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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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股通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港股通业务,防
范结算业务风险,保障公司港股通业务安全高效率运行,依据有关《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及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交所港股通业务的有关结算业务。港股通结算业务
主要工作包括:账户管理、清算交收、资金划付、公司行为处理以及结算风险控
制等内容。
第三条 港股通业务指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联合交易所上*的股票。
第四条 港股通业务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收付。
第五条 港股通业务税收和收 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照联交所和*结
算税费和收费标准代为征收。投资者买卖联交所港股通股票,依照**场参加
主体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和税收,涉及双边税收安排的依照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投资者办理港股通业务时,应委托及授权公司办理港股通的交易、
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港股通业务关于的事项,并应充份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港
股通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有关安排。
第七条 港股通仅在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具
体交易日安排将在深交所指定网站公布。本办法中所有涉及交易日或交收日都是
指港股通的交易日或交收日。(如:T+2日交收,指 T日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收日)。
第八条 港股通业务暂且不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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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港股通业务的交易实行 T+2日净额担保交收模式。公司交收资金为
净付时,资金交付时间为 T+2日上午 10:30;公司交收资金为净收时,资金收
款时间为 T+2日下午 18:00。
第十条 港股通业务风控资金及公司行为类资金交收时间为 T+1日上午 10:
30。
第十一条 港股通业务证券组合费的交收时间为 T+1日下午 18:00。
第十二条 由于天气恶劣(如:八号风球、黑色暴雨警告),**场将会
对交易、清算、交收方面做出特殊安排。**场如发生延迟交收安排,出于
客户投资资金规划的考虑,结合担保交收规则,公司不对客户资金做延时交收处
理, 考虑到港股通证券存在权益登记日的问题,港股通证券交收与中国结算保持
一致,法人层面的资金和股份交收与登记公司保持一致。
第二章 账户
第十三条 客户资金账户:由投资者申请,公司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柜台系
统开立的,用于其参加港股通的资金账户,与投资者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客户已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的,不再另开资金账户。
公司通过该账户对投资者的港股通业务进行前端监控,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
等。
第十四条 客户证券账户:由投资者申请,公司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柜台中
开立深 A证券账户( 股通业务使用的证券帐户为深 A证券账户),并为符合港
股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开通港股通业务。(客户如未开立深 A证券账户,需先
通过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深 A证券账户)用以记录投资者的港股通业务的交
易、权益派发等情形。证券账户按客户性质分为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客户已在
公司开立深 A证券账户的,不再另开深 A证券账户。
第十五条 港股通业务转托管,客户因交易需要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营
业部的部分或所有证券(或权益)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客户申报转托
管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 投资者 T日买入的证券最早可于 T+2日在买入证券公司申报转托管。
(二) 不允许未交收证券转托管(整体转托管时如转出托管单元有未交
收证券,则不进行转托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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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分拆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原代码未能转托管。
(四) 冻结的证券、权益未能报盘转托管,整体转托管除外。
(五) 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未能进行报盘转托管,整体
转托管除外。
(六) 不允许委托类指令(如股利选择权申报、供股认购申报、投票等)
转托管,整体转托管除外。在委托指令境内申报截止日前,如办理了股份或权
益报盘转托管,需要提醒投资者依据有关新的股份或权益分布情形重新申报委托指
令 。
第十六条 客户港股通证券交收账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于办
理公司客户与中国结算的港股通业务证券交收。
第十七条 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以
办理公司客户与中国结算港股通业务的资金交收。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独
立于客户深 A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十八条 客户卖空冻结账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于港股通业
务发生证券卖空时,存放暂扣公司客户卖空冻结资金。
第十九条 客户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于存
放公司客户港股通业务的风控类资金。
第二十条 自营港股通证券交收账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于办
理公司与中国结算港股通业务的证券交收。
第二十一条
自营卖空冻结账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于港股
通业务发生证券卖空时,存放暂扣公司自营卖空冻结资金。
第二十二条
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
用以办理公司与中国结算港股通业务的资金交收。港股通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独
立于深 A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自营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于存
放公司港股通自营业务的风控类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上述资金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客户和自营资金严格分离,
每天履行有关账户余额的核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总分平衡,以及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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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中国结算的结算原则:两级(分级)结算、净额清算、担
保交收、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六条 依照分级结算的原则,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公司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之间的清算交收;公司负责办理公司与公司客户之间的清算
交收。公司与公司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之间的清算
交收。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客户的委托,负责办理公司与客户的股票和资金的清算
交收。客户只与公司发生结算关系,不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生结算关系。
第二十八条 *结算如发生资金交收延迟,公司与公司客户之间的资金不延
迟交收。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资金交收账户可以办理多边净额结算业务和代收代付等
其他结算业务的资金交收。
第三十条 每个交易日日终,公司依据有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结算资料文件在集
中交易柜台、法人结算系统中履行清算。计算 T日港股通交易类资金、公司行为
类资金、风控类资金、证券组合费等资金应收应付额,并按交收方式和交收时间
履行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收。
(一) 客户的三级清算通过集中交易柜台履行;
(二) 法人结算系统履行港股通业务的法人清算并与集中交易柜台生成的
机构费用明细资料文件进行核对。
(三) 交收方式为多边净额结算的,公司依据有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结算
资料文件履行交收。
(四) 交收方式为代收代付的,公司依据有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料文件中的划
付成功记录履行与客户的资金交收。
(五) 港股通业务当天买入股票,当天可以回转卖出,当天卖出股票的资
金可以用于买入港股通的股票但未能用于境内其他人民币业务的交易。
(六) 港股通业务交易类资金,客户 T+2日日间可用于境内其他人民币业
务的交易,T+2日日终大集中柜台履行客户的资金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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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港股通业务公司行为类资金交收,公司依据有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
算资料文件的数据为客户入账。
(八) 港股通业务证券组合费,公司依据有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资料文件的
数据向客户收取。
(九) 港股通业务风控类资金的清算在法人结算系统中履行。
第三十一条
港股通业务的三级清算并入现有集中交易柜台清算流程,不
进行单独清算。港股通业务的法人清算并入现有的法人清算流程,不进行单独清
算。
第三十二条
(一) 股份对账。依据有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证券余额、待交收余额进行
双边对账。
清算履行后,运营管理总部从两方面检查清算结果准确性。
(二) 资金对账。依据有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对账资料文件进行资金对账。
柜台系统生成机构费用明细数据,以提供给新意法人系统核对。
清算人员如发现对账差异,客户资金透支等异常情形,及时查明原因,并
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在确定解决方案后由各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每交易日日终,运营管理总部发送三方存管数据至存管银行,
三方存管数据中包含当天港股通业务客户交收资金;存管银行依据有关公司三方存管
数据进行客户管理账户明细数据和余额更新。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有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深交所、*结算及公司
有关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结算费用、佣金、透支罚息等费用及向客户支付相应利
息。
第四章 资金交收及划拨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以自有资金向中国结算支付 20万元结算保证金,按结
算保证金管理要求纳入结算互保范围。
第三十六条
中国结算通过公司客户、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扣划公
司应支付的自营结算保证金和客户结算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港股通客户交易业务通过中国结算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
账户办理交收;港股通自营交易业务通过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办理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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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客户交收净应付的,公司运营管理总部在港股通交收日(T
日)将客户资金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划入中国结算港股通客户结算备付
金账户;客户交收净应收的,公司将客户资金从中国结算港股通客户结算备付金
账户划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
第三十九条
自营交收净应付的,公司计划财务部在交收将自有资金从银
行自有资金账户划入中国结算港股通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自营交收净应收,公
司将自有资金从中国结算港股通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银行自有资金账户。
第四十条 在港股通交收日(T日)10:30须在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筹备
交收资金包括:
(T-2的清算的交易应付资金) -(T-2的风控返还资金)+(T-1的风控应付资金)
-(T-1的红利资金和收购应收资金)+(T-3延迟交收的应付资金)
第四十一条
在港股通交收日(T日)18:00须在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
筹备交收资金包括:
(T-2的交易应收资金)+(T-3的延迟交收应收资金)-(T-1的应付证券组合
费)
如上述公式计算结果大于零(即净应收),则不须在结算备付金账户筹备资
金。
第四十二条
风控资金在 T+1日 10:30交收。中国结算自动从公司客户
或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收风控资金,存入客户或自营港股通风控资金
账户。中国结算先 还上日应收风控资金,再扣收当天应收资金。
第四十三条
手续费和利息划转。公司从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和利息收入通
过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四十四条
临时调拨的自有资金划转。对于满足客户交收需要临时调拨
的自有资金,公司通过自营资金银行账户划入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调回
资金从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调入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四十五条
证券组合费扣款不足处理。公司依据有关中国结算数据扣收客户
收证券组合费。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待客户还款后,再将垫付资金从客户结算
备付金账户划付至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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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汇率差异等原因致使客户港股通交收资金不足处理。由于客
户交易时冻结资金使用的参考汇率与交收时采用的结算汇率可能存在差异。在汇
率发生大幅度波动的极端情形下,会出现结算汇率小于交易参考汇率的情形,将
致使客户资金账户内无足额资金进行交收并出现资金透支的情形。对于透支客户,
由营业部采取追缴措施。如在规定时限内客户未能补足透支资金。不足部分由公
司向中国结算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履行交收,并向客户进行追索。客户追索资金
到账后,所得资金通过两类资金调整方式划入港股通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四十七条
法人资金延迟交收处置流程
若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在 9 点前发出,且中午 12 点仍
未解除的,则*结算视当天(T日)为非交收日。该日原本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会顺延至下一个交收日。 即:T-2日交易的交收顺延至 T+ 日交收,T-1日交易
的交收顺延至 T+2日交收。
若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在 9 点后发布,且 12 点前仍未解除的,*结
算当天仅作证券交收,资金顺延至下一交收日处理,该日视作交收日(T日) 。
即: T-2日交易的资金交收顺延至 T+1日交收,T-1日交易的交收仍在 T+1日进
行。
鉴于我公司采用“T+2日港股卖出的资金可用于 A股”的模式。同时出于客
户投资资金规划的考虑,结合担保交收规则,遇到八号台风讯号/黑色暴雨等特
殊情形致使港交所延迟交收,公司不对客户资金做延时交收处理, 考虑到港股通
证券存在权益登记 的问题,港股通证券交收与中国结算保持一致。
如该交收日交收资金为净应收,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垫付资金划入客户港
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在延迟交收履行后,从客户港股结算备付金账户退回公司
垫付资金至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之中。如该日交收资金为净应付,则按不做垫付
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证券运营管理总部负责说明。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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