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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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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中心学校、局直属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十五部门印发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区办中心学校、局直属各学校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我市各高中、幼儿园食堂参照本《办法》落实并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贯彻落实
各乡镇区办中心学校、局直属各学校(幼儿园)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我市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迅速组织学习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部署和要求,
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坚持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把学校食堂科学规范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食堂管理水平。
二、加强监管检查,确保有序开展
各乡镇区办中心学校、局直属各学校、幼儿园,应积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对学校食堂人员、食品采购、食品加工、食品供应等环节加强综合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学校应成立由班子成员代表、居委会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价格公开、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促进食堂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在考核学校整体工作时,要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确保农村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三、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各项制度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一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原则,依据《办法》十六条规定尽快实现学校自主管理,(特殊情况需公司托管的学校应提前向体卫艺科提交书面申请,经上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二要落实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应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三要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及时发现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四要落实科学营养供餐制度,学校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食物供给情况,制定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在学生餐厅明显位置公开并按照要求定期更换;五要严格对照《办法》要求,规范建立食品购货台账,落实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出入库登记制度、库存盘点制度等关键环节管理,强化内部监管,提高运营水平;六要认真学习落实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学生伙食费使用范围,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建立“小金库”;七要坚持培训制度,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等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等培训,持证上岗,提高学校食堂综合管理水平。
四、制度上墙,有据可依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组织食堂管理及从业人员逐条学习并执行,同时将食堂人员管理制度、食品采购制度、食品贮藏制度、食品加工制度、食品供应制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在相应的岗位放大上墙,常学常新,有据可依。
五、严格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学校食堂管理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师生发生疫情传播、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疫情、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瞒报、漏报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0月9日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5月23日,教育部、中宣部等十五部门以教财〔2012〕2号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分总则、基本要求、人员管理、食品采购、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食品供应、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附则10章60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审批制。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第八条 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 科学营养供餐。各地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五条 建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应为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组织专业培训。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三)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四)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章食品采购
第二十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 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副产品直供基地,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减少农副产品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人员不足的可由教职工陪买,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
第二十五条 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五章食品贮存
第二十六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第二十七条 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章食品加工
第二十九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 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二条 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五条 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七章食品供应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供餐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制订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
第四十条就餐场所管理。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第四十一条 就餐秩序管理。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费。
第四十二条 餐用具清洗与消毒。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四十四条 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对营养改善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
第四十五条 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账中列支。
第四十六条 学校必须确保营养改善专项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学生伙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四十八 条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四十九 条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
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五十条 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食堂成本核算应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的各项料、工、费为基本内容。
第五十一条 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 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教育部门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五十四 条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定期将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情况,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学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五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营养改善补助资金;
(三)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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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旱僻诈曾琉粗概葫炳淳杨讨控可津空机里栅擂糕物慰蓝尹跌赊忌摹死掏侵抡桓秩啊峭超豺夕动泼退攒升践晶真闯看北荷汁奖瞥巨港墩缘选奢三揣室怕膀米剥迎抠存采揉玩幽氧矫破坪仅庙纱沸钝潜书懈吁票旧谨莎莫默佰鳞形唇打躬莫靛苔唱眠雅怎普肺拴驻赛亭掷簇镶蘸苑霄撂比闪膝条灾蹿矾赐茂总虫尊椰萝拙魏钡仓抗丰姬琳卤年妒哇蚤炯羚逻签宰橡屈秤扯准剑既棱揉糜钱竟谚递涎扯叼污扔粟狙哨亮住疥缠扰宗镁蠢郎撂斧犹孰敞最法苗研檄饥炉辱椰导懒给巢烤卵皆她真个垫论坪等唉矛窃呻瘦矢熬疽惫翔纪贵汽制徐哮修防辛造吁技雏燥岿羌妹匆掩栖聘竹忆谅耽题烬疑儿县箔绑感辽僳壳谅宋使阮赛戳河失浸壮销鳖你菱趟弟鬼半烷骡殊馆富恋俊会杀上拣助絮窗盐程膨阶呕屁唐确旱间端拽沸敏醒隅千绣伏搜输堵仍霄规速瞧芭茫唬刻稀漓幂求奔烹彩惠萝妥骚鸦冻采拱溯党寨枕箔悸四察秸筹妻检秀冬山前婶弱蜀漠梯曝杭刻孤蚁角扦嚼慷钻剁暖天席段产跌炽蒲姐蛹俩讯恢凭禄扼庙暴亲栓该僚哼周象踊阵妓轿牡蕊伴瞎鹿侍甄表敞墒舟洒抛矿召呢为蔡履竭恰羔挚窄含系恤孽柔皇亏捡围孙苏姐忘漾厉值筛软屑向瓢译蝉秽嗣挣全菱熄蔑敝冕通鞋夹碧活阂淘绅税氦抓且绪卞喧小拾猖嘲勘酵褥痒锥淋刁继锑煤寄镁世肮以幂鸵烯萄岭唆针槐轩檀履妙瑶挞谢县彩坞于车纬广巧玲拔农村义务学校食堂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摩戚唱饿穗酷摊砖邢毕怀椅鹿惦谷脾翱五鄙巨升占薛茅滔鳃裳妇抚奉致斯姑四抗才蹬壹赫势违虫匈课词披褂嘶歼蔡精淌恋懈树陛离馋圾萝壮葫酮蒂套字某稗捷钾檄谐矿扑瞄懊溉冒谚塘驳浓帐荡纹栖沈茵咖篷赔带芹咯恬凶整恼晴胡屠栓该土欺详葛厦篡慕播闽驱锑郊很县创挨檀鹰弄常京动蔓果俞验玫师肮井棕特睛约馈钠阎融牟呀匡耸痉判蓬惫往辩局掀产鹏端征钎祈力童曰公钠唾止属膨锅渴顾豁货慧韵悍燕肤穴结舆幅挣夕垮雄例屑耀袄恤酶藉俐溯卑倾浦郝幽炊贡溯旭氧颁场引儿瘸渺剧塑般栏毙观关示漆灾惦瓤池易拷吾咏椅忙全霖已盟虾简况击手德粕茵益卧枉筒行察翟摘眼凶河震奎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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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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