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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管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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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管理协议 存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单位客户外汇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相关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法》、《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账户,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乙方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并承诺对所提交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乙方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甲方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条 甲方应携带相关印章和证明文件到乙方的营业柜台办理预留印鉴手续。若甲方确实无法到乙方营业柜台预留印鉴而需带回或邮寄印鉴卡的,应向乙方申请。甲方应将印鉴卡封包并在骑缝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领取印鉴卡之日,本地3个工作日,异地10个工作日)送达或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乙方。 甲方变更预留印鉴,应向乙方提交申请和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说明更换原因、新印鉴启用日期等,加盖与原预留印鉴有明显区别的新印鉴;甲方须将盖有旧印鉴的乙方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并在申请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甲方挂失预留印鉴,应向乙方提交申请,提供有关资料、证明文件和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对甲方办理挂失手续之前(含办妥挂失手续当日)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仍以原印鉴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对办妥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所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甲方带回或邮寄印鉴卡及未按规定送回印鉴卡,或者甲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未将盖有旧印鉴的乙方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全部交回,或者甲方办理印鉴挂失时未交回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的,甲方承诺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 第四条 甲方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文件种类或编号、主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住址、经营范围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相关变更事项。 第五条 甲方关闭账户时,如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关闭账户,应与乙方核对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甲方未交回印鉴卡(客户留存联)、重要空白凭证的,甲方承诺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乙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关户手续。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尚未结清乙方费用或有乙方应承付的未达账项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关闭账户申请。 第六条 乙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乙方债务的甲方账户,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关户(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通知到甲方的,视同已经通知到甲方)。甲方应自乙方发出通知日起30日内办理关户手续或申请继续使用账户;甲方逾期未办理的,乙方有权将该账户列入乙方长期不动户管理。 第七条 甲方应按外汇账户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使用账户,按国际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及规章使用支付结算工具,不得利用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利用账户违法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不得利用开账户套取现金。甲方应自行承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未正确履行有关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八条 甲方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内向乙方申请,并由乙方在外汇管理部门相关业务系统中办理展期,该类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含展期),超过1年的应办理关户。甲方开立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应在贷款协议有效期内使用,协议到期的应办理关户。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账务核对工作。采用纸质对账方式时,乙方在对账截止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对账单,甲方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对账截止期后十五日内将加盖有预留印鉴或约定用章的对账回单送达乙方;甲方未按时领取、核对对账单或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核对相符,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存在未达账项或错账的,由甲方主动向乙方查询。甲方应保证对账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收件地址的准确、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有权在定期对账的基础上,办理不定期对账,不定期对账的季末不再办理定期对账;同时,在甲方未反馈对账回单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上门对账,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完成甲方业务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业务发生的单据、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按规定做好账户年检和开户证明文件更新工作。若甲方不配合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甲方账户收支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履行反洗钱职责。若乙方认为甲方账户的相关支付结算业务需要向甲方进行核实确认的,甲方应及时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以不低于行业惯例标准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情形或限制性情形等信息通过乙方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本业务相关服务。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继续使用乙方服务的,视为乙方接受甲方对本业务的相关调整。如有疑问,咨询(投诉)联系方式为95533。 第十四条 如果甲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协议、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如果甲方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消除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仅就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赔偿额以甲方就该项支付结算服务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限。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一方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的,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发生情况及时告知对方,该方履行期限可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在《xx银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自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并正式开立账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关闭之日起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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