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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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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单位结算卡(以下简称“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促进单位结算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IC借记卡章程》等规章制度及本行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结算卡是指本行针对单位客户发行的,以卡片为介质,凭密码为客户办理所关联账户支付结算的工具,具备现金存取、转账汇款、POS消费等功能。单位结算卡分为标准单位结算卡及贷贷**法人卡。    标准单位结算卡可针对所有单位客户发行,贷贷**法人卡发行对象为小微企业。 第三条 单位结算卡仅是客户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的介质,所关联账户的原有属性不变。单位结算卡的功能应与其所关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及管理要求保持一致,当单位结算卡的规则与关联账户的规则发生冲突时,单位结算卡的规则服从关联账户的规则。 第四条 单位结算卡仅能关联人民币单位活期结算账户,仅限于在中国境内使用。 第五条 开办单位结算卡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一)风险可控原则。单位结算卡以卡为支付介质,以密码为支付依据,并实施支付限额管理及提供“金卫士”短信服务,还可依据有关需要开通预设交易对手功能,多重手段保障账户资金交易安全。 (二)收支平衡原则。应通过单位结算卡业务收费管理及关联业务营销推广联动工作,确保总体收益能够覆盖业务成本。 (三)介质并行原则。单位结算卡与现行支付结算工具并行有效,即开办单位结算卡的账户,客户可自主选择单位结算卡或其他票据等结算工具正常办理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单位结算卡业务的本行各级机构,及开办单位结算卡业务的本行单位客户,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基本概念 第七条 业务参加主体名词说明: (一)开卡单位 开卡单位是指向本行申请并成功开办单位结算卡业务的单位客户。 (二) 持卡人 持卡人是指开卡单位授权指定的、持有并使用单位结算卡的自然人。一张单位结算卡对应一个持卡人。持卡人凭卡办理的业务均视同开卡单位授权所为,开卡单位对持卡人的有关行为负责。 开卡单位通过对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预设交易对手账户、业务类型及支付限额等签约信息维护,对持卡人凭卡办理的业务范围及权限进行授权。 (三) 代办人 代办人是指受开卡单位授权并代理持卡人办理单位结算卡业务的自 然人。 (四) 经办人 经办人是指取得开卡单位授权办理单位结算卡业务的自然人。包括持 卡人和代办人。 (五) 发卡行 发卡行是指为客户办理单位结算卡发卡业务的我行营业网点。 (六) 经办行 经办行是指为客户办理单位结算卡业务的我行营业网点。 第八条 预设交易对手设置 单位结算卡可设置境内任一商业银行的账号或卡号作为预设交易对手。当客户设置了预设交易对手功能后,通过单位结算卡办理的对外转账仅限转入预设的收款人账户,收款、存现、取现、POS消费等不受其限制。 第九条 支付限额 单位结算卡业务依照业务类型进行每天支付限额监控。单位结算卡取现、转账、POS消费的支付限额指持卡在柜面、自助终端、POS机等不同渠道办理该类业务的每天累计限额。存款业务不进行限额监控。 第三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 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是单位结算卡业务的主管部门,主 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设计和优化单位结算卡业务功能,拟定并完善单位结算卡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 (二)负责卡面设计、全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的产品推广、营销推广管理,牵头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营销推广活动和业务宣传; (三)负责拟定单位结算卡业务的定价和收费方案,负责收费管理工作; (四)负责单位结算卡业务研发、推广,并与银联等外部机构的接洽及与行内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沟通; (五)负责拟定单位结算卡业务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规划、考核与激励措施; (六)负责监测及检查全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的运行情形。 第十一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 总行运营管理部是单位结算卡业务的运营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支持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进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的需求设计、开发,协助技术支持部门进行单位结算卡的技术实施,负责对所分管的渠道系统进行业务测试、验收及运营维护工作; (二)负责拟定单位结算卡业务的运营作业流程及运营作业手册,负责分支行运营人员的培训及日常业务指导工作; (三)总行集中作业中心负责单位结算卡银联业务的对账、资金清算及差错交易处理。 第十二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门 总行信息科技部门是单位结算卡业务的技术支持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实施单位结算卡业务的研发支持、业务需求分析评估,系统开发,并提供单位结算卡业务各类测试、培训的技术环境和技术支持,以及对分行的技术指导和有关培训; (二)负责单位结算卡业务关联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技术安全等。 第十三条 零售网络金融事业部是单位结算卡业务的本行自助设 备渠道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对所分管的渠道贯彻IC单位结算卡产品规则,实现有关业务功能。 ﻫ(二) 负责对所分管的渠道进行单位结算卡有关业务验收测试工作; (三) 负责对所分管的渠道有关业务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总行零售产品及投资咨询部负责协助公司网络金融事业 部进行卡产品的参数设置和维护,以及单位结算卡的发卡证书申请事宜。 第十五条 总行财务企划部负责单位结算卡业务核算管理及会计核算 办法的拟定。 第十六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负责单位结算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 为单位结算卡产品体系及产品应用提供法律合规专业支持。 第十七条 小微金融事业部负责贷贷**单位结算卡的营销推广推广、运行维护、授信等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分行有关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工作,确保单位结算卡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依据有关全行单位结算卡业务发展规划和总行下达的单位结算卡业务指标,拟定详细的业务实施方案; (三)负责辖内单位结算卡业务的营销推广和推广,协助配合执行总行组织的全行性、跨分行的区域性单位结算卡业务营销推广、推广活动; (四)负责监测辖内单位结算卡业务运营情形,并协助配合总行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产品研发及优化、业务验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负责辖内业务人员的培训,指导营业网点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确保辖内单位结算卡业务正常、合规地开展; (六)负责解决、处理辖内单位结算卡客户的申诉建议或意见,并收集来自客户、营业网点、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建议或意见,积极向总行反馈。 (七)负责单位结算卡空白卡及其它有关专用凭证的订购、库管及领用工作。 第十九条 分行各营业网点负责单位结算卡业务的受理、客户营销推广、业务操作及日常维护;协助配合总分行履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部门及事项按各部门职能负责执行。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一节 制卡 第二十一条 单位结算卡制卡采用预制发卡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卡片标准、设计及卡号号码规则 (一)单位结算卡采用磁条与芯片复合卡; (二)卡片标准、卡号号码规则及卡片标准由总行统一拟定; (三)卡片由总行统一设计。空白卡片包括**银行行名、行徽组合,IC芯片、磁条、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项、持卡人签名条、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等; (四)单位结算卡卡号为19位,其中1—6位为BIN号,7位为卡等级,8-18为顺序号,19位为校验位。单位结算卡使用银联卡BIN “623269”。 第二节 开卡及信息变更 第二十三条 开卡单位申请办理单位结算卡时,发卡行应严格遵守关于反洗钱制度规定,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 第二十四条 单位结算卡发卡是指将单位结算卡与单位账户进行关联,并向单位客户发行单位结算卡。单位结算卡仅能关联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账户性质包括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以及临时账户(增资验资户除外)。外币账户、定时账户、同业账户以及其它需特殊管理的单位账户不适用。 单位结算卡要实现现金支取功能,单位结算卡所关联单位账户必须为 基本存款账户,且用途范围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关于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同一单位结算账户最多可申请开立 100张单位结算卡;对于同一单位账户的同一持卡人,只能发行一张单位结算卡。 开卡单位如确有需要对同一单位结算账户申请开立多于100张单 位结算卡的,可由主办客户经理提出申请,经支行行长/团队长及分行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提出EOA签报申请。 第二十六条 开卡单位开立单位结算卡时,应填写并提交的资料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银行单位结算卡使用协议》(附件1,以下简称《单位结算卡使用协议》); (二)《**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变更表》(附件2,以下简称《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表》); (三)《**银行单位结算卡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以下简称《单位结算卡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持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他人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新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同时申办单位结算卡业务的,除按我行现有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流程规定提交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资料申请单位结算卡。开卡时授权经办人可与持卡人为同一人,也可非同一人:当被授权经办人为持卡人时,发卡同时可设置单位卡密码,卡状态正常,可收可付;当被授权经办人与持卡人不为同一人时不设置密码,卡状态“不收不付”,需持卡人本人临柜设置密码后激活。 第二十八条 客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行应不予办理单位结算卡,并将有关资料文件资料退还客户: (一)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文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关联的单位结算账户处于司法冻结、未年检、未对账等非正常情形; (三)经办行认为未能发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开卡单位可在发卡行办理单位结算卡预设交易对手账户、支付限额等交易功能信息维护。 (一)预设交易对手账户维护,包括预设交易对手账户的添加与解除。发卡时最多可预设5个交易对手信息。 (二)支付限额维护,包括在不同渠道办理取现、转账、消费等业务类型的每天累计限额设置。单位结算卡单卡当天自助设备取现限额2万,且单账户当天自助设备取现限额最高2万。 第三十条 单位结算卡开卡同时,自动联动开通电话银行功能,客户可凭单位结算卡号通过电话银行查询该卡发生的交易明细。 第三十一条 单位结算卡开卡时,需收取发卡工本费,费用计入“5104201单位结算卡年费收入”。 第三十二条 开卡单位办理单位结算卡功能信息变更时,客户需提交以下资料文件资料到发卡行办理: (一)《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表》(非持卡人本人办理时须填写“代办人”信息); (二)《单位结算卡授权委托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他人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单位结算卡不支持变更持卡人。如公司需变更单位卡的持卡人,需注销原持卡人所持单位结算卡,并为新持卡人重新办理单位结算卡。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办理开卡及信息维护业务时,需核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如为二代居民身份证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实证件信息。 第三十四条 开卡单位可依据有关需要登录企业网银,查询名下的单位结算卡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结算卡卡号、开卡日期等信息)、预设交易对手账户、支付限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客户办理单位结算卡的开卡、信息变更、销卡资料文件资料须随同账户资料文件资料保管,保存期限同单位结算账户资料文件资料,其他业务资料文件资料随传票保管。 第三节 单位结算卡的使用 第三十六条 单位结算卡的通存通兑规则与其所关联账户通存通兑设置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 我行单位结算卡仅限在柜面、ATM、CRS等渠道的中国银联渠道及本行直连非银联渠道使用;POS交易仅限中国银联渠道使用。 第三十八条 现金存入、支取、转账 单位结算卡可通过关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现现金存入、支取及转账功能。现金支取功能与关联的单位结算账户一致,且用途范围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关于规定。   (一)柜面存现、取现、转账 经办人可凭卡在柜面办理现金存款、取款及转账业务。凭单位结算卡在柜面办理取现和转账业务,需刷卡并验证交易密码,但无需核对印鉴。 (二)自助终端存现、取现、转账 经办人可凭卡在本行自助终端办理现金存款、取款及转账业务;可在他行的自助终端办理现金取款及转账业务。 第三十九条 POS消费 经办人可持卡在POS机办理刷卡支付。经密码验证通过后,资金从单位结算卡的关联账户转入到该POS机的签约账户。 第四十条 单位结算卡柜面取现业务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应审核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要求联网核查。如为代办,需同时审核持卡人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联网核查。 第四十一条 经办人可在本行柜面、企业网银、电话银行等渠道查询关联账户余额及单位结算卡交易明细等信息,在ATM等自助终端查询关联账户余额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单位结算卡的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有效期到期卡片自动失效,但该卡项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卡片到期后开卡单位如需继续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第四节 密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密码修改 (一)初始密码设置 持卡人在办理开卡或激活单位卡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行柜面设置单位结算卡初始密码,经办行必须核实持卡人身份后方可受理。 (二)将来使用过程中的密码修改 持卡人在将来使用过程中如需修改密码,可通过本行柜面(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或自助终端办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结算卡密码锁定与解锁 (一)单位结算卡当天单渠道累计三次密码输入不准确,该卡当天该渠道交易通道立即被锁定,全渠道累计十二次密码输入不准确,该卡当天立即被自动锁定,未能办理需密码验证的业务,次日自动解锁。连续两日全渠道累计二十次密码输入不准确,单位结算卡长期锁定,不再自动解锁。 (二)持卡人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本行任意网点申请解除锁定后,才能重新使用单位结算卡。在申请解除锁定时,允许连续验证三次密码,如密码准确,则自动解除锁定;如不准确,须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三)单位结算卡锁定后,与该卡有关联账户仍可采用该卡以外的其他单位结算卡或结算工具办理业务。 第四十五条 密码重置 持卡人若遗忘密码,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本行任意网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经办行核对持卡人信息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五节 卡片管理 第四十六条 单位结算卡激活 当申请开立单位结算卡的单位被授权人与经办人不是同一人时,持卡人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任意网点设置初始密码并激活后,方可办理发卡时商定的有关业务。 第四十七条 单位结算卡挂失和解挂 遗失单位结算卡,可由经办人到本行任意网点柜面办理挂失或通过电话银行进行单位结算卡卡号和取款密码验证后办理口头挂失。挂失长期有效,在挂失期间内卡片只收不付,与该卡有关联的单位结算账户仍可采用该卡以外的其他单位结算卡或结算工具办理业务。单位结算卡挂失受理生效前因单位结算卡发生的支取业务,我行不负责。 全行任意网点均可受理解挂手续,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件、遗失单位结算卡卡号、《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表》等信息进行验证(由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单位结算卡授权委托书》),经办网点在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四十八条 单位结算卡换卡 单位结算卡换卡分为挂失换卡和损毁换卡。 (一)挂失换卡。客户遗失卡片后,可前去我行任意网点,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结算卡授权委托书》、《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表》等信息进行验证,经办网点审核无误后可为其办理挂失换卡手续。 (二)损毁换卡。单位结算卡损毁,仅支持不同卡号换卡,不支持同卡号换卡。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件、损毁卡、《单位结算卡授权委托书》及《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表》,到本行任意网点办理损毁换卡手续。经办行审核上述资料文件资料及损毁卡的真实性,验证密码后办理换卡手续。原损毁卡片由内控经理与柜员双人当面将卡片剪碎销毁,剪角时应破坏卡片芯片。 第四十九条 吞卡处理 单位结算卡非因银行管理需要致使被吞卡后,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吞卡营业网点(含我行或他行)领取卡片。吞卡营业网点验证持卡人身份无误后,将单位结算卡退还持卡人,同时要求持卡人签收。 第五十条 销卡、销户处理 (一)单位结算卡的销卡,支持正常状态下的销卡和挂失状态的销卡;支持单张销卡和批量销卡。批量销卡是指注销该单位账户关联的所有单位结算卡。 (二)经办人办理销卡业务时,应持身份证件、单位结算卡(挂失销卡除外)、《单位结算卡授权委托书》及《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表》到单位账户开户行办理。 (三)开卡单位须缴清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销卡业务。 (四)客户办理销卡时,内控经理与柜员双人当面将卡片剪碎销毁,剪角时应破坏卡片芯片。 (五)关联账户销户时,应先注销该账户所关联的所有单位结算卡,方可进行销户处理。 第六节 收费管理 第五十一条 单位结算卡业务收费标准依据有关监管机构、中国银联有关收费标准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则拟定,由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拟定和调整。 第五十二条 申领使用单位结算卡的开卡单位应按我行要求支付年费、工本费、“金卫士”短信通知服务费、密码重置费、正式挂失手续费及结算手续费。 (一)年费。开卡成功时从单位结算卡的关联账户扣收,按年扣收; (二)工本费。开卡、补卡、换卡时从单位结算卡的关联账户扣收或现金收取; (三)“金卫士”短信通知服务费。办理业务签约时从单位结算卡的关联账户扣收; (四)密码重置费。办理密码重房地产务时从单位结算卡的关联账户扣收; (五)正式挂失手续费。办理正式挂失业务时从单位结算卡的关联账户扣收; (六)结算手续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从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逐笔扣收。 第五章 风险监控 第五十三条 各分行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我行客户资料文件资料收集、录入、审查、交接、保管、调阅、销毁、客户资料文件资料保密保管等业务环节的有关制度及规定。持卡人申请表资料文件资料、特殊业务申请书、会计凭证、电子交易数据等均属于重要资料文件资料,应依照我行档案管理办法的关于规定进行保管,确保各类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保密制度完善。 第五十四条 单位结算卡卡片为预制卡,卡片制作、领取、保管、发放、寄送和销毁要严格应依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各分行须严格执行风险报告制度,对于单位结算卡业务中发生的恶性案件,发现虚假申请、假冒卡、伪卡、待发的有效卡丢失或被盗以及其他有可能构成严重风险的情形,要及时逐级报告并处理。 第五十六条 单位结算卡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须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各负其责、友好协商、密切协助配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联等的业务规范、关于条款及规定执行,及时处理好业务纠纷,尽力避免银行和持卡人的资金损失。 第五十七条 我行单位结算卡业务依照人民银行关于 IC 卡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境内ATM渠道及POS渠道降级交易,如对方行上送磁条卡数据,我行系统自动拒绝。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负责说明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9月18日起施行。《**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1.0版,*年)》同时废止。 附件: 1.**银行单位结算卡使用协议 2.**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变更表 3.**银行单位结算卡法人授权委托书 4. **银行单位结算卡柜面业务操作手册   5. **银行单位结算卡自助设备操作手册    6. **银行单位结算卡ATM/CRS自助设备操作手册 ﻬ 附件1: **银行单位结算卡使用协议 甲方: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邮递办公地址: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住所: 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传真号码: 邮递办公地址: 单位结算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自愿申领单位结算卡,经与**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单位结算卡的关于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单位结算卡是指**银行针对单位客户发行的,以卡片为介质,凭密码为客户办理有关联账户支付结算的工具,具备现金存取、转账汇款、POS消费等功能。甲方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与乙方所商定的凭预留印鉴、支付密码器、一票一密等支取方式不适用单位结算卡业务。 第二条 甲方申请单位结算卡时,应向乙方提交以下资料文件资料: (一)《**银行单位结算卡法人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单位结算卡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变更表》(以下简称《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持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他人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同时申办单位结算卡业务的,除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资料外,还须按本行规定提交开户资料文件资料。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条 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拒绝发卡,并将有关资料文件资料退还甲方: (一)提交的申请资料文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签约账户使用状态出现不正常、冻结、未年检、未对账等非正常情形; (三)乙方认为未能发卡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甲方可依据有关需要设置境内任一商业银行的账号或卡号作为单位结算卡的预设交易对手。单位结算卡可当客户设置了预设交易对手功能后,对外转账时仅限转入预设的收款人账户,收款、存现、取现、POS消费等不受其限制。 第五条 甲方可依据有关需要在向乙方申请发卡时和领取卡后在乙方柜台等业务办理渠道对单位结算卡取现、转账、POS消费业务的每天累计限额进行设置。 第六条 甲方同一账户下原则上最多可申请100张单位结算卡,每张卡只能指定一名持卡人。乙方有权依据有关甲方的经营管理等情形确定是否给甲方、甲方持卡人发卡。如甲方确有需要申请超过100张单位结算卡,可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审核同意即可办理。 第七条 甲方维护单位结算卡基本信息、交易对手、支付限额等签约信息时,应向乙方发卡行提交以下资料文件资料: (一)《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表》(非持卡人本人办理时须填写“代办人”信息); (二)《单位结算卡授权委托书》;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单位结算卡使用: (一)单位结算卡可通过关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柜面及自助终端渠道实现现金存入、支取及转账功能。其中,要实现现金支取功能,单位结算卡所关联单位账户必须为基本存款账户,且用途范围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关于规定。 甲方在自助设备办理有关业务成功后,可持单位结算卡到柜面或回单自助打印终端打印回单。 (二)甲方可持单位结算卡在POS机办理刷卡消费业务。 (三)甲方可在乙方柜面、企业网银、电话银行等渠道查询关联账户余额及单位结算卡交易明细等信息,在ATM等自助终端查询关联账户余额等信息。 (四)甲方凭单位结算卡办理的所有业务均应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银行对结算卡关联账户的账户管理和业务操作的规定。 (五)持卡人凭单位结算卡办理的业务均视同甲方授权所为,甲方对持卡人的有关行为负责。 第九条 单位结算卡的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有效期到期卡片自动失效,但该卡项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卡片到期后甲方如需继续用卡,应向乙方提出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第十条 甲方若遗失单位结算卡,应立即办理挂失。 (一)甲方遗失单位结算卡,可由经办人到本行任意网点柜面办理挂失或通过电话银行进行单位结算卡卡号和取款密码验证后办理挂失。 (二)挂失手续办妥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对于甲方因遗失单位结算卡造成或产生的所有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单位结算卡挂失生效后,甲方仍可采用该卡以外的其他单位结算卡办理业务。 第十一条 甲方办理单位结算卡挂失后,可到乙方办理换卡业务。 第十二条 若单位结算卡损毁,甲方可持损毁的单位结算卡到乙方办理换卡业务。 第十三条 甲方遗忘密码,可由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到乙方任意网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乙方核对持卡人信息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甲方持单位结算卡在乙方自助渠道办理业务吞卡后,可由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到乙方对应营业网点索取卡片。 第十五条 甲方办理销卡时,可由经办人持身份证件、单位结算卡、《单位结算卡授权委托书》及《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表》到乙方发卡行办理。 第十六条 非持卡人本人的其他经办人办理结算卡解锁、挂失、销卡等业务的,经办人应提供相应的《单位结算卡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甲方办理关联账户销户时,应先注销该账户所关联的所有单位结算卡,方可进行销户处理。 第十八条 甲方应支付结算卡年费、工本费、交易手续费等有关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结算卡关联账户直接扣收。账户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有关业务。扣费不成功或者甲方不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有关服务;甲方缴清费用后,乙方可为其恢复有关服务。甲方应支付的单位结算卡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费; (二)工本费; (三)“金卫士”短信通知服务费; (四)密码重置费; (五)挂失手续费; (六)结算手续费; 详细收费标准以乙方公布价格为准。 第十九条 甲方应依照与乙方的商定,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结算卡及密码,不得出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取得甲方授权的持卡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造成或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结算卡和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甲方不得利用结算卡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或支付结算规定的行为。如发生有关违法行为,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甲方的使用权利。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义务监督甲方遵守本协议有关规定,否则,由此造成或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乙方依据有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撤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时,结算卡关联该账户的相应功能同时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 因甲方结算账户状态异常(如冻结、销户等),造成**银行营业网点或自助设备无法正常办理结算卡有关业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发卡行领取结算卡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协议申领的所有结算卡项下债务所有清偿且办理完毕销卡或终止手续时失效。 第二十五条 乙方对本服务协议拥有最终的说明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和关于中国内地的行业惯例。本协议不适用中国*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及**地区的法律。 第二十七条 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有关争议,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建议或意见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  年   月   日   附件2: **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变更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卡号: 关联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账户性质: 业务类型 □开卡 (□标准单位结算卡  □贷贷**法人卡)   □功能信息维护   □撤销挂失            □换卡 (□挂失换卡 □损毁换卡)      □销卡 (□挂失销卡 □正常销卡)     □其它 持卡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手机号码: 代办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手机号码: 功  能  信 息 1、存现功能: □开通 □不开通 2、取现功能: □开通   □不开通 当天累计取现限额:      元 3、POS消费功能: □开通     □不开通 当天累计消费限额:       元 4、转账功能: □开通   □不开通 当天累计转账限额:   元 5、查询关联账户余额功能: □开通      □不开通 6、回单/月结单查询打印功能: □开通   □不开通 7、金卫士服务功能: □开通   □不开通 存款通知触发金额:      元 取款通知触发金额:    元 收费方式:   □包月 □按条 □其他 8、预设交易对手功能: □开通    □不开通 ①   □添加 □解除 账号:              账户名称:             ②   □添加 □解除 账号:            账户名称:        ③  □添加 □解除 账号:               账户名称:         ④ □添加 □解除 账号:            账户名称:         ⑤ □添加 □解除 账号:              账户名称:       提示:开通预设交易对手功能后,结算卡仅可对预设交易对手账户进行对外转账支付。 本单位知悉并保证遵守《**银行单位结算卡使用协议》,自愿遵守协议规定。 单位预留印鉴 经办行建议或意见            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注:此申请表一式二联,第一联银行留存联,第二联客户留存联。 附件3: **银行单位结算卡法人授权委托书 **银行    分行: 我单位熟知**银行单位结算卡有关规定,并承诺遵守《**银行单位结算卡使用协议》,现做出如下授权事宜: 被授权人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我单位授权被授权人办理以下共计 项业务: □开卡 (□标准单位结算卡  □贷贷**法人卡)  (持卡人:□同被授权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功能信息维护 □撤销挂失                 □换卡 (□挂失换卡 □损毁换卡)               (提醒:此项仅持卡人可被授权办理) □销卡 (□挂失销卡 □正常销卡)   □其它  (请说明:        ) 授权有效期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及授权有效期内的所有行为,均为我单位的授权行为,由于授权不明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我单位承担。 本授权书自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单位结算卡业务办理规则 柜面业务 序号 业务 业务功能 办理地点 是否可代办 是否必须刷卡 是否验密 1 发卡 发卡 开户网点 可代办 非必须刷卡 无需验密 2 单位卡功能信息维护 变更持卡人的金卫士服务以及使用权限,包括查询余额、明细,调整存现、取现、转账的标识及限额,变更客户预设交易对手 开户网点 可代办 非必须刷卡 无需验密 3 持卡人信息变更 实现持卡人信息的变更,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暂不支持变更持卡人姓名) 分行内任意网点 不可代办 必须刷卡 需验密 4 销卡 销卡 开户网点 可代办 非必须刷卡 无需验密 5 存现 存现 分行内任意网点 可代办 必须刷卡 无需验密 6 取现 取现 通兑则分行内任意网点;非通兑则开户银行 可代办 必须刷卡 需验密 7 行内对转 行内转账 通兑则分行内任意网点;非通兑则开户银行 可代办 必须刷卡 需验密 8 汇出 汇出 通兑则分行内任意网点;非通兑则开户银行 可代办 必须刷卡 需验密 9 信息查询 查询本卡交易、账户余额等信息 全行任意网点 可代办 凭卡号查询则要;凭账号或持卡人查询则不要 凭卡号查询则要;凭账号或持卡人查询则不要 10 激活 开卡时若选择不预设密码时,卡状态为不收不付,通过本交易解除单位结算卡不收不付状态的监控,激活后卡状态正常可用 全行任意网点 不可代办 必须刷卡 无需验密 11 密码修改 在知晓密码时进行的密码修改 全行任意网点 不可代办 非必须刷卡 需验密 12 密码重置 遗忘单位卡交易密码时给予重置 全行任意网点 不可代办 非必须刷卡 无需验密 13 挂失/解挂 口头挂失 全行任意网点、电话中心 可代办 非必须刷卡 “需验密 正式挂失及销卡 全行任意网点 可代办 非必须刷卡 “是否同步挂失密码”选择“是”时,视同密码遗忘,无需验证旧密码;选择“否”时需验证卡交易密码 正式挂失及换卡 全行任意网点 不可代办 非必须刷卡 “是否同步挂失密码”选择“是”时,视同密码遗忘,无需验证旧密码;选择“否”时需验证卡交易密码 撤销挂失 全行任意网点 可代办 非必须刷卡 “是否同步挂失密码”选择“是”时,视同密码遗忘,无需验证旧密码;选择“否”时需验证卡交易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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