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警示及退*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风险警示及退*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加风险警示及退*整理期股票交易及其有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依据有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年修订)》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风险警示股票,系指依照**证券交易所《上*规则》
有关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上*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一)被实施退*风险警示;
(二)因暂停上*后恢复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因退*后重新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退*整理期股票,系指依照沪深交易所《上*规则》有关规定,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决定后进入退*整理期交易的股票(以下简称“退*整理期股票”)。**证券交易所退*整理期股票的简称为“退*XXX”,深圳证券交易所退*整理期股票简称为“XXX退”。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设风险警示板,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上交所退*整理期股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退*整理板,包含深交所退*整理期股票。
第五条 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风险警示及退*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有关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资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六条 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提醒投资者有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联系公司进行变更。
投资者应当协助配合提供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若营业部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有关业务。
第七条 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充份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告知退*整理期股票业务的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提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未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八条 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依据有关风险警示及退*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加风险警示及退*整理期股票交易及其有关业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贯彻公司风险警示及退*整理期股票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详细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组织培训,贯彻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有关工作。督导营业部合规展业,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形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每半年组织一次适当性自查,留存工作底稿,形成自查情形报告上报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营业部依照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严格贯彻所有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定时向分公司报告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形。
第三章 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公司产品及服务定级规定,风险警示股票风险级别为R4,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4、C5的普通投资者可申请开通有关权限。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C2、C3的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开通风险警示股票业务权限的,营业部应当告知其须依据有关自身能力审慎决策。投资者经风险警示后仍坚持开通业务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营业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要求投资者签署有关确认书及风险揭示书等确认资料文件再为其开通业务权限,并做好有效留痕。
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第一次进行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须签署《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确认已充份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未签署风险揭示书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风险警示股票,无法参加买入交易。
第四章 退*整理期股票投资者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有关公司产品及服务定级规定,退*整理期股票风险级别为R4,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4、C5的普通投资者可申请开通有关权限。
第十五条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C2、C3的投资者未能开通退*整理期股票业务权限。
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买入退*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整理股票。
第十七条 所有投资者在第一次进行退*整理期股票交易前,须签署《退*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未签署风险揭示书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整理期股票,无法参加买入交易。
第五章 适当性管理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通风险警示及退*整理期股票业务前应向投资者介绍有关业务的规则,充份揭示业务风险,宣传证券*场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向投资者充份告知参加风险警示及退*整理期股票交易的主要风险,提示其审慎参加风险警示及退*整理期股票交易。
第十九条 投资者开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权限的适当性管理流程:
(一)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合格、三方存管银行“连通”,深圳A股账户状态“正常”,**A股账户需指定交易;
(二)营业部审核普通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有效且为C4或C5,告知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及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要求投资者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股票业务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同时,需告知投资者公司出具的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为C1、C2、C3的普通投资者,经营业部风险警示后,仍坚持要求开通风险警示股票业务权限的,营业部应当充份向其说明风险警示股票的投资风险,并要求投资者仔细阅读《**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股票业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并签署确认。
专业投资者仅须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股票业务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
(四)营业部应当向申请风险警示股票业务权限的投资者充份揭示风险警示股票业务风险,并要求投资者在充份阅读并了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后,签字确认。
(五)履行上述步骤审核无误后,营业部可为投资者开通业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开通退*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的适当性管理流程:
(一)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合格、三方存管银行“连通”,深圳A股账户状态“正常”,**A股账户需指定交易;
(二)营业部审核普通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有效且为C4或C5,告知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及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要求C4、C5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整理期股票业务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同时,需告知投资者公司出具的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营业部应当向申请退*整理期股票业务权限的投资者充份揭示风险警示股票业务风险,并要求C4、C5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充份阅读并了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后,签字确认。
(四)履行上述步骤审核无误后,营业部为C4或C5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开通退*整理期股票业务权限。
第二十一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整理期股票业务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整理期股票风险揭示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股票业务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股票业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对于机构投资者,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只能为已签署上述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开通风险警示及退*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
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应拒绝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开通风险警示股票业务,并禁止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C4的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警示及退*整理期股票业务。
第二十四条 对普通投资者进行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告知、警示、签署,应当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录音录像操作指引(暂行)》有关要求录音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开通业务权限的,也应当以妥善方式留痕保存。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可跟踪投资者参加风险警示及退*整理期股票交易情形,梳理频繁参加风险警示及退*整理期股票交易的账户名单,提前做好风险警示工作。
营业部需每年抽取不低于上年末开通业务的投资者总数10%进行回访,提醒并督促投资者合法合规参加交易,加强投资者服务和风险揭示。
第二十六条 营业部应当动态跟踪和延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形,依照公司要求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将来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记录留存。
第六章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警示
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可通过微信、微博与营业场所等多种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警示及退*整理期股票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在充份了解退*整理期股票业务特点和风险的基础上参加交易及有关业务,详尽介绍风险警示及退*整理期股票特点及有关业务规则,充份揭示风险警示及退*整理期股票投资风险。
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应当依据有关沪深交易所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内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营业现场等多种渠道,及时向投资者警示交易风险。
第二十九条 营业部应当做好投资者申诉处理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第七章 适当性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条 营业部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资料文件及有关资产证明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整理期股票业务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整理期股票风险揭示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股票业务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股票业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等资料文件资料,依照《**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料文件资料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保存期至少2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零售业务总部拟定并负责说明。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年**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退*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本公司郑重地提醒您,在您参加退*整理期股票交易时,有可能存在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充份了解退*整理期股票的交易风险,依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详尽阅读。
投资者进行退*整理期股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您在参加退*整理期股票交易前,应充份了解您如要买卖***场退*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的方式。
二、退*整理期股票已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决定,在一定时限届满后将被终止上*,风险相对较大。
三、退*整理期股票,自退*整理期开始之日起的交易期限累计仅为30个交易日。**证券交易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该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其予以摘牌,则上*公司股票终止上*。您应当密切关注退*整理期股票的剩余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否则有可能错失卖出机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您还可能因股票在剩余交易期限内价格波动巨大而遭受损失。
退*整理期间,退*整理的股票全天停牌不计入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超过5个交易日。
四、退*整理期股票的交易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您买入后可能因无法在股票终止上*前及时卖出所持股票而致使损失。
五、退*期整理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个人投资者买入退*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整理股票。
六、您在参加退*整理期股票交易前,应充份了解退*制度、退*整理股票交易规定和进入退*整理期上*公司的基本面情形,并依据有关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退*整理股票。
七、依照现行关于规定,虽然上*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但须达到交易所重新上*条件,能否重新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七、您应当特别关注退*整理期股票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司网站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
八、您在参加批量委托或组合委托股票交易期间,有可能存在持有退*整理期股票的风险。如批量委托或组合委托中持有退*整理期股票,您应当密切关注退*整理期股票的剩余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否则有可能错失卖出机会,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九、您在参加股票隔夜委托时,应充份了解证券交易所发布新增退*整理期股票信息的时间可能晚于您发出隔夜委托的时间,您面临所买入的股票有成为退*整理期股票而出现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您在第一次委托买入退*整理期股票时,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本风险揭示书。若您未签署本风险揭示书,本公司有权依据有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拒绝接受您的买入委托。
十一、您应通过我司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委托、手机委托、临柜委托等方式进行退*整理期股票交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委托,本公司有权依据有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拒绝接受。如本公司退*整理期股票委托方式发生变更,将在公司阳光网予以公示。
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退*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
本人/本机构已仔细阅读并理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内容,自愿承担参加退*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资金账号: 客户证券账户:
客户为自然人/机构填写
投资者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机构/签章):
授权代理人/委派代表(签字):
附件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本公司郑重地提醒您,在您参加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时,有可能存在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充份了解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风险,依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详尽阅读。
您在进行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您在参加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份了解您要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的方式。
二、您在参加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份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与其他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不同。
三、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依据有关*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四、您当天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 万股。
您当天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依照您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天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
五、您在参加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份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交易规定和有关上*公司的基本面情形,并依据有关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风险警示股票。
六、您应当特别关注上*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司网站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
七、您在第一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时,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本风险揭示书。若您未签署本风险揭示书,本公司有权依据有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拒绝接受您的买入委托。
八、您在参加股票隔夜委托时,应充份了解证券交易所公布该股票转为风险警示类的公告时间可能晚于您发出隔夜委托的时间,您面临隔夜委托买入的股票成为风险警示类股票而出现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九、您在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外参加股票委托时,可能面临委托失败,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
本人/本机构已仔细阅读并理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内容,自愿承担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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