形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所有措施:
(1)对违约金额处以 %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所有贷款到期,主动从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3)冻结借款人开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所有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贷款人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清偿后止。
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本协议中文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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