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制度标题
营运部门店防火巡查制度
制度编号
YTUC-13
首版日期
制定部门
营运部
本版生效日
制定
xx
审核
批准
一、总则:
为了确保各门店展场的消防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杜绝各类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分则:
1、防火巡查人员由门店电工、保安人员担任。
2、防火巡查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
3、各商户负责人和员工对所属车位内的消防安全状况、安全隐患进行自查和排查,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4、营业结束时,各商户负责人应当对所属车位内进行检查,及时关闭电源、消除遗留火种、防患未然。
5、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规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在无法当场处置的情况下,应第一时间上报给店长,交由店长处置;
6、发现初起火灾时,应立即上报店长及报警,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7、防火巡查应当检查的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日常性消防违规、违章现象。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有杂物、影响防火卷帘门正常迫降。有无阻挡消防栓的现象。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6)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8、防火巡查人员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9、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及时跟进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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