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学术研究、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研究机构”是指人文社科领域的非实体研究机构。研究机构一般冠名为“xx大学研究中心/所”。除学校特殊批准以外,不允许使用其他称谓。第三条 研究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立足学科前沿,针对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组织跨学科学术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服务国家和社会重大需求。研究机构的各项活动均应遵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第四条 学校社会科学部为研究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机构的设立、变更、监督、
2、终止、撤销等重大事项。第五条 研究机构原则上须挂靠院系等教学科研实体单位。研究机构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托挂靠单位进行。第六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是机构的直接责任人,须对机构的设立、制度、人员、经费、活动等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七条 研究机构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学校与政府部门合作共建的研究机构;第二类是学校根据学科发展战略自主设立的研究机构,由社会科学部直接管理或委托挂靠单位进行管理;第三类是挂靠单位申请、学校批准设立的研究机构。第二章 设 立第八条 设立研究机构,应当符合学校总体办学要求,具有明确的学术方向和突出的研究重点;在学术方向上应与现有学科和研究机构形成互补,避免重复,鼓励跨学科研究。第九条
3、 研究机构的负责人由我校在职人员担任,并实行任期制度;同一人员只能担任一个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情况特殊的,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第十条 研究机构的成员至少包括五位校内在职教学研究人员;同一人员不得同时参与三个(含)以上研究机构的工作。第十一条 设立研究机构,应当制定研究机构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一般应包括:(一) 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二) 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任期、任免程序;(三) 研究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四) 资金筹措与管理;(五) 保证研究机构顺利运行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设立研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启动经费。 第十三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应当遵循下列程
4、序:(一)挂靠单位提出设立研究机构的申请,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向社会科学部递交相关材料;(二)社会科学部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三)社会科学部将专家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四)主管校长审批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学校正式发文成立。第十四条 由学校与政府部门合作共建的研究机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社会科学部注册登记。学校与共建单位须签署共建协议,明确机构定位、主要职能、组织架构、权利义务、经费来源、建设期限、校内负责人及挂靠单位等。第十五条 由学校依据学科发展战略自主设立的研究机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成立后,在社会科学部
5、注册登记。第三章 运 行第十六条 研究机构应根据章程规范运行,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研究机构领导班子应根据章程按期换届。研究机构应有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第十七条 研究机构的人事、财务、场地、设备、协议、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依托挂靠单位管理。研究机构聘任校外人员担任行政性工作须由挂靠单位审批,并在社会科学部登记备案。第十八条 研究机构名称变更、挂靠单位变更、领导班子换届、聘任兼职研究人员、申请终止等重大事项,应由挂靠单位申请,报社会科学部审批。第十九条 研究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子机构、子基地、子中心等直属、附属机构。第二十条 研究机构不得私自开立账户。第二十一条 研究机构不得刻制
6、印章。第二十二条 研究机构不得以xx大学或该机构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和办学活动。第二十三条 研究机构如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应基于研究需要,采取慎重态度。挂靠单位应严格把关,经学术委员会通过和党政联席会同意后,送社会科学部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正式签订聘任协议,聘期不超过三年。具体聘任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研究机构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教授、副教授。研究机构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根据聘任协议开展学术研究,参加学术活动。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对外不得以xx大学的名义或xx大学正式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研究机构对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负有管理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7、研究机构、挂靠单位和社会科学部均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并随时更新机构名单、机构负责人、外聘人员等信息。第四章 监督、终止与撤销第二十五条 研究机构和挂靠单位开展日常自我管理与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应向社会科学部通报并视情况对外发布相关声明。社会科学部通过征询函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研究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研究机构的人员、经费、科研、是否有违规活动等情况进行常规性检查。研究机构年度总结材料应于每一年度第一季度通过挂靠单位报送社会科学部。社会科学部对不交年度总结材料的研究机构可责令整顿。挂靠单位每一年度召开本单位机构交流汇报会,并向社会科学部提交本单位研究机构管理工作总结
8、报告。第二十七条 社会科学部根据情况开展研究机构的评估工作,对不合格者依照程序进行整顿甚至撤销。第二十八条 有明确建设周期的研究机构到期后自动终止。 第二十九条 无明确建设周期的研究机构可自主申请终止,由挂靠单位申请,社会科学部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学校正式发文终止。第三十条 研究机构如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经主管校长批准,社会科学部将责令研究机构进行限期整顿,期满须接受评估,如评估不合格,社会科学部将提请学校撤销该机构。研究机构如出现以下违规情况之一,社会科学部可直接提请学校撤销该机构:(一)研究机构的活动或其成员以机构名义发表的言论违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或法律法规;(二)研究机构不遵守学校印章管
9、理制度;(三)研究机构以xx大学或该机构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或办学活动;(四)研究机构违规聘请校外人员;(五)研究机构不服从挂靠单位的管理;(六)研究机构缺少运行条件或没有实际运行的;(七)其他严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第三十一条 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情况计入学校对机构负责人和挂靠单位的相关考评。研究机构如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机构负责人和挂靠单位党政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社会科学部可将有关违规材料移送学校相关部门处理;并可取消挂靠单位一定时期内新设研究机构的申请资格。第三十二条 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违反规定或协议擅自以xx大学名义从事活动的,将予以解聘。第三十三条 研究机构终止或撤销后,由挂靠单位负责处理经费、人员、场地等后续事宜。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7年7月12日十二届党委第228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原办法自行废止。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社会科学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挂靠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机构管理细则。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