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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工程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规定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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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规定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条 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主要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党委任命和管理的干部。 第三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 (二)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的领导干部; (三)有苗头性、倾向性违纪违规问题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 (四)其他需要谈话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新提拔任职的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如何带头遵纪守法、廉洁从业,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 (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足处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举报或监督检查所发现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教育谈话对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三)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七条 廉政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实施。根据谈话类别不同,对新提拔任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组织和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党委书记或党委委员谈话(单位主要领导由党委书记谈话,其他领导由党委书记或党委委员谈话);诫勉和警示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纪委书记谈话。 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谈话人原则上不少于二人。谈话前要认真准备,做到有的放矢,注重谈话效果,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廉政谈话的实施时间和方式。 (一)任职廉政谈话,应当自宣布或任命文件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实施,可视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二)诫勉谈话,应在违纪违规问题核实结束后十五日内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三)警示谈话,应该在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后,十五日之内进行,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二)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三)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由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存档备案。此表不入个人档案,只作为纪律检查机关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应妥善保管。 (四)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的谈话对象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至实施谈话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总体部署之中。纪检监察组织要主动与组织和人事部门沟通情况,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 第十三条 廉政谈话的各方应充分认识到廉政谈话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意义,思想重视,严肃对待,切实把这项制度贯彻执行下去。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纪委将廉政谈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并作为纪检监察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委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 谈话名称 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 姓名 单位 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内容 谈话对象 个人承诺 谈话对象 签字 签字日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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