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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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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将来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将来管理体系,有序开
展将来管理所有工作,依据有关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将来管理工作指引》
及有关规定,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备法人资格/资质的非金融企业(以下
简称“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场发行的,商定在一定时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
证券。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将来管理工作,是指各承销业务部门在债务融资工具存
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
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募集资金使用 、风险状况和偿债能力等
情形,延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将来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第一责任人”原则。各承销业务部门是将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及时性、有效性”原则。各承销业务部门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
时发现风险点,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三)“定时排查与动态监测相结合”原则。在定时风险排查的基础上,后
续管理人员应动态跟踪发行人的经营、财务及管理等情形。
第五条 各承销业务部门应依据有关监管规定和本规程的要求,遵循勤勉尽责、
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将来管
理工作。
第二章 将来管理工作的职责及要求
第六条 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设置专人专岗从事将来管理督导和审核工
作,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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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拟定并完善债务融资工具将来管理工作规程和应急管理工作规
程;
(二)负责与交易商协会进行将来管理的沟通,并及时将信息传达给有关业
务部门和人员;
(三)负责协助各承销业务部门督导发行人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
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
(四)负责组织各承销业务部门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动态
监测,建立重点关注池,开展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掌握 其偿债能力,督促企业
及时履约;
(五)负责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按要求形成和报送有关将来管理报告;
(六)负责将来管理工作档案的保管;
(七)负责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将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承销业务部门应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行业运行变化情形,
监测发行人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信息披露、募集资
金用途、二级*场交易、公开*场信息等情形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
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上报有关情形,必要时督促发行人
第一时间进行澄清或披露有关信息。
下列情形为本款所称重大事项:
1、发行人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发行人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造成或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
协议;
4、发行人占同类资产总额 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
5、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形;
6、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
7、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8、发行人涉及需要澄清的*场传闻;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
受关于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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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如认为以下情形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则各
承销业务部门应及时将发行人纳入重点关注池:
1、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出现不利变化;
2、内部管理架构或高管人员出现重大变更;
3、主体或债项跟踪评级级别下降,或评级展望调至负面;
4、未及时披露财务信息或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5、未按商定使用募集资金;
6、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认为应入池的其他情形;
7、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应入池的其他情形。
各承销业务部门应对重点关注池内发行人实施动态管理,经风险排查确认其
偿债能力不会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及时商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调整出池。在池
企业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存续期内发行人总数的 20%。
第九条 各承销业务部门应对重点关注池内发行人开展定时(半年一次)和
不定时的风险排查,查找风险点,评估风险程度及影响。风险排查主要内容包括:
1、行业运行情形;
2、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及主要风险点;
3、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形;
4、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
5、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认为应排查的其他内容;
6、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排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各承销业务部门通过动态监测、风险排查,发现对企业偿债能力可
能造成或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对企业开展定时(半年一次)和不 定时的压力测试。测试
企业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在池企业数量的 20%(至少 1家)。
第十一条 各承销业务部门应通过压力测试,测算发行人在遇到假定的小概
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如经评估,对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
可能带来严重影响的,应督促发行人积极自查、防范风险,并会同发行人拟定风
险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对于已拟定风险处置预案的发行人,各承销业务部门应加强沟通
与联系,密切跟踪事态发展,依据有关情形适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采取针对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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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向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公司债券应急领导
小组和交易商协会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突发事件,承销业务部门应
依据有关《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四条 各承销业务部门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掌握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
的资金安排,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有关情形,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和还本付息等义务。
第十五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应按要求形成
有关将来管理报告,报告应情形明了、层次分明、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措施明
确。
第十六条 将来管理报告包括定时和不定时两种形式,其中定时将来管理报
告分为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分别于每年 5月 15日和 9月 15日前提交,报告
内容包括当期风险排查情形、压力测试情形以及将来管理工作开展情形;不定时
报告包括专项风险排查报告、专项压力测试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各报
告应在有关工作终止后的 10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十七条 将来管理报告中风险排查情形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当期入池和出池发行人清单,发行人入池及出池原因分析;
2、在池发行人基本情形、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主要风险因素分析;
3、在池发行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形;
4、对在池发行人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分析;
5、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将来管理报告中压力测试情形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进行压力测试的原因分析;
2、压力测试详细方法、测试过程及结果分析;
3、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风险处置预案的拟定及实施情形)。
第十九条 将来管理报告中将来管理工作开展情形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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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融资工具情形概述,包括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还本付息等情
况;
2、将来管理工作开展情形总结,包括动态监测、重点关注池管理、风险排
查及压力测试等情形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3、下一年度将来管理工作计划(仅年度报告含)。
第二十条 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为发行人建立将来管理工作档案,并至少
保存至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后 5年。
第二十一条 各承销业务部门及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等有关人员对将来管
理工作中取得的内幕交易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权益。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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