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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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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师财〔2015〕9号 关于印发《**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师范大学 2015年3月31日**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师范生教育实习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教育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教育实习经费是指“教师教育专业”教育实习的相关经费。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三条 教育实习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教育实习经费预算是教育实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列支的预算应用于教育实习工作的合理支出。主要包括:实习生经费、实习指导教师经费、校外实习管理与指导费等。 第四条 各学院须对实习开支做出合理的预算,列入实习计划,并填写《**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经费预算表》,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于每年5月10日前交到教师教育学院备案,作为下拨经费的依据。 第五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安排学生集中实习。集中实习的每生800元,分散实习的每生440元。在此基础上,从2015年至2017年(三年),教育实习经费每年递增10%(经费来源于当年学校教学经费)。教育实习经费由教师教育学院下拨到各学院,当年增量部分由教师教育学院统筹管理。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严禁将教育实习经费用于和教育实习无关的支出,严禁从实习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教育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和指导教师在教育实习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与指导费、教师教育学院统筹经费(包括教育实习工作会议、调研差旅费、实习基地指导老师的培训费、教育实习指导费等)以及与实习工作相关项目的开支。 (一)实习生经费 1.交通费 (1)福州实习交通费补贴 在福州市内实习的学生予以市内公共交通费补助,不再报销公交车票、出租车票。集中实习学生补贴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4元,每周按5天计,每位实习生交通费补贴不超过300元。分散实习学生补贴标准每人100元;在校内实习的学生,一般不予市内交通费补贴。 (2)外地实习交通费补贴 在其他地区实习的学生予以交通费补助,不再报销交通车船票。集中实习学生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学校至实习点的径直往返车船交通费(只限普通座票)。分散实习学生按一次往返车船交通费(只限普通座票)不足100元的据实补贴,超过100元的按照100元标准补贴。 (3)包车费 集中实习有学院包车费凭发票予以报销,不再予以实习交通费补贴。 2.住宿费 (1)在校外进行集中实习,学生的住宿原则上由实习单位免费提供,确因住宿安排困难需要租房住宿的,酌情予以租房费补助,由学院提供相关材料,补贴标准每生最高不超过280元。 (2)在校外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住宿费由学生自行承担。 3.办公、资料费 教师教育专业的教育实习,按每生50元标准补贴。 4.其他杂费 用于实习期间所需的与实习相关项目的必要开支(需附合法合规票据)。 (二)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经费 1.交通费补贴:在福州市内集中实习的带队指导教师予以市内公共交通费补助,不再报销公交车票、出租车票,补贴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每周按5天计;在外地集中实习的驻队指导教师报销学校与实习点的差旅费。 2.通讯费补贴:实习的带队指导教师予以通讯费补贴,每月报销本人电话话费不得超过实习期间月结话费总金额的80%,且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00元,报销时报销人须提供通信部门的月结话费发票。 3.教育实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报销教育实习专题讲座费。 4.在外地集中实习不安排驻队教师的专业,带队教师按学校出差标准报销带队到实习点和检查实习的差旅费。 (三)校外实习管理费与指导费 实习管理费:用于支付实习单位的有关费用,其标准不高于每生实习经费总额的40%。实际缴纳给实习单位的实习费超过标准的部分由学院或学生自己承担。需要对方学校提供合法合规票据,超过1000元须转账办理。 实习指导费:为保障学生的实习质量,校外实习基地均应在相关教学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由各学院统一选聘具有较强实践教学能力的指导教师进行具体的实习管理与指导工作,并根据其管理与指导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管理与指导费用,该费用由各学院统一在实习检查前报请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各学院按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指导费税后签领单报销此项经费。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七条 教育实习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使用原则。各学院应加强对实习经费的管理,经费的使用要符合财务管理规范,做到公开、合理、透明,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实习前,各学院须按《**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经费预算表》开经费开支申请单,由分管教学副院长签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实习结束后,各学院要对实习工作进行总结,结算使用费用并列出详细清单,填写《**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经费报销单》,经分管教学副院长签批,报教师教育学院审核备案后,到校财务处报销冲帐。 第九条 教育实习相关的每项经费必须经过学院领导审核、签字。 第十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各学院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将按规定给予限期整改,追缴违规开支,并暂缓下拨下一年度的实习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教师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经费报销工作具体操作规程 2.**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经费预算表 3.**师范大学学生集中教育实习经费报销单 4.**师范大学学生分散教育实习经费报销单 5.**师范大学教育实习实习生补贴费清单 6.**师范大学教育实习带队指导教师补贴费清单 7.**师范大学教育实习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汇总表 8.**师范大学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指导费领取收据 9.**师范大学教育实习专题报告补贴费清单  (附件1- 9请于教师教育学院、财务处网站下载)        **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印发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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