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xx客户“e信”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本协议作为中国xx客户申请办理“e信”业务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基于对乙方通信服务的了解和需求,甲方自愿申请成为乙方“e信”客户,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业务内容
“e信”是为满足集团客户通过移动终端实现企业宣传、会员服务、移动办公、销售管理、营销服务、移动电子商务等多媒体互动的信息化需求,将企业内部的业务系统、办公系统和会员、员工手机整合于一体,以融合的短信、彩信、Wap、手机客户端应用等为媒介,实现营销客服、日常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移动信息化应用,甲方可直接登陆“e信”平台http://xx进行使用。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从乙方处获得一个用户帐号和密码并自行加以管理,通过该帐号和密码可以登录乙方的“e信”业务平台进行内部用户的管理以及“e信”互动信息服务的发送、信息互动、信息回收与跟踪以及统计报表等服务。
2、甲方有权得到每月“e信”业务的使用情况数据,并可到乙方指定的网站查询使用业务的明细记录。
3、甲方登记办理业务时,应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资料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通过用户名和密码使用“e信”业务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支付,因此,甲方应管理好自己的管理员密码以及内部用户密码,否则引起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所开通的付费手机号码仅能作为e信使用,不能开通其他一切业务
5、甲方在办理业务时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若甲方名称、付款方式、付款人及其它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有误或者甲方未能及时通知乙方客户资料变更,可能影响协议正常履行,乙方有权单方中止直至终止协议,乙方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应保证其所发送“e信”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与合法性。严格禁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悖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发布或传播。由于发送内容的合法性等引起的争议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7、甲方保证其所发“e信”信息是向其企业内部员工或相关客户与会员,并保证其发送“e信”方式与内容已获得“e信”信息接受人许可。如有“e信”信息接受人投诉,甲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8、甲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乙方足额交纳各项费用。甲方逾期不交纳费用的,乙方将暂停服务。
9、“e信”业务使用费用按照自然月计算,即从当月1日零时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止为一个计费期。对于准预付费用户,甲方必须于业务开通使用之前向乙方预付业务使用费用,若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不予开通业务直至甲方足额支付费用;对于后付费用户,甲方必须于次月月底日之前按照约定的方式按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业务使用费用,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暂停服务,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10、甲方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和协议的约定使用“e信”业务。不得利用“e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e信”进行妨碍社会治安等犯罪活动。需经过xx手机用户的书面签字确认后,甲方才能向xx手机用户发送信息。甲方应实名发送短信,不得超范围向其他用户发送信息,不得擅自转让或租借行业类应用群发端口。
三、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客户提供基于互联网的“e信”业务通信服务,乙方有权按时取得甲方支付的业务使用费,其中资费标准为:
付费方式:采取准预付费和后付费方式,准预付费先充值才能使用,后付费方式必须采用银行托收方式
资费规则:
资费采用“混合保底最低消费”的月套餐模式,不区分网内网间业务,简e信和e信均可以使用,每一档包月套餐为最低消费值,超出与否都按该档单价计费,单价不跳档。
必须订购套餐才能使用,甲方使用按照信息提交成功计费。
当月使用量不足套餐金额则按套餐金额计费和扣费,超出部分依然按照所选套餐单价计费。
包月套餐仅在本月内有效,套餐金额在订购生效日直接扣除,在月末结账日当消费不足套餐金额时,该套餐剩余费用金额不予退还直接作为收入入账,以后下月不能再使用。
新开户订购套餐两工作日内生效(建议用户月初订购);套餐档次变更当月办理、次月生效;退订套餐当月办理、月末生效。
“e信”业务优惠月套餐:
分档
每月最低消费
短信单价(元/条)
e信单价(元/条)
□
包月套餐100元/月
0.09元/条,含网内网外
0.15元/条,含网内网外
□
包月套餐300元/月
0.08元/条,含网内网外
0.14元/条,含网内网外
□
包月套餐500元/月
0.07元/条,含网内网外
0.12元/条,含网内网外
□
包月套餐2,000元/月
0.06元/条,含网内网外
0.11元/条,含网内网外
□
包月套餐5,000元/月
0.05元/条,含网内网外
0.10元/条,含网内网外
备注:
1)长短信:每个长短信扣除增加的短信费用,按长短信标准规则计费,每超出1条另加收对应套餐1条简e信费用。
2)长主题e信:在信息发送时能发送更多主题文字,因此每条长主题e信需另加收发送费用,加收费用遵循用户订购的套餐资费标准,超长主题e信,主题文字部分按长短信规则,每超出1条另加收对应套餐1条简e信费用。
2、按照国家颁布的《电信条例》、《电信服务标准》的相关规定,为客户提供受理、开通、调测及售后服务。
3、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将尽力协助甲方减少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4、甲方逾期不交纳费用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按所欠费用每日3‰比例的违约金。
5、当甲方发送的“e信”信息内容出现准确性、安全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时,乙方有权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暂停对甲方的服务。
6、在甲方的计费号码未及时付费造成停机的情况下,乙方平台自动暂停对甲方的“e信”发送服务,甲方续费后24小时内,乙方必须重新开启服务。在甲方连续3个月未及时付清费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终止服务,协议终止后,有关欠费及违约金甲方仍需缴纳。
7、乙方有义务在甲方通知其密码被盗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甲方的损失。
8、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调查或查询外,乙方必须对甲方资料和传送的信息严格保密。
9、因受目前技术水平限制,当如下情况发生时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需尽最大努力确保业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1)为了提高网络服务质量而进行扩容改造、日常维护、设备升级等造成服务全面或部分中断。
(2)由于“e信”信息的收发时间受多种因素的影响,“e信”的信息发送和接收有可能出现延时现象。
10、由于系统升级的原因,乙方有权在预先以书面、公告等有效形式告知甲方后,对“e信”发送通道的接入号、服务方式和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11、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因电信运营商业务调整所造成的短信息类通道服务代码变化的,将根据调整后的新政策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国家政策调整或电信运营业务调整的相关说明性文件。在保障业务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对因通道服务代码变更引起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费用标准及费用缴纳
1、甲方使用量由“e信”平台按发送条数进行计算。
2、“e信”业务准预付费用户,在办理开户时就需给开户帐户计费号码进行充值,充值成功后,方能使用,若费用超出时,系统自动停止发送功能直至用户再次充值。
3、“e信”业务后付费用户,则“e信”业务使用费按月随手机帐单收取,逾期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
4、“e信”业务以上相关费用由甲方指定其中国xx手机号码进行计费。
五、违约责任
1、在业务执行期间发生业务变更或暂停,需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否则造成业务变更延迟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2、由于计费号码状态不正常(如欠费等)造成业务中止,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3、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无故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如一方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
六、争议解决
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且本业务正式开通时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期满后,若双方均无异议,则自动延续一年。
八、附则
1、业务受理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变更协议或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某些条款因变更或依法被确认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所述的业务通过方式,是指电话、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电信网络等。信函通告于寄出后(以邮戳为准)48小时即视为甲方已收到,其他方式的通告于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甲方已收到。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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