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损险
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内部权限处理
实务操作规范
第一章 操作依据
第一条 依据《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以下简称《争议处理机制》)及《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以下简称《追偿与结算机制》,为确保理赔争议案件在公司内部的正常流转,提高工作效率,制订本操作规范。
第二章 公司作为代位方的争议解决操作规范
第二条 公司作为代位方完成对被保险人的赔付并在系统中操作“开始追偿确认”向责任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后,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应跟进责任方保险公司是否对定损金额、残值作价金额、保险责任等项目提出异议。
第三条 下列情形,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应及时与责任方保险公司进行协商:
(一)追偿金额5000元以下案件,责任方保险公司对残值作价金额提出疑问;
(二)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责任方保险公司对定损金额、残值作价金额、保险责任等项目提出异议的;
(三)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责任方保险公司对预估残值金额提出异议的;
第四条 对第三条(一)、(二)的争议,双方协商无果,由争议处理小组进行处理。
对第三条(三)的争议,双方协商无果,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有权要求责任方保险公司按照《追偿与结算机制》二(四)第三款“残值归责任方保险公司处置。对于双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均有责的,以残值处置费用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并按照此金额进行双方的清算”执行。
第五条 对第三条(一)、(二)的争议,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在收到争议处理小组转交的申请书后,应向分中心理赔负责人(理赔经理)汇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件材料和答辩意见。
第六条 争议期间,公司应通过平台功能将案件标识为争议状态,暂停案件的结算。
第七条 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在收到争议处理工作组办公室的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执行该意见书,按照意见结果完成案件的追偿与结算。
第八条 责任方保险公司未能按《争议处理机制》要求履行结算义务的,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应报告总公司理赔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并由总公司理赔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报告中保协代位求偿管理岗,请求责任方保险公司履行结算义务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章 公司作为责任方的争议解决操作规范
第九条 公司收到代位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后,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在确认该请求符合《追偿与结算机制》的要求后,应依据本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移交核损核价岗、理算核赔岗进行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同时根据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审核。
第十条 公司作为责任方保险公司,对追偿案件的审核期限依据《追偿与结算机制》三(四)的时效要求完成。
第十一条 审核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向理赔负责人(理赔经理)汇报并获同意后,及时与代位方保险公司进行协商:
(一)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对残值作价金额有疑问的;
(二)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对定损金额、残值作价金额、保险责任等项目有异议的;
第十二条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对预估残值金额有异议的,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可直接依据《追偿与结算机制》二(四)第三款“残值归责任方保险公司处置。对于双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均有责的,以残值处置费用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并按照此金额进行双方的清算”执行。
第十三条 协商不成,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应依据《理赔争议处理机制》以书面方式并附案件材料提交争议处理工作组解决。
跨省案件,应提交出险地争议处理工作组。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工作组作出意见书并送达后,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应汇报理赔负责人(理赔经理)。
第十五条 有异议的,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应提请理赔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向其对应的争议处理工作组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无异议的,应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执行,需要过付款项的,应按意见书完成理算核赔、上传收付费系统及通知公司代位求偿结算联系人完成款项过付。上述工作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回执送达争议处理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商业车损险费改工作施行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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